從娃哈哈創始人宗慶后遺產之爭,聚焦遺囑繼承的法律密碼
心愿傳承遺囑庫
2025 年 7 月 13 日,微博熱搜上 “娃哈哈” 相關詞條熱度驟升,這次讓這家飲料巨頭成為焦點的,并非新品發布或市場戰略調整,而是一場涉及家族內部、高達 18 億美元信托資金的訴訟糾紛。
據媒體報道,娃哈哈董事長宗馥莉在香港被起訴,原告是宗繼昌(Jacky Zong)、宗婕莉(Jessie Zong)和宗繼盛(Jerry Zong)。經原告律師確認,這三人是宗馥莉同父異母的弟妹。此消息如重磅炸彈,在財經圈和公眾輿論中引發巨大震動。三名原告稱作為宗慶后的子女,應享有平等的繼承權或信托受益權,要求 “拿回信托資金”。18 億美元的巨額資金,讓這場家族紛爭備受關注。娃哈哈方面則表示:“家族內部事務,與公司的運營及業務無關聯。公司不會提供任何答復口徑或相關回應。”
這場遺產紛爭,像投入湖面的石子,激起了關于遺產繼承的廣泛討論。而其中,宗慶后信托的真實性、三位自稱私生子女能否舉證證明該信托的真實性以及宗馥莉這邊能否證明該筆款項用于其他用途,成為案件的焦點問題,也讓我們聚焦遺囑繼承的法律密碼。
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法律給 “生前安排” 的定心丸
我國《民法典》明確規定:“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 這表明,遺囑優先于法定繼承,只要遺囑合法有效,遺產分配就得以遺囑內容為首要依據。
在宗慶后事件中,宗馥莉一方提交了 2020 年的遺囑,其中寫明 “境外資產均由獨女繼承,其他子女不得主張權利”。若該遺囑被法院認定有效,即便三名原告最終證實親子關系(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享有同等法定繼承權),也可能無法改變遺囑中關于境外資產的分配方案。這正是遺囑的核心價值:讓被繼承人在生前自主決定財產歸屬,避免身后因親情、血緣引發無休止的爭奪。
此次紛爭涉及的財產數額驚人,除了訴訟中的 18 億美元信托資金,原告還稱宗慶后生前承諾給他們每人設立價值 7 億美元的信托基金,三人總計 21 億美元。再加上宗馥莉持有的杭州娃哈哈集團 29.4% 的股權,估值超過 200 億元人民幣。如此巨額的財富,更凸顯出遺囑在明確分配方案、定紛止爭方面的重要性。而 18 億美元信托的真實性,將直接影響遺囑中相關資產分配的執行。如果信托真實存在且屬于境外資產,那么遺囑的效力就可能在此部分資產分配上起到關鍵作用。
法定繼承的 “底線規則”:沒有遺囑時,遺產該給誰?
若沒有遺囑,遺產將按照法定繼承順序分配。《民法典》規定的第一順序繼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含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父母。這也解釋了為何三名原告需先證明親子關系 —— 只有被納入 “子女” 范疇,才能進入法定繼承的序列。
但在這場糾紛中,三位原告要主張自己的繼承權,除了證明親子關系,還需舉證證明宗慶后信托的真實性。如果信托不存在,那么他們通過法定繼承來爭取相應的遺產份額;如果信托存在,他們則需證明自己是信托的受益人。
現實中,不少家庭因忽視遺囑,在親人離世后陷入困境。比如父母突然去世未留遺囑,子女們對房產、存款的分配各執一詞;再婚家庭中,繼子女與親生子女為遺產對簿公堂…… 據統計,近 70% 的繼承糾紛源于 “無遺囑”,原本和睦的家庭因財產分割反目,最終只能靠法院以 “法定規則” 強行劃分,結果往往難以讓所有人滿意。像宗慶后這樣商業版圖龐大、財富眾多的家族,缺乏清晰遺囑規劃,一旦產生糾紛,涉及的利益糾葛更是錯綜復雜,影響深遠。
另外在這場紛爭當中還涉及國際私法的和管轄權的適用問題,宗慶后的遺產中房產如果在美國的將適用于美國法律,如果在中國的將適用于中國民法典。
一份合格遺囑的 “生存法則”:別讓你的安排成廢紙
宗慶后遺囑引發的另一重討論,在于 “見證程序”—— 據報道,遺囑見證人均為娃哈哈高管,無家族成員參與,被質疑存在程序瑕疵。遺囑的見證人非常重要,必需要是與繼承人無利害關系人,且見證人最好年齡不要過大,如果過大見證人先于立遺囑人去世就不能出庭作證。這提醒我們:遺囑的有效性,離不開嚴格的法律形式。
根據《民法典》,不同形式的遺囑有明確要求:
自書遺囑:需親筆書寫、簽名并注明年月日;自書遺囑在法律形式要求上是無需見證人的,但是涉及大額遺產也可以由兩位以上見證人全程見證。
代書遺囑 / 打印遺囑:需 2 名以上無利害關系見證人在場見證,見證人及遺囑人需簽名并注明年月日;
錄音錄像遺囑:見證人與遺囑人需在畫面中清晰出現,記錄姓名或肖像及日期。
實踐中,因 “形式瑕疵” 導致遺囑無效的案例屢見不鮮:老人用打印遺囑卻忘了讓見證人簽名、代書遺囑的見證人是繼承人的好友(有利害關系)、自書遺囑日期僅寫 “某月某日” 未注年份…… 這些細節的疏漏,可能讓被繼承人的真實意愿徹底落空。在宗慶后遺產案里,遺囑見證程序也非常重要。
同時,宗馥莉這邊若要反駁三位原告的主張,除了依靠遺囑的效力,也提供了證明該筆 18 億美元的款項是用于其他用途,并非屬于宗慶后可繼承的信托資產。如果能證明款項用途,那么三位原告的訴求就可能失去基礎。
信托和遺囑同時存在,誰優先?
當信托和遺囑同時存在時,其優先性問題在法律上并無絕對的 “一刀切” 答案,需依據具體情形來判定 。
從法律原理來看,遺囑是被繼承人對自己身后遺產處分的意思表示,而信托是委托人基于對受托人的信任,將其財產權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義,為受益人的利益或特定目的,進行管理和處分的行為 。
若遺囑與信托所涉及的財產范圍完全不同,例如遺囑指明某套房產由子女 A 繼承,而信托則是針對一筆金融資產設立,指定子女 B 為受益人,這種情況下,遺囑和信托各自獨立生效,互不干擾,分別按其規定執行遺產分配與信托事務 。
聲明:圖片來自于網絡
然而,當遺囑與信托指向同一項財產時,情況就變得復雜起來。此時關鍵要看信托財產的所有權是否已完成轉移。依據法律規定以及實踐中的普遍認定,如果信托財產已合法轉移至受托人手中,即信托已有效設立且財產脫離了委托人的自有財產范疇,那么該部分財產將不再屬于遺囑可處分的遺產范圍,信托條款優先適用 。例如,委托人在生前已將特定資產正式交付給信托公司,并完成了相關的法律手續,設立了有效的家族信托,指定了受益人,即便其遺囑中對該資產有另外的安排,在信托有效存續的情況下,仍以信托約定為準 。
反之,若信托雖有設立的意圖,但財產并未實際轉移給受托人,例如資金仍停留在委托人的個人賬戶,并未轉入信托專戶,那么該信托在法律上可能被認定為未有效成立。在此情形下,若遺囑對該財產有明確的處分安排,且遺囑本身符合法定的生效要件,那么將優先執行遺囑內容 。
在宗慶后遺產糾紛這一復雜案例中,若存在關于同一筆境外資產既在遺囑中有分配安排,又涉及信托權益的爭議,就需要深入審查信托設立的具體情況,包括信托協議的簽訂、財產轉移手續的完成度等,以及遺囑的真實性、合法性及效力層級等多方面因素,才能確定最終的財產分配依據 。這也再次凸顯出在財富傳承規劃中,清晰、嚴謹地安排遺囑與信托等工具的重要性,稍有模糊或漏洞,就可能在身后引發家族內部激烈的財產紛爭 。
普通人該如何看待遺囑?它不是 “不吉利”,而是責任
許多人對遺囑避而不談,覺得 “生前立遺囑不吉利”,或認為 “家庭和睦沒必要”。但宗慶后事件告訴我們:財富規模越大、家庭關系越復雜,遺囑的作用越關鍵。即便對普通家庭而言,一份遺囑也能避免諸多麻煩 —— 比如明確房產留給孝順的子女、存款用于父母養老,讓愛與責任在法律框架下得以延續。
寫遺囑不必追求復雜,關鍵是 “清晰、合規”:列明財產范圍(房產地址、財產情況等)、指定繼承人、注明分配比例,若涉及特殊安排(如子女未成年時由誰代管財產),更需寫清細節。必要時可咨詢心愿傳承遺囑庫,或通過專業的遺囑庫進行辦理遺囑。
宗慶后的遺產紛爭尚未落幕,但它已給我們敲響警鐘:遺囑不是富豪的 “專屬品”,而是每個家庭都該重視的 “風險防火墻”。與其讓身后事交由法律 “冰冷裁決”,不如生前主動提筆,用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給親人一份明確的交代,讓愛與財產都能按你的意愿延續。而這場糾紛中涉及的信托真實性等焦點問題,也將隨著案件的進展,讓我們更深入地了解遺囑繼承在復雜財富分配中的法律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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