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網西寧7月24日電 (記者楊啟紅)7月21日至23日,青海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召開,會議審議審過了《青海省統計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條例》細化上位法相關規定,固化了青海省相關實踐做法,對青海省依法統計、依法治統工作作了規范?!稐l例》共二十三條,2025年10月1日起施行。
青海省十四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六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青海省統計條例》。人民網記者 楊啟紅攝
明確統計工作職責方面,《條例》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統計工作職責。規定了各級人民政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統計監督職能,建立健全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責任制,將統計法治宣傳教育納入普法宣傳規劃,加強統計法律法規宣傳力度。
加大統計監督力度方面,《條例》規定了對符合納入統計調查條件但未建立統計調查關系的統計調查對象,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發出統計告知書,督促建立統計調查關系,確保應統盡統。明確了省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可以對未履行防范和懲治統計造假、弄虛作假職責或者履行不到位的下級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進行約談。
保障統計數據質量方面,《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統計數據質量管理制度,加強對統計數據的檢查、審核、監控和評估,提高統計數據質量,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保障統計機構、統計人員依法獨立行使統計調查、統計報告、統計監督職權,禁止將政府統計機構作為完成地方經濟社會發展目標的責任單位。
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方面,《條例》規定了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統計信息化建設,推進互聯網、大數據、云計算等現代信息技術在統計工作中的應用,并加強對新經濟新領域的統計調查,提高統計服務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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