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一位在某地財政局工作的朋友向我咨詢這么一件事:最近單位將其列為崗位加薪人選并將其上報,但是,當地紀委監委在審查他個人材料時,發現他曾在六年前因為涉嫌交通肇事罪(造成一人死亡)被公安機關立案偵查過,后檢察院因其“犯罪情節輕微,具有自首、積極賠償被害人經濟損失并取得諒解等從輕、減輕處罰的量刑情節”,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他說他不是中共黨員,案件已經過去六年了,當地紀委監委擬給予其降級或撤職等政務處分,是否合法?
如果他是黨員,那么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一條之規定,“黨員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決并免予刑事處罰的,應當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根據第三十三條之規定,“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黨紀處分,是公職人員的由監察機關給予相應政務處分。”中共黨員因為涉嫌犯罪被檢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不僅要面臨政務處分,還要面臨黨紀處分。
但是他不是中國共產黨黨員,檢察院又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沒有追究其刑事責任,那么當地紀委監委(紀檢監察組)否能給予其政務處分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十四條第三款之規定,“公職人員因犯罪被單處罰金,或者犯罪情節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或者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處罰的,予以撤職;造成不良影響的,予以開除。”
所以,非中共黨員公職人員因為醉酒駕駛(因為醉駕、因為酒駕、因為酒后駕駛、因為危險駕駛罪)、交通肇事等行為涉嫌犯罪,盡管檢察院作出微罪不起訴決定,但該公職人員仍會被給予撤職等政務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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楊晨律師,畢業于北京大學,法律碩士,目前是北京市中聞律師事務所執業律師(發文時),擅長職務犯罪案件、經濟、金融類等重大復雜刑事犯罪案件的辯護。
有效代理案例:
1.某省會城市紀委監委提級調查的職務侵占罪案,無罪判決;
2.某省公安廳有組織犯罪偵查總隊移送某市公安局提級辦理的尋釁滋事罪案、聚眾擾亂社會秩序罪案、高利轉貸罪案,三個罪名全案不起訴;
3.北京市公安局某分局辦理的販賣毒品案,偵查階段撤銷案件,當事人獲無罪結果;
4.某挪用資金罪案(2000萬元),經檢察院兩次退回補充偵查,未訴;
5.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無罪判決;
6.某虛開增值稅專用發票罪案,公安機關決定終止偵查,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偵查階段獲無罪結果;
7.某故意傷害罪案,檢察院作出不起訴決定;
8.某故意傷害罪案二審發回重審(這應該是個無罪案件);
9.某合同詐騙案,控告成功;
10.某詐騙案,控告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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