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奎鵬
據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12月26日消息,著名學術資源信息平臺中國知網(以下簡稱知網)因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被罰8760萬元(人民幣,下同)。至此,持續大半年的知網涉嫌壟斷大案終于落下帷幕。
中國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調查結論認為, 2014年以來,知網濫用該支配地位實施壟斷行為。
一是通過連續大幅提高服務價格、拆分數據庫變相漲價等方式,實施了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其數據庫服務的行為;二是通過簽訂獨家合作協議等方式,限定學術期刊出版單位、高校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授權使用學術期刊、博碩士學位論文等學術文獻數據,并采取多種獎懲措施保障獨家合作實施。
調查表明,知網實施不公平高價、限定交易行為排除、限制了中文學術文獻網絡數據庫服務市場競爭,侵害了用戶合法權益,影響了相關市場創新發展和學術交流傳播,構成《反壟斷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第(四)項禁止的“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和“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
根據《反壟斷法》第五十七條、第五十九條規定,綜合考慮知網違法行為的性質、程度、持續時間和消除違法行為后果的情況等因素,12月26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依法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責令知網停止違法行為,并處以其2021年中國境內銷售額17.52億元5%的罰款,計8760萬元。
同時,堅持依法規范和促進發展并重,監督知網全面落實整改措施、消除違法行為后果,要求知網圍繞解除獨家合作、減輕用戶負擔、加強內部合規管理等方面進行全面整改,促進行業規范健康創新發展。
知網的傲慢
知網壟斷大案是如何被引爆的呢?
2021年底,“知網擅錄九旬教授論文賠償70多萬”等消息多次登上微博熱搜榜,而更令人唏噓的是,趙德馨教授運用法律武器討回公道后,知網下架了他的所有論文。在輿論壓力下,趙教授最終等來了中國知網的道歉。但除了涉及著作權糾紛,有關知網是否涉嫌違反《反壟斷法》,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質疑也備受關注。
當時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區兩級律師代表張華東就認為,對知網的這種行為,應該給予足夠警惕,避免成為一種平臺經濟模式。
通過分析知網與趙教授的事件始末,足見這里面包含兩個行為:一是知網的收錄行為,一個是知網的銷售行為。而這兩種行為的表現,通過訴訟及前后處理方式,應見知網的傲慢。
對于收錄行為,可以側重于從《著作權法》角度進行審視:
我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規定了著作權包括人身權(如發表權、署名權、修改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財產權(如復制權、發行權、信息網絡傳播權、匯編權和應當有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法定的財產權的權利,或者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法定的財產權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由此可知,知網對作品所取得的權利,是可以依法轉讓的著作權的財產權部分。而《著作權法》第十一條規定“著作權屬于作者,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因此,知網無論從高校院所取得作品,或者從期刊雜志等媒介取得作品,其僅僅是被讓渡了部分的著作權財產權,知網都不是作品的作者。即使知網對收錄的作品進行了某種形式的制作行為,依據《著作權法》第十三條規定“改編、翻譯、注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注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亦應獲得授權。
那么,知網的收錄行為,是否獲得了作者的授權,是否合法取得著作權?通過今年大量起訴知網的著作權糾紛案例可知,知網存在未獲得作者授權而收錄他人作品進行營業行為的客觀事實。根據《著作權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使用他人作品應當同著作權人訂立許可使用合同,本法規定可以不經許可的除外。”同時在本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轉讓本法著作權財產權的權利,應當訂立書面合同。”很顯然,知網在這點上做的還不夠,其經營合規性存在一定問題。
反而要向侵權者付費的奇怪現象
根據《著作權法》第三十條規定“使用作品的付酬標準可以由當事人約定,也可以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當事人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國家著作權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的付酬標準支付報酬。”知網收錄他人作品的行為,不能逾越法律的紅線,不能像貪食蛇一樣無限攫取私利而發生像趙德馨教授那樣得不到著作權報酬,反而要向侵權者付費的奇怪現象。
那么是否存在?或者如何解決“聯系不上作者”而無法支付報酬?在張華東律師看來,這不應成為一個問題,理由有三:
一、知網收錄作品的來源,無論高校院所或期刊雜志等一般都會有作者的信息,想找總能找到作者。
二、對接中國版權保護中心、中國文字著作權協會等版權保護平臺,依法搭建知識付費戰略平臺,保護作者合法權益。
三、全方位開放著作權認領、維權通道,由作者或者權利人依法向知網平臺反饋、認領著作權。
在數字經濟、平臺經濟的發展大潮中,保護權利的機會與手段層出不窮,問題就在于,利益面前,是不是還能遵守誠實信用。
對于銷售行為,張華東律師側重于從《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角度給予了評論。
或許大家會認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二條規定“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權益受本法保護;本法未作規定的,受其他有關法律、法規保護。”中規制的保護范圍是“消費者為生活消費需要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知網提供的論文查重、下載等服務不是生活消費,而是學習、考試或工作,其實這是一種誤解。
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應當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的基本原則,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大眾傳播媒介應當做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的宣傳,對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行為進行輿論監督。因此,知網的銷售行為或經營行為應接受監督。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九條規定“消費者享有自主選擇商品或者服務的權利。”以及第十條規定“消費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權利。”但根據趙德馨教授所親身經歷的維權事件,我們可以體察到目前的業態下,消費者對知網的選擇往往是不自主、不公平的,無論是來自審查方的要求、使用方的選擇以及提交方的格式服務模式。
眾所周知,知網的商業模式之一是要求各高校和學術期刊及各大平臺同意知網提供的格式合同乃至不平等的約定,然后理直氣壯地免費使用所有收錄的作品,之后再無本萬利地收取用戶的使用費。這種商業模式,赤裸裸地違背《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以及“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等法律義務與合規要求。
通過知網對依法維權的趙德馨教授的160篇論文,在敗訴后均予以下架的做法,就充分體現了知網的傲慢,以及對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蔑視,是違法行為。
這種現象會帶來什么樣的后果?
作品“被收錄”而不知情,自己下載使用必須付費的現象,不僅在知網發生。
知識付費,是對創作者的保護,是對知識產權的尊重,更是國家的強國發展戰略之一。在國內學術期刊文獻查詢服務市場,知網不僅擁有國內碩士論文、博士論文數據庫,還具有一些獨家文獻資源和國外文獻資源。而知網的這些文獻資源優勢對絕大多數需要通過論文查重分析,才能提交、發表論文,進而獲得學位、職稱評定的消費者群體而言是社會性剛需。當一種需要成為剛需,商家就有壟斷與暴利的天然覬覦,這也就很好理解近些年包括知網在內的知識平臺案件頻發。
知網業態是一個典型的雙邊市場,由于其在學術期刊、論文查重等方面的地位,一篇作品能夠獲得知網的收錄,還是評估其在國內學術圈影響力的重要前提。鑒于其背景等,中國科學文獻計量評價研究中心與中國知網聯合發布的《中國學術期刊影響因子年報》等行業評價,在國內極具權威性,其相關統計參考中國知網數據。這可以讓知網在和上游學術期刊、高校院所合作時擁有更多話語權。
除擁有絕大多數期刊版權資源,知網近乎壟斷了我國博士學位論文的數字化出版權,是我國目前唯一授權正式出版博士學位論文的學術電子期刊。
與維普、萬方等平臺相比,在付費文獻的在線閱讀及下載市場方面,知網擁有的版權優勢、議價能力及用戶依賴程度優勢非常明顯。據報道,近幾年,一些高校和科研院所對知網的在商業合作中頻繁漲價等強勢商業行為采取過抵制動作,但結果都以客觀需要而向知網妥協而告終。
這也從一個側面反映知網在論文期刊等方面掌握極強的定價權,力證其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如何判斷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根據我國現行《反壟斷法》第十七條第二款“本法所稱市場支配地位,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本法第十八條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一)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
(二)該經營者控制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
(三)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
(四)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
(五)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
(六)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以及本法第十九條“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二分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時長支配地位。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十一條提到經營者的市場份額、活躍用戶數、網絡效應、影響或者決定價格、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鎖定效應、用戶黏性、用戶轉換成本、數據獲取的難易程度、用戶習慣、是否具有必需設施是認定平臺企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關鍵因素。
知網在經營者的市場份額占有率、活躍用戶數量、網絡效應、影響或者決定交易價格、網站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的能力等方面的實力是公開的信息。在具有雙邊市場屬性的國內學術期刊文獻查詢服務市場上,知網一方面在上游擁有其他競爭對手所沒有的學術文獻資源優勢,另一方面通過這些文獻資源鎖定了大量下游用戶群體,尤其是在國內碩士、博士論文在線查詢服務方面,具有典型的“雙向鎖定效應”。
再結合在知網的充值除了可以用于碩士、博士論文的查詢與下載,還可以用于其他獨家授權文獻的檢索和下載,用戶黏性、用戶轉換成本和下載習慣等均可以推斷出知網具有強大的市場支配地位。
而對于論文查重而言,知網擁有的國內碩士、博士論文數據庫以及知網獨家授權的文獻共同構成查重服務必須檢索的數據庫基礎,事實上構成了反壟斷法意義上的必需基礎設施,其在自己的官網及文宣中也一再承認其為知識產權領域的基礎設施服務商。
那么,如何界定一家企業是否構成壟斷行為?
根據《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第三章規定,《反壟斷法》禁止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從事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認定平臺經濟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適用《反壟斷法》第三章和《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
通常情況下,首先界定相關市場,分析經營者在相關市場是否具有支配地位,再根據個案情況具體分析是否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其中規定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平臺經濟領域經營者,可能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表現形式包括:
(1)不公平價格行為,即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
(2)低于成本銷售,即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3)拒絕交易,即無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4)限定交易,即無正當理由對交易相對人進行限定交易,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5)搭手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即無正當理由實施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條件,排除、限制市場競爭;
(6)差別待遇,即無正當理由對交易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實施差別待遇,排除、限制市場競爭。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本身并不違法,只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才構成違法。
《禁止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暫行規定》第十一條指出,“認定互聯網等新經濟業態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可以考慮相關行業競爭特點、經營模式、用戶數量、網絡效應、鎖定效應、技術特性、市場創新、掌握和處理相關數據的能力及經營者在關聯市場的市場力量等因素。”這說明,在互聯網市場識別市場勢力不應當固化為市場份額標準,還應當考慮互聯網行業的很多特點。
專家指出,執法或司法機關在判定企業是否構成壟斷行為時要遵循三個步驟:
第一步是界定相關市場,第二步是判定其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第三步是判定其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知網因敗訴就把趙德馨教授的作品全部下架,坐實了知網的傲慢和任性,也印證了其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涉嫌構成壟斷。
學術界反壟斷應該怎么做?
趙德馨教授勝訴之后,知網下架了他的所有文章,引起輿論的強烈譴責。對此,趙德馨在接受媒體采訪時表示,“我維權多年,感到知網非常強勢,現在知識分子怕知網。”
張華東律師認為,知網下架趙教授論文一事,如果是知網單方面對趙教授的論文進行下架處理,那么其做法涉嫌報復相關當事人;如果是因為知網設置了趙教授難以接受的條件,導致雙方無法就論文授權使用達成共識,知網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變相拒絕交易。中國知網是否涉嫌壟斷,需反壟斷執法機構或司法機關進行深入調查核實后作出專業判定。
面對強大的知網,學術界如何反壟斷是個仁者見仁智者見智的話題。
在前文分析過知網業態涉及兩個重要行為:一個是收錄,一個是銷售。對交易雙方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的保護必須的,主要體現在對作者的著作權保護以及數據庫服務定價上,這是利益保護的核心,也是反壟斷的應由之意。因此,張華東律師認為,應當對知網的數據來源是否合法、定價體系是否合理等展開系統性調查。
“在知識強國戰略背景下,知網作為國家基礎設施建設內容之一,在向第三方論文查重機構開放授權方面,知網應當遵循公平、合理、非歧視原則,向符合資質條件、合法經營的下游查重服務機構開放數據接入許可,保障查重服務市場的開放性和有效競爭,間接方便用戶,尤其是廣大在校生和科研人員,能夠以合理的成本開展相關查重工作,甚至應當對查重服務提供一定的公益性社會服務。”張華東律師說。
如果是涉嫌壟斷,學術界怎么尋求《反壟斷法》的保護?
我國對平臺經濟領域的監管主要有兩個目的,一是確保用戶在網上可以獲得安全和公平交易的產品和服務;二是確保企業能夠在線上開展公平和自由競爭。
反壟斷監管涉及消費者保護、市場競爭監管、數據安全、國家稅收等方面,需要多部門共同推進。《反壟斷指南》的基本原則是,反壟斷法在數字經濟領域應當得到適用。監管部門要從提高和加強監管機構對反壟斷法的認識能力、加強互聯網企業的自律和社會責任感、在人力、財力和組織建設等方面增加反壟斷執法資源和技術水平等多層面提升反壟斷監管能力,創造并維護風情氣正的法治環境。
根據我國現行《反壟斷法》、《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等規定,結合有關專家意見分析,張華東律師認為尋求《反壟斷法》的保護,包括用法、執法和司法三種途徑。
何謂“用法”?
消費者要用好我國現行的《著作權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反壟斷法》等法律和相關法規中關于消費者權利保護與維護合法權益的相關規定,從知識產權的源頭保護,或者或者從消費者的基礎保護做起,依法維護自身權益。
何謂“執法”?
消費者遇到侵權問題,及時向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反壟斷法執法部門反映相關情況,要求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反壟斷執法機關來對知網的涉嫌壟斷行為展開調查,以使其從合規方面做出符合法治需要和市場經濟規律的改善。
何謂“司法”?
如果認為自己的合法權益受到這種涉嫌壟斷行為的非法侵害,權利人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訴,像趙德馨教授一樣拿起法律武器,及時捍衛合法權利。
知識的傳播、共享是我們國家創新發展的基礎,關涉國家發展命脈。知網的服務和商品具有強烈的社會公共屬性,它做的不是普通的商品或一次性消費品,它不但代表知識經濟,更體現知識強國。學術文獻是匯集了人類智力成果的重要載體,具有不可替代性,經營者憑借市場勢力實施涉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比一般商品市場領域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造成的危害更大、影響更遠。
國外是否也有相同的學術壟斷情況?又是如何應對的?
學術壟斷,是集中在知識經濟、數字經濟中的一種壟斷情形,其實質上仍是平臺經濟壟斷的內容之一。我們把學術壟斷放在平臺經濟的大背景下考量,面對平臺經濟帶來的新問題和挑戰,全球主要經濟體近年來對數字市場的反壟斷監管進行了持續的探索,已逐步積累了一定的理論和實踐經驗。
自2020年開始,全球范圍內的平臺經濟領域競爭政策和監管實踐顯現出重大的變化與創新,監管者對于以平臺經濟為代表的數字市場治理表現出更大的決心,對于應對平臺經濟競爭問題方面變得更有經驗。從全球角度看,強化互聯網經濟的反壟斷監管是大勢所趨。近年來,美國、歐盟等國家和地區在平臺經濟領域不斷開展并加大反壟斷審查力度。
2020年10月美國眾議院反壟斷小組結束對亞馬遜、蘋果、谷歌和臉書長達16個月的調查,認定這四家企業存在壟斷,需更嚴格的監管,若有必要將可能拆分這些企業。
美國眾議院司法委員會于2020年10月發布的《數字市場競爭調查報告》指出,美國社會對科技巨頭的壟斷行為存在巨大的憂慮,建議對一些大型互聯網企業實施結構性拆分,改革現行反托拉斯法(即反壟斷法)。美國司法部和聯邦貿易委員會分別起訴了谷歌和臉書,并且還調查其他的大型互聯網企業如蘋果、亞馬遜等。
自《數字市場競爭調查報告》發布以來,美國反壟斷監管的政策風向是對平臺巨頭的反競爭行為進行全面控訴,提出激進的監管措施,并開展一系列針對平臺巨頭的反壟斷調查和訴訟,反壟斷監管向本土平臺巨頭宣戰。
2020年12月15日,歐盟發布《數字服務法》和《數字市場法》,旨在強化對科技巨頭的監管,被視為歐盟委員會打造“適應數字時代的歐洲”的核心舉措。前者明確數字平臺的責任是保護用戶的合法權益,制定了事前監管規則以確保市場公平自由競爭,并設定“數字守門人”具體義務;后者主要是解決市場封鎖問題,禁止科技巨頭的自我優待行為,并且規定對科技巨頭的違法行為最高可處以其全球年營業額 10% 的罰款。如果出現系統性違法行為,對違法者甚至可進行拆分。此外,歐盟委員會也因壟斷問題對谷歌開出80多億歐元的罰單。
德國應對數字市場挑戰的對策與歐盟的思路類似,即以制度創新的方式繞開傳統反壟斷監管的技術壁壘與滯后性弊端,使之可以更早、更有效地干預反競爭行為。不同于創設新型法律的歐盟實踐,德國全面修訂競爭法回應數字化挑戰:聯邦議會于2021年1月發布《反對限制競爭法第十修正案》,被稱為“數字化的競爭法”,其中亮點是“對跨市場競爭具有重要意義”的企業的特殊監管,并購審查重點關注大型企業。
我國數字經濟領域需要加強反壟斷
我國的互聯網企業為社會和消費者帶來的福利有目共睹。但考慮到這個行業的壟斷性非常強,存在“贏者通吃”現象,為了促進數字經濟的健康發展,我們需要在數字經濟領域加強反壟斷監管。
現在,我國已經充分意識到互聯網領域反壟斷的重要性,“組合拳”治理平臺經濟領域壟斷問題,中央政治局會議強調要“強化反壟斷和防止資本無序擴張”,主要是強調數字經濟領域的反壟斷。
《國務院反壟斷委員會關于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指南》更是具體指明在平臺經濟領域反壟斷操作指南。2021年4月21日全國人大常委會發布2021年度立法工作計劃,《反壟斷法》修訂草案被納入“初次審議的法律案”,這意味著《反壟斷法》實施13年后,將迎來首次大修。在《反壟斷法》修訂草案征求意見稿中特別增加了對互聯網領域市場支配地位認定的規定。不難看出,我國平臺經濟領域的反壟斷時代已經到來。
“知識應該付費,也只有付費才能激勵知識的生產和創新。真正值得討論的,是知網的收費標準、模式等經營業態是否合理,是否存在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情形。在學術數據庫的開發、運營過程中需充分引入競爭或促進競爭力量得到發展,才能打破傳統的學術數據庫版權資源壟斷,從而形成多元競爭、有效競爭、充分發揮知識付費的應有價值,以及知識強國建設的良性格局。”張華東律師說。
12月26日當天,知網也發布公告稱,按照行政處罰決定,結合社會各方面意見和建議,知網制定了徹底整改獨家合作、大幅降低服務價格、保護作者合法權益、持續優化相關服務、全面加強合規建設等15項整改措施。目前,15項整改措施已對外公開,并接受各方監督。
這次,國家對知網做出處罰,也是給業界相關企業一個提醒。如果利用自己的壟斷地位獲取壟斷利益,最后都沒有好果子吃!
致謝:
對隆安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北京市區兩級律師代表張華東的專業分析和解答表示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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