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年了,飽受殘害的借款人和P2P行業的這場“戰役”依然沒有結束
有人說,“借款人”和P2P平臺的這場“維權糾紛”就像一場“戰役”,既沒有絕對的“勝利者”,也沒有絕對的“受益者”,但最終或許只能是“借款人”承受這一切。
也有人說,中國是一個法治社會,法治社會應該依法治理P2P行業,但現在一些地方法院和一些行政機關的做法偏離了“依法追究”的渠道,傷害了公民對于“公正 公開 公平”這六字方針的信心,失去了公眾的信任,偏離了法治社會應有的權威和責任。
還有人說,即使我是“借款人”,但我不愿意去承受我不應該承受的債務,更不愿意行政機關和一些地方法院“逼”著我承受我不該承受的債務,就拿我們欠P2P平臺的這些錢來說,有多少是我們該償還的,有多少是我們不該償還的,在中國的法律上并不是沒有標準和規定,但我現在看到的是什么?地方法院的判決、仲裁機構的仲裁很明顯偏離了“公正 公開 公平”的六字方針,侵害了我們的權益不說,還傷害了公眾對于法律的信任決心。
有些事我們不愿意說,也不愿意想,不代表我們就是一個“任人擺布”的人,法律雖然是無情的,但是法律雖然無情,人卻不是冷血動物,不管任何朝代的法律都有著“法外開恩”的這一說法,難道到了現在這個發展迅速的文明時代就變成了一個“法律”表面意義上的“武器”了嗎。
說實話,P2P行業的這場“戰役”的后果,不該借款人來承受,也不該是出借人來承受,因為自2007年到2019年這十幾年間,P2P行業的發展早就該有著明確的規定,早就該打擊存在“非法集資”的P2P平臺,早就該明確P2P行業的標準和立法,但是,這十幾年間,最后的受害者已經達到極限了,才開始給P2P行業立法,而對于公民來說,如果一早立法的話,他們就會懂得如何分辨P2P平臺是否合法,如此以來,出借人絕對不會把自己的血汗錢放進不合法的P2P平臺,借款人也不會在不合法的P2P平臺上借錢,如果是這樣的話,試問一下,能造成今天的這種局面嗎?
除此之外,我國對于公民個人信息的保護向來都是嚴格的,甚至可以用專門立法的這種標準來保護公民的個人信息,但是,為什么P2P行業一出現就變成用戶下載P2P行業的APP客戶端,個人隱私就可以任意采集,不管是通訊錄還是短信彩信,也不管是SD卡內容刪除和修改權限還是下載用戶的手機相冊,甚至于就連下載用戶的控制權都會被肆意的獲取呢?
如此一來,中國的個人信息保護法的實施存在的異議是什么呢?因為作為中國公民的我們,只有真正的保護了我們的利益和權益,才能稱得上真正的法律條款,如果出臺的法律條款就連公民的基本利益都無法保障,那么這樣的法律條款存在的意義是什么呢?
客觀的來講,自2016年開始治理P2P行業至今已經七年了,但是,一直到現在很多受害者還在承受著各種P2P平臺的侵害,最可怕的是,從原本的P2P平臺貸后催收到暴力催收持續到現在,已經不能用“催收”這個名字定性這些打電話催債的人了,因為他們無法證明他們是催收,也無法證明他們和他們自稱受到的P2P平臺委托的關系,他們更證明不了他們的身份合法性,更不敢向受害者提供他們所屬公司的基本信息,那么他們到底是誰?為什么治理了七年我們還無法搞清楚這些打電話的人是誰呢?
知名媒體人徐亮曾經說過,借款人的“反催收”其實差的是一個對于“催收”的定性,不管銀行還是P2P平臺想要證明借款人的“反催收”行為,其實他們首先就得先要證明他們委外“催收”的合法性,這種證明不能只停留著嘴上說合法上,而是拿出實際的證據證明他們委外催收是合法的,但至今為止,恐怕沒有一家敢這樣做,甚至于沒有一家敢提供自己委外催收機構的基本信息,這已經很能說明他們的問題,試問一下大家,如果他們委外的催收真的合法的話,他們的逾期用戶會受到如此大的傷害嗎?很明顯,這是不可能的事?
我們回顧這七年P2P行業的治理,不是沒有效果,而是效果很明顯,但是相關部門的治理仍然存在很多問題,比如說,虛擬撥號軟件的應用導致了如此之多的電信詐騙案件,改號軟件讓很多地方政府的公信力下降,無良律師的“為虎作倀”讓這些所謂的“催收”更加無底線傷害他人,仲裁機構的單方面仲裁完全忽視了遵循“雙方資源”的基本原則,出具的仲裁裁決書很明顯存在偏向P2P平臺的一方,一些地方法院的審理和執行很明顯忽略了這些P2P平臺或申請執行公司的資格,這難道不變相成為了一個嚴重的社會問題嗎?大家對于這些問題有什么樣的看法,歡迎在下方評論,我們一起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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