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老先生怎么也不會想到,自己死后,兒女們因為遺產上演了一場鬧劇。
李老先生與妻子孫麗結婚后,生了三個女兒,因為沒有兒子,李老先生讓二女兒李紅“招婿入門”,給自己養老送終,李老先生的另外兩個女兒結婚后自己居住。
1997年,李紅和王兵結婚后,一直和李老先生共同生活,但婚后因身體原因二人未有子女。2004年二人決定收養一名女孩,并辦理了收養手續。
然而天不不測風云,2012年,李紅因突發疾病離開人世,王兵在妻子死后的四年時間里,一直和岳父李老先生夫妻一直居住,并照顧著二位老人,直到兩位老人相繼去世。在這期間,李老先生的兩個女兒偶爾會回家看望老人。
李老先生和劉女士夫婦生前分別建有三棟房屋和70000元存款,但其中兩棟未辦理建設用地使用證、建設許可證、房屋所有權等相關證件。
在李老先生病危的時候,李老先生叫來兩名鄰居見證,立了口頭遺囑,表示房產及70000元存款理由王兵及養女繼承。十天后,老人去世。
就在王兵想要繼承遺產的時候,李老先生的兩個女兒回來了,要求繼承遺產。王兵以李老先生立有遺囑為由,拒絕分割。李老先生的兩個女兒將王兵告上法庭。
本案的法律問題,李老先生的遺囑是否有效?
釋案說法
李老先生在病危期間立的是口頭遺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規定,遺囑人在危急情況下,可以立口頭遺囑。口頭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危急情況消除后,遺囑人能夠以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的,所立的口頭遺囑無效。
從形式上看,李老先生在立口頭遺囑時,叫了兩名鄰居,是合法有效的,但是李老先生在病危情況解除后的十天才去世,而這十天時間,李老先生完全可以再立書面或者錄音錄像形式立遺囑,因此該口頭遺囑無效。
在李老先生所立遺囑無效的情況下,應按法定繼承來繼承遺產。李老先生的另外兩個女兒有權利繼承遺產。
最終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判李老先生的兩個女兒和王兵及其養女對于2016建設的房屋各享有四分之一的權益;李先生名下的存款7萬元及孳息由四人各繼承1.75萬元及相應孳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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