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幾年以來,關于互聯網金融“債務轉讓”行為一直都備受爭議,而爭議的焦點主要是圍繞在這些互聯網金融平臺進行“債務轉讓”的同時是否告知了債務人,是否經過債務人的同意或其他授權轉讓呢?
有些網友認為,在債務人和互聯網金融平臺簽訂電子合同的時候其中或許涵蓋了“債務轉讓”的條款格式,只是債務人不知道而已,于是,我們調取了一些債務人和互聯網金融平臺簽訂的電子合同重新梳理了一遍,其中并未約定互聯網仲裁、債務轉讓的相關條款,而據提供電子合同的負債人表示,這是剛剛簽訂電子合同的時候自己截圖保存的,說白了就是唯一自己簽訂的原始電子合同,后來我也注意到,這些互聯網金融平臺暗中私自未和我們商議的情況下,私自在電子合同中增加了“債務轉讓”和“互聯網仲裁”的條款,而現在的合同和原始自己簽訂的電子合同多了四個條款。
而這四個條款分別為債務轉讓、互聯網仲裁、年化綜合利率、債務人的責任與義務等,除了新增的條款,年化綜合利率和債務人的責任與義務和原始合同不符,有些合同甚至于還電子合同中將一些關于債務的條款進行了修改,但是,這一切作為債務人的我們竟然不知情。
在互聯網金融平臺擅自修改電子合同以后,整個電子合同的屬性值都變了,把原始合同的債務轉讓需雙方同意改成了互聯網金融平臺有權獨立轉讓債務,原本合同中約定的月利率2%,年化綜合利率24%的條款新增了服務項目,比如說,月服務費、月保險費、月擔保費等費用,而且這些服務費在電子合同中也都是按照百分比進行計算的。
除此之外,關于互聯網金融平臺仲裁條款在最初債務人自己簽訂的電子合同中是不存在的,其中涉及到的仲裁或約定法律責任條款是債務人的責任和義務,而后期的電子合同中卻出現的互聯網仲裁條款,這讓我們感覺到非常的疑惑。
經過互聯網金融平臺擅自修改電子合同以后,電子合同不僅形成了一定性質的霸王條款,甚至將“債務轉讓”的條款代替了債務人的責任和義務條款,以此來達到互聯網金融平臺非法債務轉讓的非法目的。
而相關法律人士表示,如債務人提供的電子合同截圖如實的話,這份電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就會變成部分未修改才發生法律效力,而私自修改合同的行為是違法行為,互聯網金融平臺正式拿捏到債務人的法律意識淡薄,才這樣肆意妄為的暗中修改電子合同,其中有一點是非常關鍵的,那就是互聯網金融平臺沒有想到一些債務人可以截圖電子合同的這種行為,所以在后期2017年以后,很多互聯網金融平臺開始在電子合同界面禁止下載和截圖,其用心就是在杜絕存在的風險,以免自己私自修改電子合同的同時被發現。
而合同一方當事人私自簒改合同的,改動內容無效或導致合同無效,但一般不會構成犯罪。不過,若通過簒改合同實施詐騙等違法行為且情節后果嚴重的,則可涉嫌犯罪。
最關鍵的是,合同一般是一式數份,對其中一份的涂改并不能改變合同的內容,如果有爭議,可以對合同進行鑒定,非常容易查出是否被涂改,而互聯網金融平臺的電子合同只有互聯網金融平臺持有,債務人并未有相關合同的備份或電子合同,這也恰恰給互聯網平臺私自非法修改合同提供了便利。
那么問題來了,互聯網金融平臺私自修改的電子合同具備不具備法律效力呢?
根據2022.1.1生效的《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條 【協議變更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可以變更合同。
第五百四十四條 【變更不明確推定為未變更】當事人對合同變更的內容約定不明確的,推定為未變更。
這也說明了,互聯網金融平臺私自修改的關于債務、互聯網仲裁、年化綜合利率部分條款是無效的,但如果按照原始的電子合同條款履行責任的話,這些互聯網金融平臺制定的這些電子合同條款已經超越了現有的法律規定。
值得關注的是,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私自修改電子合同,將經雙方協商可轉的債務改成互聯網金融平臺有權轉讓的行為是無效的,通過私自修改的電子合同仲裁或起訴債務人的行為很明顯存在不妥,而如果互聯網金融平臺起訴的債務涉及到無效債務的話,是否能構成合同欺詐行為呢?
依據《民法典》第五百四十六條規定,債權人轉讓債權,未通知債務人的,該轉讓對債務人不發生效力,債權轉讓的通知不得撤銷,但是經受讓人同意的除外。
目前互聯網金融行業存在的問題除上述這些問題之外,最關鍵的還是,這些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私自修改電子合同,以此無視一些單一借款人在單一平臺多次借款被扣除的砍頭息是否存在欺詐行為呢?
關鍵是,互聯網金融平臺通過委托第三方身份不明人員催收已按照法律規定的利率履行完還款義務的債務人,是否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呢?大家要知道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由此可見,互聯網金融平臺委外身份不明人員催收已經按照年化綜合利率36%還清貸款的債務人很明顯是不合法的,而利用暴力手段逼迫債務人償還法律規定的無效債務,更是以非法持有為目的的敲詐行為。
相關法律人士表示,互聯網金融平臺“轉讓”合法有效的債權且不得違背社會公共利益。債權的有效存在是債權轉讓的前提,這是可行的,但是,如將以無效的債權轉讓他人,或者以已經消滅的債權轉讓他人,是轉讓的標的不能。這種限制性規定的意義在于防止受讓人、國家、集體利益受損。
大家是如何看待網貸平臺的債務轉讓行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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