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計算依據
病假工資的發放標準,是以原勞動部1995年發布的《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9條: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治療期間,在規定的醫療期間內由企業按有關規定支付其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病假工資或疾病救濟費可以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資標準的80%為核心依據,各省市在地方工資支付條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中對于病假工資發放標準進行了進一步明確。
原則上可以總結為“有底線,無上限(上海除外)”。
我們在此不討論上限,發多少是企業的自由。
我們主要需要了解的是底線。
因為一旦觸犯底線,企業就涉嫌違法,勞動者的利益就受到了損害。
企業的HR在計算病假工資時,一般使用的公式是:月病假工資計算基數/21.75*病假天數,部分省市還需要考慮計算系數的問題。
以北京地區為例,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第二十一條: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的,在病休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勞動合同或集體合同的約定支付病假工資。用人單位支付病假工資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資標準的80%。
目前北京市最低工資標準為2320元,80%為1856,也就是說,按照月病假工資1856的標準發放病假工資,完全符合北京市對于病假工資下限的要求。
如果員工當月休了5天病假,則5天的病假工資=1856/21.75*5=426.67元。
需要注意的是,北京地區的最低工資是實發工資,也就是扣除個人五險一金以后,即使整月休病假,實發工資也需要大于1856元。
02部分省市病假工資支付標準
03 總結
山西、四川、青海、甘肅、西藏、寧夏等省份,無單獨的工資支付條例,病假工資以《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中第59條為執行標準。
從以上各地的病假工資標準來看,大部分的基本原則是:如勞動合同和集體勞動合同有約定,則從其約定(不得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如無規定,則要求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80%,其中上海、重慶、江西、廣州、浙江、青島比較特殊,是根據勞動者工齡和醫療期長短,以正常月工資對應的比例進行發放,一般會高于當地最低工資80%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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