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對于安全事故瞞報的懲處力度越來越空前,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甚至明確:瞞報、謊報將從重處罰;標準選擇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或最高 值。然而,總有一些企業心存僥幸,頂風作案,把國家安監總局之規定視之如兒戲!
近年來,對于安全事故瞞報的懲處力度越來越空前,國家安監總局規定甚至明確:瞞報、謊報將從重處罰;標準選擇處罰幅度內的較高值或最高 值。然而,總有一些企業心存僥幸,頂風作案,把國家安監總局之規定視之如兒戲!
2022年6月10日,晉城中科綠色能源有限公司(下稱晉城中科)發生了一件安全事故,事故造成王會林截肢,后于今年6月19日死亡。事故發生后,晉城中科沒有在第一時間內上報,而是進行瞞報。
據了解,晉城中科是國有企業,是中科潤宇環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下屬企業,股票代碼為301175。更詭異的是,為了逃避責任,晉城中科更是不顧臉面,甚至逼迫合約方承擔此次事故的全部責任,稱是“乙方服務員工在混煉機中清理積灰時,另外一名員工在明知混煉機里有人清灰的情況下,故意啟動混煉機,從而導致此次事故的發生。”
在此,媒體想問的是,晉城中科全是一群法盲嗎?難道不知道“故意啟動混煉機”是一樁刑事案件?為了逃避責任,晉城中科也是“竭盡所能”了。
根據《安全生產管理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例》有關規定:安全事故發生后,發生事故的單位負責人應當于1小時內向事故發生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負有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報告;對于瞞報和謊報的,發生安全事故的單位處1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的罰款,嚴重的可追究刑事責任。”
那么,在安全生產管理法規如此嚴的情況下,晉城中科因何還敢選擇瞞報?媒體認為,不外乎是兩個方面:一是怕上報之后,企業面臨停產整頓和罰款,影響經濟效益;另一方面是晉城中科的關系夠硬,擺得平,根本不用上報。
安全責任大于天!瞞報是十分惡劣的行為,一方面它破壞了正常的安全生產秩序;另一方面為社會埋下了巨大的安全事故隱患。對于這種瞞報的行為,有關部門應依法嚴肅處理。看晉城市有關部門如何處理,讓我們拭目以待;同時,媒體就該事件將繼續關注,跟蹤報道。(來源三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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