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審計署是國務院組成部門,軍委審計署是中央軍委機關的職能部門,那么這兩個部門在管理體制上有哪些不同呢?下面根據有關公開信息作一個簡要分析。
(一)國家審計署是我國的最高審計機關,主管全國的審計工作。
國家審計署與省級黨委、政府共同領導省級審計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協管省級審計機關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規定,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對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審計機關負責并報告工作,審計業務以上級審計機關領導為主。據此規定,省級審計機關對省級政府和國家審計署負責并報告工作,省級審計機關的審計業務以國家審計署領導為主。
國家審計署設置的機構由內設機構、直屬單位、派出審計局、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組成。
派出審計局共有30個,其中19個派出審計局負責審計中央部門(國務院國資委、金融主管部門除外),3個派出審計局負責審計相關金融主管部門和金融機構;8個派出審計局負責審計國務院國資委和中央企業。
駐地方特派員辦事處共有18個,分區域負責有關審計事務。
(二)軍委審計署主管軍隊審計工作,對中央軍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軍委審計署設置的機構包括署機關、4個直屬審計中心、6個駐戰區審計局(軍委審計署在西北戰區派駐兩個審計局)、25個地區審計中心。
直屬審計中心主要承擔軍委機關部門、軍兵種機關和駐京部分直屬單位審計工作,駐戰區審計局和地區審計中心主要承擔轄區內軍隊和武警部隊審計工作。
根據《軍隊審計條例》規定,軍隊實行“區域設置、統管統派”的審計監督體制,中央軍委審計署領導管理其直屬、派駐審計機構,向中央軍委負責并報告工作。
經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發現,省以下地方審計機關實行雙重領導體制,即省級審計機關機關由國家審計署和省級黨委政府共同領導,也就是雙重領導;市縣審計機關同樣由上一級審計機關和本級黨委、政府共同領導;而軍隊審計機關全部實行派駐審計,軍委審計署對直屬、派駐審計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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