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駕照嗎?包過!”
為牟取非法利益
兩駕校教練竟知法犯法
組織考生進行考試作弊
案情回顧
2023年3月4日,被告人陳某某收取考生汪某某轉賬全國駕駛證科目一理論考試作弊費16000元,后聯系被告人鐘某某商議安排汪某某作弊事宜,并轉賬13000元給鐘某某。隨后,鐘某某聯系上線“丘教練”(未到案)共同組織汪某某從廣東到江西報名參加考試,并安排汪某某參加作弊培訓。
2023年6月15日,汪某某在遂川縣車管所全國駕照科目一考試中作弊時,被工作人員當場查獲。當天下午,鐘某某將13000元退還給陳某某,陳某某則將16000元退還給了考生汪某某。
法院審理
遂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某、鐘某某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跨省組織作弊,情節嚴重,二人的行為已構成組織考試作弊罪。鑒于二被告人均系從犯,鐘某某具有自首情節,陳某某具有坦白情節,二人均自愿認罪認罰,主動退贓,法院依法判處二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二個月,緩刑一年六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二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在法律規定的國家考試中,組織作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為他人實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幫助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為實施考試作弊行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試題、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規定處罰。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第一款規定的考試的,處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
法官提醒
法網恢恢,疏而不漏。駕考教練應遵守職業操守,切勿心存僥幸,組織考生考試作弊必將受到法律嚴懲。
來源:江西法院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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