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浙江衢州市衢江區審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案。該案需要核對總賬,且賬目已提交法院。而審判員拒絕核對總賬就下判決結論。
緣起買賣合同起糾紛
事情起因緣于兩家公司買賣合同糾紛引起。從2019年2月起,浙江江山源泉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源泉氣體公司)向案外單位浙江中園氣體有限公司(以下簡浙江中園公司)購買乙炔、丙烷、二元氣、氬氣等產品,雙方之間未簽訂書面買賣合同,價格隨行就市。浙江中園公司按源泉氣體公司所需供貨并開具發票,源泉氣體公司支付貨款。
2022年1月,雙方發生糾紛。而案外單位衢州中園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中園能源公司)將源泉氣體公司告上法庭。2023年12月15日,該案開庭審理。2024年2月29日,衢江區法院再次開庭審理后當庭宣告判決。
3月21日,源泉氣體公司不服衢江區法院(2023)浙0803民初3292號民事判決書,提出上訴,要求撤銷原判,發返重審或依法改判。
未核對總賬下結論
在這起買賣合同糾紛案中,源泉氣體公司認為,一審未核對總賬下結論,認定事實錯誤。
關于146889元貨款問題,源泉氣體公司認為,與中園能源公司之間沒有買賣關系,中園能源公司無權向源泉氣體公司提出付款請求。從2019年2月起,與源泉氣體公司存在買賣關系的是案外單位浙江中園公司,源泉氣體公司已支付貨款588.8212萬元,因長期業務流水付款,已多付18.68萬元,需要核對總賬,源泉氣體公司也向法庭提交賬目,但審判員朱某婕拒絕清對賬目就下判決結論。
源泉氣體公司認為,關于送貨單位、運貨車輛、發貨倉庫,和相同的“中園”鋼瓶標識、品牌、價格,從購買者角度,可以認定是同一產品,同一供貨商是中園氣體公司。
判決書稱,2022年1月8日起,浙江中園公司終止供應乙炔,由中園能源公司繼續向源泉氣體公司供應乙炔。源泉氣體公司認為,這不是事實。乙炔一直由浙江中園公司供應。浙江中園公司已分成兩家還是一家,源泉氣體公司不知道,沒有告知。
源泉氣體公司認為,應當追加浙江中園公司為第三人,為查明事實,源泉氣體公司要求追加,一審審判員朱震婕拒絕追加。
源泉氣體公司稱,產品都叫“中園”。長期送貨。長期開浙江中園公司增值稅發要,不存在斷供問題,未告知名稱變更。源泉氣體公司已全部支付貨款,當時,中園能源公司無異議,證明是同一家公司。該案涉嫌收款后虛假訴訟,情形可疑。
關于鋼瓶問題,源泉氣體公司認為,“中園”鋼瓶標志,可以證明對外是中園能源公司與浙江中園公司為同一公司,交易習慣上購買者主要認鋼瓶標識。
源泉氣體公司認為,乙炔由供貨方送貨,也由供貨方自行回收鋼瓶,歷來如此,源泉氣體公司無送回義務,不應當判決源泉氣體公司返還鋼瓶。實際上,供貨方不及時回收鋼瓶,應當向源泉氣體公司支付管理費。因浙江中園公司延誤回收,造成有效期過期,應自擔責任。
目前,源泉氣體公司已向衢州市中級法院提起上訴,希望能公平公正判決。此事將繼續關注。(君生)
來源:磅礴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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