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掛靠教練”開翻教練車致學員受傷,駕校因此在另案中賠償受傷學員12萬元。如今駕校起訴到法院,請求判令“掛靠教練”承擔全部責任,那么駕校的訴求會得到支持嗎?近日,九龍坡區法院審結了這起合同糾紛案,判決“掛靠教練”承擔部分責任,支付駕校2.4萬余元。
案情簡介
掛靠教練釀事故責任誰擔
陳某與X駕校簽訂了內部承包合同,約定陳某自購車輛參與駕校駕駛培訓,陳某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車輛若發生交通事故,責任及費用由陳某自行承擔。對陳某招收的學員,駕校按人頭收取管理費(含學員保險費)。
某次教學時,陳某因操作不當,導致駕駛的教練車發生側翻,學員李某等人受傷。雙方未能就賠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李某遂起訴到法院,要求X駕校和陳某共同賠償各項損失共計16萬余元。經法院調解,由X駕校和陳某連帶賠償李某12萬元。案件執行過程中,X駕校向李某支付了全部案款。
X駕校認為該賠償責任應由陳某承擔,遂一紙訴狀將陳某告到了九龍坡區法院。
法院審判
駕校賠償后向教練追償
法院審理查明,原告在收取管理費后,并未按約定為學員李某購買保險。庭審中,原、被告雙方均未就若購買保險,實際理賠金額能否覆蓋賠償款項進行舉證。鑒于原告作為駕駛培訓機構,負有安全經營、規范管理的基本義務,其未按合同約定為學員購買保險,應對學員因此產生的損害承擔賠償責任。同時,被告作為駕駛培訓人員,其行為直接導致案涉事故的發生,也應承擔未盡到安全駕駛義務的責任。原、被告雙方均應對案涉事故損害承擔賠償責任,綜合考慮雙方過錯程度,九龍坡區法院依法判決被告賠償2.4萬余元。
一審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訴。重慶市五中法院經審理后,依法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法官說法
掛靠經營存隱憂
規范管理是關鍵
“掛靠教練”是指通過內部承包,以駕校名義對外招收培訓學員的駕考教練。隨著駕考培訓市場競爭加劇,該經營模式越來越普遍。實踐中,也導致部分學員對自身安全保障及維權產生了隱憂。
本案中,承辦法官經審查認為,雖然合同雙方約定承包期間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相關損失由教練一方承擔,但駕校在收取管理費后,未履行為學員購買意外傷害險的合同義務,故應在意外傷害險賠償范圍內對學員的損失承擔相應賠償責任,剩余部分由掛靠人承擔。在雙方均未舉證證明保險賠償金能否完全覆蓋損失的情況下,法院根據雙方過錯程度,分配了雙方的賠償責任。若要求教練按合同獨自承擔全部責任,既非守誠之行,也非公平之舉,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誠實信用等原則,必然不為法律所允許和保護。因此承辦法官建議,駕校應規范自身經營管理,切勿為盲目追求經濟效益規模而放任掛靠招生等不當行為。履行合同過程中,應及時為入籍學員購買商業意外險,這不僅有利于保障學員的人身權益,也有利于規避駕校自身運營風險。
來源:重慶法治報
文編:劉建瑩、李峰
審核:劉建瑩
發布: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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