毒品犯罪嚴重危害社會秩序和公民身心健康,為持續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維護社會穩定,在“6.26”國際禁毒日即將來臨之際,珙縣人民法院對一起重大毒品案件進行了公開宣判。
【基本案情】
2022年8月至2023年3月5日期間,被告人孫某多次在珙縣巡場鎮轄區范圍內向吸毒人員袁某某、李某某、楊某等人販賣毒品海洛因約0.94g。2023年3月9日,珙縣公安局民警在孫某位于珙縣巡場鎮芙蓉大道家中搜出毒品海洛因0.8克。2023年9月13日13時許,被告人孫某為向張某(另處)購買毒品,從珙縣巡場鎮礦山醫院乘坐網約車前往重慶市,約定在重慶市永川區桂山路益才駕校公廁附近交易。孫某于當日15時許到達,以5萬余元現金向販毒人員張某購買毒品海洛因42.716克,后被民警當場查獲。
法庭根據質證后的相關證人證言、物證、書證、鑒定意見結合被告人的供述,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孫某犯販賣毒品罪形成了完整的證據鏈條,指控事實和罪名成立。
經審理認為,被告人孫某違反國家對毒品的管理制度,販賣毒品海洛因44.456克,其行為構成販賣毒品罪。案件宣判后,被告人當庭表示服判息訴,認罪伏法。
此次公開宣判,充分彰顯了珙縣人民法院嚴厲打擊毒品犯罪的決心和力度,有效地震懾了犯罪分子,對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民群眾身心健康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提醒廣大市民要自覺抵制毒品,積極參與禁毒斗爭,共同營造一個和諧、健康、無毒的社會環境。
【法條鏈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條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毒品,無論數量多少,都應當追究刑事責任,予以刑事處罰。
……
走私、販賣、運輸、制造鴉片二百克以上不滿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滿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較大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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