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馬6名校園霸凌者,全部絞刑!
原創 李萬卿
6名校園霸凌者,全部被判處絞刑!
值得借鑒。
據馬來西亞當地媒體報道,2024年7月23日,該國布城上訴庭推翻了3年前吉隆坡高等法院對一樁校園霸凌案的判決,改判6名校園霸凌者致一名同學死亡謀殺罪名成立,量刑為絞刑。
絞刑?是的,絞刑!
事發2017年5月,馬來西亞國防大學的新生祖卡內(Zulfarhan Osman Zulkarnain)陸續被30多名同學蒙頭、扔到床上等等方式殘暴施暴。
當年5月21日、22日,6名主要霸凌者將祖卡內帶到廢棄的房間,實施了兩天的持續虐待,捆綁全身、用蒸汽熨斗、衣架、皮帶進行傷害。
他的身體被一遍又一遍地燙傷,痛苦的呼喊被施暴者無情地忽視,甚至生殖器也未能幸免。
祖法漢的身體傷痕累累,布滿水泡和黑斑,全身有90處傷口,燒傷面積達到80%。
什么概念?
就是身上沒有一處完整皮膚,堪比古代的凌遲!
既違人道之底線,又破法律之堤防。
然而,霸凌者阻止他去醫院治療,僅買來燙傷藥敷衍了事。
6月1日,祖卡內因心臟腫脹和腎衰竭而不幸身亡。
此案,引起了極大的民憤。
當時,國防部長拿督斯里·希沙姆丁·侯賽因下令武裝部隊和該校展開調查,執法部門迅速逮捕了36名涉案學生。
6名主要嫌疑人稱,祖卡內偷了他們的一臺筆記本電腦,所以要懲罰他。然而,調查人員并未在祖卡內的個人物品中發現所謂的失竊筆記本電腦。
根據該國《刑法典》第302條和第109條,6名學生如果謀殺罪名成立,將面臨死刑,或者至少30年-40年監禁外加12次鞭刑。
遺憾的是,基隆波高院裁定6名霸凌者犯誤殺罪,判處18年監禁,其他霸凌者均判3年監禁。
祖法漢的父母提出上訴,要求改判死刑。
馬來西亞時任國防部長的表態:“任何肇事者都不會得到饒恕”。
今年7月23日,二審法院裁定6名施暴者犯謀殺罪,判處絞刑。另外12人的刑期,均增加了一年。
六名抵一命,正義的判決。
希望這樣的判決,能震懾那些霸凌者們。
我國,雖然沒有了絞刑,但也有一定借鑒意義。
比如,我國對致死人命的校園霸凌者,我們不用“絞刑”,可否有“死刑”的量刑呢?
殺一儆百,很湊效。
唯有人頭落地,才能對那些惡少們起到震懾作用。
不信試試!
今年3月份,邯鄲3個初中學生,把一個同班男生打死并掩埋,至今未判。
現在好了,是否“參考”一下馬來西亞的這個判例呢?
咱們不判這3個霸凌者“絞刑”,只判他們死刑,可否?
很遺憾,“殺”的概率,幾乎為零。
我國刑法第17條規定,不滿18周歲的人實施的犯罪,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所謂的“應當”,就是必須要從輕處罰,而不是可有可無。
這3個霸凌者呢?都未滿18周歲,依法當“斬”,依法又“放它們三條狗命”,甚至連“死緩”都判不了。
目前來看,最重的刑罰,可能是無期徒刑,甚至只有3年、5年、8年、10、15年的有期徒刑。
有的孩子是孩子,有的孩子天生就是惡魔。不能因為“他還是個孩子”,他們是“未成年人”,就想大事化小。
法律是用來震懾犯罪的,不是用來寬容罪犯的!
唉,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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