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縱“網絡水軍”實施傳播網絡虛假信息行為的司法認定
文/陳增寶(一審審判長) 沈 堃(一審承辦人)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
傳播網絡虛假信息不僅包括傳播內容本身是捏造、虛構、扭曲的失真信息的行為,而且包括通過人工或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虛假注冊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干預信息呈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破壞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的違法行為。行為人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操縱“網絡水軍”開展“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等業務的行為屬于流量造假和干預信息呈現行為,應當認定為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行為。該行為破壞了網絡生態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
一審:(2024)浙0192民初3671號
公益訴訟起訴人:浙江省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
被告:楊某某、某傳媒公司、某網絡公司、某科技公司(以下簡稱楊某某等)。
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間,楊某某利用其注冊的多家公司研發的平臺,招募數量龐大的兼職人員充當“網絡水軍”,并通過組織、操縱“網絡水軍”“養號”等方式,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即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實施包括對客戶指定的影視作品、網絡視頻、游戲作品、商品的宣發等正面點贊、轉發、評論,按客戶要求在相關網絡平臺發布關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體內容等提升熱度的業務,以及通過在信息發布平臺進行投訴舉報等方式刪帖以降低針對特定作品、商品的負面信息熱度的業務。經調查,楊某某等共“養號”1294個,完成“轉評贊”“直發”任務24萬余條,任務金額合計896萬余元;完成“投訴舉報”任務1200余條,任務金額合計19萬余元。另,楊某某等人以營利為目的,有償提供刪帖服務,擾亂市場秩序的行為已被刑事判決認定構成非法經營罪,追究其刑事責任。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認為,網絡信息是社會大眾獲取信息的主要途徑之一,網絡信息的真實、可信是構建清朗網絡空間的重要內容。四被告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開展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等業務,系流量造假、通過發布和刪除信息干預信息呈現以謀取非法利益的行為,屬于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行為,破壞了網絡生態秩序和市場經濟秩序,侵害了廣大網絡用戶的權益,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依法應當承擔民事侵權責任。故請求法院判令楊某某等刪除虛假信息,注銷賬號,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100萬元。
杭州互聯網法院審理后認為,四被告以營利為目的,組織、操縱“網絡水軍”有償提供“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養號”等行為違法,擾亂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破壞了相關行業、市場的競爭秩序,損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公平交易權。綜合評判如下:一、涉案行為屬于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楊某某等在未核實信息真實性的情況下,通過招募兼職人員或自養網絡賬號充當“網絡水軍”,以操縱“網絡水軍”的方式對指定的作品、商品進行有償“轉評贊”“直發”“投訴舉報刪帖”,其宣發或刪除的信息均非網絡用戶的真實體驗,卻達到虛增客戶指定作品或產品的影響力、曝光度、好評度,隨意控制正當差評的負面影響等作用,破壞健康、良性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環境。該行為違反了網絡安全法、《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等規定,屬于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的違法行為。二、涉案行為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涉案行為破壞了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降低了社會公眾對網絡信息的整體信任度,加重了行政機關、平臺、社會組織等各方社會主體的監管、治理的負擔,耗費了大量社會公共資源。涉案行為擾亂了市場正常經營秩序,違背了誠信經營原則,使誠實經營的市場參與者在不公平的網絡信息環境中處于劣勢,催生“劣幣驅逐良幣”的惡性循環,扭曲了市場競爭的公正性,使得市場規則形同虛設,影響行業的創新與發展動力。涉案行為侵害了社會公眾的知情權、選擇權。針對社會公眾個人而言,虛假信息剝奪了他們基于真實、全面信息做出合理判斷的前提條件。社會公眾因虛假信息誤導而形成的認知、決策,還影響其價值判斷和生活、工作的抉擇,雖單個損失看似較小,但累積起的社會公益損失巨大。三、楊某某等具有為牟利流量造假、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楊某某等對客戶指定的信息真實性不予甄別,組織、操縱的“網絡水軍”對接單的宣發或刪除信息也不核對真實性,主觀上具有流量造假、傳播虛假信息的故意,且楊某某等通過專業化的商業模式設計,形成分工合作的“組織架構”模式,在認識到涉案行為已被列為整治對象的情況下,仍為謀求不法利益,從事網絡虛假信息的黑灰產。四、楊某某等構成共同侵權,應連帶承擔侵權責任。楊某某作為某傳媒公司、某網絡公司、某科技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和組織者,操縱多個公司共同實施涉案侵權行為,多個被告間存在共同實施涉案行為的主觀意思聯絡,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條關于共同侵權的法律構成要件,應認定楊某某等構成共同侵權。杭州市濱江區人民檢察院主張侵權行為人刪除虛假信息、注銷相關網絡賬號,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杭州互聯網法院一審判決,判令被告楊某某等刪除已發布的虛假信息,注銷涉案網絡賬號1294個,在國家級媒體公開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共計100萬元。
一審判決后,各方當事人均未上訴,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一、網絡空間治理新領域探索
近年來,“網絡水軍”黑灰產業鏈隨著互聯網發展不斷變化并野蠻生長,越來越呈現團伙化、專業化、職業化特征,嚴重污染了網絡信息生態環境,擾亂了網絡傳播秩序,已成為網絡空間治理實踐中迫切需要研究解決的重大課題。作為“互聯網空間依法治理的孵化器”,杭州互聯網法院在本案審理中,直接亮明司法態度予以有力規制,豐富了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手段,為網絡虛假信息綜合治理提供了鮮活的實踐樣本。本案處理的最大亮點在于,以“網絡水軍”為切入點探索網絡空間治理,有別于常規類型的破壞生態環境、食品藥品安全、個人信息保護、保護英烈權益等傳統公益訴訟案件,網絡空間治理公益訴訟系新領域案件。這一探索不僅是對新興問題的必要回應,更是對現行法律法規的深入實施和具體應用。
一是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要求的內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十四五”文化發展規劃》中,提出“加強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打擊網絡謠言、有害信息、虛假新聞、網絡敲詐、網絡水軍、有償刪帖等違法違規行為”。在本案中,杭州互聯網法院充分發揮公益訴訟作用,為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提供了有益司法經驗。在基礎上,杭州互聯網法院還將進一步探索與網信部門、文化主管部門等建立有效聯動機制,積極開展網絡綜合治理,豐富治理手段,以期對“網絡水軍”等網絡亂象形成有力威懾效應。
二是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活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浙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的《關于網絡虛假信息治理的決定》第十三條規定:“網絡信息服務提供者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第十八條第二款規定:“檢察機關應當探索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領域公益訴訟”。因此,本案以公益訴訟的形式懲治網絡虛假信息完全符合上述法律法規精神,于法有據。
三是網絡空間治理領域探索是司法機關新領域探索的重點。網絡虛假信息與流量造假日益泛濫,造成的不僅是對網民知情權、選擇權的侵害,更是對社會公共利益和網絡空間社會信任的嚴重侵蝕。關于如何治理,最高人民法院法、最高檢人民檢察院都對此作出了相關規定。最高檢察院印發《關于加強新時代檢察機關網絡法治工作的意見》中,明確提出“嚴厲打擊‘網絡水軍’造謠引流、輿情敲詐、刷量控評、有償刪帖等行為涉嫌的相關犯罪,協同整治‘自媒體’造謠傳謠、假冒仿冒、違規營利等突出問題,加強典型案例發布曝光,凈化網絡輿論環境”。最高法院、最高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利用信息網絡實施誹謗等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網絡誹謗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本案屬于通過操縱“網絡水軍”實施虛假宣傳,投訴舉報等行為,破壞了破壞網絡信息生態環境,系網絡虛假信息治理領域的重要內容,屬于法規政策支持探索的新領域范疇。本案在全面充分把握相關法律精神基礎上,將通過技術手段操縱信息呈現的行為納入虛假信息的范疇,這種前沿探索為以公益訴訟方式深度開展網絡虛假信息治理提供了范例、貢獻了經驗。
二、提起公益訴訟的必要性
總的來說,本案難以通過私益救濟或行政處罰等程序實現有效救濟,難以通過刑事審判、行政監管等程序全面實現公益保護目的。
首先,從能否通過個人私力救濟角度看。正所謂“無利益即無訴訟”,基于“訴的利益”方可行使訴權主張個人權益。實踐中,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方式方法多種多樣,由于該種針對個人權益非顯著性的侵害,侵害權益類型較為模糊,容易導致個人往往難以舉證證明其權益受損和違法行為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而形成舉證不易而單獨維權成本較高,多數個人呈現擴散性利益受損,訴權分散的特點。因此,個人對于該種“無形的”、不易被感知的違法行為往往難以自力救濟。
其次,從能否通過公法規制角度看。一方面,行政機關查處傳播網絡虛假信息行為時面臨取證難,處罰力度低等問題。由于傳播網絡虛假信息本身系有組織的、規模化的、隱蔽的行為,行政機關難以對該種行為及時追蹤、取證。網絡安全法、電子商務法、反不正當競爭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處罰手段主要為約談、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暫停更新、關閉賬號、責令改正、罰款等,其規制范圍和處罰力度有限。另一方面,《網絡誹謗解釋》第7條規定:“違反國家規定,以營利為目的,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或者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擾亂市場秩序,以非法經營罪定罪處罰。”由此可知,利用信息網絡實施非法經營犯罪的兩種行為方式主要包括:一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刪除信息服務;二是明知是虛假信息,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對于通過信息網絡向他人有償提供發布信息等服務的,前述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必須以行為人明知所發布的信息是虛假信息為前提。如果行為人通過信息網絡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但發布的信息是真實的,即使收取了一定數額的費用,也難以認定為非法經營罪。與本案有關聯的刑事案件中,刑事判決對提供有償刪除信息服務的行為作出認定,進行了刑事責任追究,但尚未完全涵蓋涉案的“轉評贊”“直發”等有償提供發布信息服務以及“養號”等虛假注冊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的行為。
其三,從能否通過民事公益訴訟規制角度看。近年來,隨著人們對網絡空間治理規律性認識和把握的深化,綜合治理已經成為網絡空間社會治理的重要方式。而公益訴訟是有關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依法對違反法律并給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造成侵害或潛在損害的行為,請求法院追究違法者法律責任的一種重要訴訟活動。由于傳播虛假信息的行為會擾亂網絡信息傳播的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且會導致不特定多數人的知情權、選擇權、公平交易權等權益遭受侵害,故通過民事公益訴訟可相對有效治理前述違法行為。
綜上,公益訴訟起訴人提起涉案民事公益訴訟,就涉案違法行為導致的公益損害追究侵權責任,能夠使受損的公共利益得到及時全面的保護和修復。
三、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的認定標準
網絡安全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任何個人和組織使用網絡應當遵守憲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危害網絡安全,不得利用網絡從事......傳播虛假信息擾亂經濟秩序和社會秩序......等活動”。國家互聯網信息辦公室發布的《網絡信息內容生態治理規定》第二十二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發布、刪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預信息呈現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第二十四條規定:“網絡信息內容服務使用者和網絡信息內容生產者、網絡信息內容服務平臺不得通過人工方式或者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虛假注冊賬號、非法交易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行為,破壞網絡生態秩序。”綜合上述法律、法規等相關規定可見,所謂傳播網絡虛假信息,除了傳播內容本身是捏造、虛構、扭曲的失真信息外,還應當包括通過人工或技術手段實施流量造假、虛假注冊賬號、操縱用戶賬號等,干預信息呈現,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謀取非法利益,破壞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的違法行為。通過本案實例的認定,司法機關擴展了對網絡虛假信息的理解,不再局限于傳統的捏造、虛構和扭曲事實的狹義理解,而是將通過人工或技術手段操縱信息的行為納入網絡虛假信息的范疇。具體到本案,可從以下涉案的四類違法行為具體分析:
一是“轉評贊”情形。“轉評贊”是指按客戶要求對指定的影視作品及明星、網絡視頻、游戲作品、商品的宣發等進行正面點贊、轉發、評論,以提升作品、商品的熱度。此類情形屬于流量造假、通過發布信息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
二是“直發”情形。“直發”是指按客戶要求在微博廣場等發布關于特定作品、商品的具體內容,增加話題熱議度。此類情形屬于流量造假、通過發布信息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
三是“投訴舉報刪帖”情形。“投訴舉報刪帖”是指按客戶要求,針對特定作品、商品的負面信息,通過在信息發布平臺進行投訴舉報等方式進行刪帖,降低負面信息熱度。此類情形屬于通過刪除信息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
四是“養號”情形。“養號”是指按客戶要求,控制一批由客戶提供或公司自行注冊的網絡賬號專門為特定作品、商品、明星提供“轉評贊”“直發”等流量造假服務。此類情形屬于虛假注冊賬號、流量造假、通過發布信息干預信息呈現的行為。
前述四種情形均屬于流量造假和干預信息呈現行為,均應認定傳播網絡虛假信息。該認定在法律實踐上具有重要意義,不僅有助于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的維護,契合了普通網民對網絡虛假信息危害性的認知和懲治需求,有效回應了廣大網民的關切。
四、責任承擔的審查要點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九條規定:“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礙;(三)消除危險;……(八)賠償損失;……(十一)賠禮道歉”。杭州市濱江區檢察院主張侵權行為人刪除虛假信息、注銷相關網絡賬號,賠禮道歉,并賠償公益損害賠償金,于法有據,應予支持。
關于注銷相關網絡賬號的問題。《互聯網用戶賬號信息管理規定》第九條規定:“用戶不提供真實身份信息,或者冒用組織機構、他人身份信息進行虛假注冊的,不得為其提供相關服務”。《互聯網跟帖評論服務管理規定》第七條規定:“跟帖評論服務提供者應當按照用戶服務協議對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和公眾賬號生產運營者進行規范管理。對發布違法和不良信息內容的跟帖評論服務使用者,應當依法依約采取警示提醒、拒絕發布、刪除信息、限制賬號功能、暫停賬號更新、關閉賬號、禁止重新注冊等處置措施,并保存相關記錄……”現行的多數法律規范中均實行用戶間接實名注冊賬戶。所謂間接實名,是指用戶注冊時提交的信息仍不足以準確確定特定主體,但通過第三方渠道可驗證其真實信息情況。常見的間接實名方式是收集用戶收集號碼并作為賬戶登陸,例如《移動互聯網應用程序信息服務管理規定》《互利網用戶公眾賬號信息服務管理規定》《區塊鏈信息服務管理規定》等法律規范均是如此。網絡實名制的作用在于確定責任主體,解決由于網絡主體匿名性使得主體與其行為之間相分離,無法歸責于行為人的困境。但間接實名的方式可能存在實名不實人的問題,即滋生互聯網賬號虛假注冊、非法交易、操縱他人賬號等違法行為,進而被違法行為人利用進一步實施傳播網絡虛假信息等違法行為。因此,本案中,鑒于楊某某等仍然掌握有一定數量的“網絡水軍”賬號,且該部分賬號實施了涉案行為,為防止楊某某等后期再次利用該部分賬號從事危害網絡信息內容生態秩序的行為,法院判決注銷涉案網絡賬號。
關于損害賠償問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條規定:“侵害他人人身權益造成財產損失的,按照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或者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賠償;被侵權人因此受到的損失以及侵權人因此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被侵權人和侵權人就賠償數額協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人民法院根據實際情況確定賠償數額。”由于行為人造成的損失和獲益金額難以直接量化計算,法院綜合考慮了侵權行為特點、侵權持續時間、社會影響、獲利情況、主觀過錯和惡意程度、治理和修復費用等因素,以及部分行為已被追究刑事責任等具體情況,酌情確定賠償金額100萬元。
本案中,法院綜合考量上述相關因素確定賠償金額的思路和方法、損失計算規則等為今后類似民事公益損害的認定提供了典型范例。
作者單位:杭州互聯網法院
責編:沈榮
審核:劉曉燕
編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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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司法》
最高人民法院機關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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