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撤銷之訴作為一項較新的案外人救濟制度,2012年首次被民事訴訟法以法律的形式予以確定,即在第五十六條增加第三款,規定了第三人撤銷之訴。2015年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對第三人撤銷之訴的起訴條件、撤銷對象及與其他案外人救濟程序的區分等進行了細化規定。直到2021年民事訴訟法將第三人撤銷之訴規定為獨立條文即第五十九條。從立法進程上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法律規定日趨完備,但是審判實踐中,對于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主體資格的認定、實體條件的審查等,仍然會存在認識不清、把握不準的情形。對此,本文就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主體資格認定與實體要件的審查層面,從以下三方面進行梳理并與大家進行交流。
01
從立法目的解讀第三人撤銷之訴
第三人撤銷之訴同案外人申請再審、案外人執行異議之訴一樣,是一種事后特殊救濟程序,指向的是生效裁判文書,即撤銷對象是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或調解書。為防止案外人濫用訴訟權利,影響生效裁判的穩定性和權威性,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必須符合主體適格、程序必備、實體損害等條件。
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要目的是對民事權益受到侵害而未能參加訴訟的案外人提供救濟,即對不能歸責于本人事由的未能參加訴訟的第三人因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受到損害的民事權益提供事后救濟。而該制度的引入,最初目的是為了遏制、打擊實踐中出現的虛假訴訟,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根據現行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是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和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該條規定的第三人原則上不包括債權人。對于債權受侵害能否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司法實踐中曾存在兩種觀點,一種持否定態度,一種持有條件的肯定態度。如果債權人的民事權益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參加訴訟但因生效裁判文書內容錯誤而受到損害,其權利如何救濟?要回答這個問題,需要結合設立第三人撤銷之訴的目的來看,根據上述立法目的的解釋,不難得出,這種情況下,應當賦予該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權利。
02
第三人撤銷之訴原告
主體資格的認定
在確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資格時,除了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判斷第三人外,還要結合該條第三款規定的實體要件進行判斷,即生效裁判文書的內容是否損害其民事權益,如果有損害,再判斷其是否符合該條規定的第三人條件,符合則屬于第三人撤銷之訴的適格原告。
如上所述,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以及特定條件下具有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體資格的債權人,可以成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需要注意的是,債權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僅是例外情形。根據現行法律的規定,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主體限于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的第三人,而要賦予債權人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原告資格,應當首先將其身份界定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或者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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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是指對當事人之間的訴訟標的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可以獨立的實體權利人的資格提出訴訟請求的人。有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實體要件和形式要件均比較容易審查判斷。其提出的訴訟請求既不同于原告,也不同于被告,訴訟地位相當于原告,以本訴的原告、被告作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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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是指對當事人雙方的訴訟標的,第三人雖然沒有獨立請求權,但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的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可以申請參加訴訟,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參加訴訟。學者一般將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分為三類:第一種是輔助型第三人,在訴訟中是輔助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并防止判決對其不利,其不承擔民事責任;第二種是被告型第三人,實際上應當參加訴訟,并最終需要承擔部分或者全部民事責任;第三種是原告型第三人,作為第三方原告參與訴訟,與原訴的原告享有共同的權益。對于無獨立請求權的實質要件即“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判斷標準較難把握,有觀點認為,該第三人與案件所涉法律關系有密切聯系,因而案件處理結果對他的利益有直接影響。也有觀點認為,不需要考慮第三人與案件法律關系的關聯性,只要案件處理結果影響到他的利益,就可以認定案件處理結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結合立法目的來看,為了切實保護案外人的合法權益,對此的正確理解應當是,原則上案件的處理結果影響到第三人的利益的,該第三人便可以作為無獨立請求權的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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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的債權情形
限于以下三種:
一是法律明確規定給予特殊保護的債權受到損害的。出于特殊目的考慮,法律一般賦予某些債權優先性,當權利受到侵害時,債權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主要有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條規定的建設工程價款優先權,海商法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規定的船舶優先權。
二是法律明確規定享有法定撤銷權的普通債權受到損害的。主要有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條規定的債權人的撤銷權,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破產債權撤銷權。上述法律規定的債權人本身就有權撤銷債務人放棄到期債權、無償轉讓財產以及以不合理低價轉讓財產等不當行為。因此,侵害的債權如果是依法可以行使撤銷權的原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則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三是有證據證明原裁判文書主文確定的債權內容部分或者全部虛假的普通債權受到損害的。這種情況下,如果不能為在虛假訴訟中受損的普通債權人提供救濟,將減損第三人撤銷之訴遏制虛假訴訟的制度功能。
03
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
應符合的實體要件
不具備實體要件,必然不能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根據法律規定和對司法實踐的總結,實體要件主要由三部分要素構成。
其一,撤銷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和調解書。
這一點很容易掌握,需要提醒的是,對于再審判決、裁定和調解書,如果符合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和民事訴訟法解釋第二百九十條規定條件的,第三人也可以提起撤銷之訴。
其二,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部分或者全部內容錯誤。
這里的內容錯誤僅限于實體處理,不包括程序方面,提起該訴時應當提交證明生效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的證據材料,即第三人要有證據證明生效裁判內容錯誤。在此,應當注意的是,起訴時提交的證據材料,不等同于經審理后查證屬實足以證明生效裁判內容錯誤的證據,要求起訴時提供相應的證據材料,并非要求在立案時要對這些證據材料查證屬實。
其三,生效的判決、裁定、調解書內容錯誤損害了第三人的民事權益。
也就是生效法律文書的內容錯誤造成了第三人民事權益的損害。民事權益的范圍原則上限于民法典總則編第五章所列舉的民事權益。這里要注意把握生效裁判文書內容上的錯誤和第三人民事權益損害之間要具有因果關系,即第三人與生效裁判內容要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審判實務中,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除了要符合上述主體要件與實體要件外,還包括程序要件、管轄問題,以及需要注意與審判監督程序、案外人執行異議程序的銜接等問題。審理第三人撤銷之訴,還有諸如能否在該訴中啟動司法鑒定程序等很多困惑需要逐漸明朗。
來源:上海二中院
編輯:咕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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