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絡直播的爆火離不開主播和經紀公司的協同合作,但有的經紀公司為了謀取高額收益,無視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要求主播進行擦邊、搞曖昧等低俗、庸俗直播行為,而一旦主播拒絕,便會遭經紀公司警告乃至解約并索賠高額違約金。近日,河南省鄧州市人民法院就審結了一起因主播拒絕曖昧聊天而被經紀公司起訴的案件。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某傳媒公司(甲方)與段某(乙方)簽訂了3年期限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雙方約定:“乙方簽約成為甲方旗下主播藝人,通過甲方指定的平臺進行各種內容的視頻、音頻直播活動”“協議期間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解約,否則構成違約,違約金為年收入3倍”“乙方的工作范圍為:在甲方指定的線上線下活動進行各種內容的cos表演、唱歌、跳舞、游戲等內容的合法直播活動”“乙方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乙方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權要求賠償”。
協議簽訂后,雙方各自履行合同約定,合作了幾個月后,某傳媒公司為了提高直播收益,要求段某與觀眾進行曖昧聊天,并對段某進行話術指導,段某則認為其已婚,覺得曖昧行為不道德便拒絕,某傳媒公司依然強烈要求段某按話術進行直播互動,段某推脫不過便按某傳媒公司的要求直播了一段時間。
段某家人知道后均表示反對,為此段某和家人經常吵架,段某為了挽回家庭向某傳媒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但某傳媒公司拒絕解除合同,段某無奈停止了直播行為。某傳媒公司發現段某停播后提起訴訟,要求解除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并判令段某賠償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某傳媒公司要求解除與被告段某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被告段某也予以認可,故依法予以支持。關于原告某傳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賠償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問題,雙方簽訂的《主播藝人經紀合同》約定“乙方有權拒絕色情、暴力、違規、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及其他有損乙方人格、名譽或不健康的表演和要求工作,并有權要求賠償”,段某在直播時與觀眾進行互動,某傳媒公司要求段某用各種話術與觀眾保持曖昧關系,該行為嚴重不符大眾審美,違反公序良俗,有損網絡文明,同時也違反了雙方約定,某傳媒公司違約在先。
段某對某傳媒公司的指導意見明確拒絕并要求解除合同,多次協商無果后進行停播,該行為并不構成違約。故對原告某傳媒公司要求被告段某支付違約金10萬元及律師費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法官提醒
網絡主播應當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從業行為,強化社會責任,樹立良好形象,共同營造積極向上、健康有序、和諧清朗的網絡空間。直播低俗、庸俗、媚俗等低級內容,為獲取收益和觀眾“談感情、聊曖昧”,為了眼前利益不擇手段,不符合社會公序良俗,也違反法律規定。直播行業的進步,需要網絡主播和經紀公司的互相尊重、通力協作,網絡主播須文明健康直播,經紀公司也應當依法合規提供經紀服務,以素質和技能提升直播品質,才能贏得網民認可,獲得長久發展。作為觀眾,也應當自覺抵制低俗直播,提升網絡素養,共同營造風清氣正的網絡直播環境,還要提高鑒別能力,遇到違規直播或者受騙要及時向平臺、政府部門進行投訴和舉報,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八條??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不得違反法律,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四十三條??具備下列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有效:
(一)行為人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實;
(三)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
第一百五十三條??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但是,該強制性規定不導致該民事法律行為無效的除外。違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為無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十七條 合同雖然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認定合同無效:
(一)合同影響政治安全、經濟安全、軍事安全等國家安全的;
(二)合同影響社會穩定、公平競爭秩序或者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等違背社會公共秩序的;
(三)合同背離社會公德、家庭倫理或者有損人格尊嚴等違背善良風俗的。
人民法院在認定合同是否違背公序良俗時,應當以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為導向,綜合考慮當事人的主觀動機和交易目的、政府部門的監管強度、一定期限內當事人從事類似交易的頻次、行為的社會后果等因素,并在裁判文書中充分說理。當事人確因生活需要進行交易,未給社會公共秩序造成重大影響,且不影響國家安全,也不違背善良風俗的,人民法院不應當認定合同無效。
來 源:鄧州法院
供 稿:郭 霄、何 川
審 核:趙傳保、李會軍
編 校:趙鵬博、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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