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這是一道法律強光,照射在“企業的靈魂”——企業家這個主角之上。“弘揚企業家精神”猶如“看得見的手”,必將開啟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的管理革命
文/傅穹
2023年12月29日頒布的我國新公司法,開創性地把“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寫入第一條的宗旨條款。“弘揚企業家精神”之于公司法大廈,好比“誠信原則”之于民法典體系,恰似“光之于建筑”那樣不可或缺(貝聿銘語)。
“弘揚企業家精神”入法,不僅來之不易,而且彌足珍貴。這是一道法律強光,將市場經濟重新聚焦在企業組織之上,照射在“企業的靈魂”——企業家這個主角之上。“弘揚企業家精神”猶如“看得見的手”,必將開啟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的管理革命。
在公司法語境下,“弘揚企業家精神”的巨大影響力何在?當公司法步入實施階段,商業實踐與司法解釋又該如何與時俱進呢?
企業家精神與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
“企業家”是從法語中借來的詞匯,原意是指“冒險事業的經營者或組織者”。1775年,經濟學家坎蒂隆在《商業性質概論》中,將“生活在不確定性中”的企業家,視為經濟資源的效率提高者。其實,我國古代的《莊子》一書中,就曾記載戰國時期魯國匠人梓慶的技巧,已達到“以天合天,器之所以疑神者,其是與。”這是我國古代工匠精神的映射,也是企業家精神的本土萌芽。北宋畫家張擇端的《清明上河圖》,五米多的巨作長卷,描繪東京汴梁繁華,滿眼店鋪林立,盡顯人間煙火,鄉親鄰里就是最終受益者,商業繁榮才是最強支撐者。
如何看待“企業家精神”呢?中國唯一執掌過四家世界500強企業(華潤、中糧、中化和中國化工,以及后兩家整合成的中國中化)的寧高寧先生,在自傳《三生萬物》中寫道:“創新是企業的終極考驗,是一般與卓越的分水嶺。”張維迎教授接地氣地說,真正的企業家不是巧婦,而是“比巧婦更巧的人”,能夠預見并解決“無米之炊”。華為任正非先生說:“企業家就是造物者,靠‘絕活’立身,創新才是真正的企業家精神。”
法治環境是最好的營商環境,企業家健康成長獲得黨中央、國務院的高度重視。2024年7月18日,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指出,“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弘揚企業家精神,支持和引導各類企業提高資源要素利用效率和經營管理水平、履行社會責任,加快建設更多世界一流企業。”“弘揚企業家精神”是其中至關重要的橋梁。2024年10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民營經濟促進法(草案征求意見稿)》首次以基本法形式,將民營經濟的公平競爭、平等對待、產權與權益保護等寫入條款,并強調弘揚民營企業家精神的重要性。
弘揚企業家精神,是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不二法門。為此,要求國有企業的領導人員必須做到“對黨忠誠、勇于創新、治企有方、興企有為、清正廉潔”,同時引導民營經濟組織的經營者爭做“愛國敬業、守法經營、創業創新、回報社會”的典范。
企業家精神與公司資本制
在耶魯大學的陳志武教授看來,只有金融與法律的制度創新,才是最有競爭力的財富之源。弘揚企業家精神之落地,公司資本改革要沖在前面,力求減少投融資壁壘,尊重股東、平等對待,設定合理例外場景,回應企業家訴求。
第一,真正的企業家精神,須以守法誠信為底線,逃避出資義務絕非企業家所為。我國新公司法第四十七條改設五年限期認繳制,第五十一條增設董事會催繳機制,第五十二條添加股東失權機制,以及第五十四條設置加速到期條款。這些“資本組合拳”規則的實施,要求董事會負有催繳義務,背信股東要面臨失權懲罰,公司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股東出資義務要被加速到期。
第二,企業家精神的實現,離不開控制話語權,類別股入法值得稱道。企業家的顛覆性創新,須有企業控制權支撐。突破同股同權,引入特別表決權股,挑戰“集體決策迷思”,恰是企業家精神的立法回應。我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引入特別復數表決權股等,即是對企業家群體控制權的回應。同時,第一百四十四條第三款保留選舉監事或者審計委員會成員的一股一權,兼顧了監督義務的股東平等原則。公司法第二百二十四條第三款允許定向減資,也是對賭融資退出的法律回應。規則讓步于市場,這是法律進步的標志。
第三,企業家精神的弘揚,離不開大規模股份經濟,授權資本制是革命性的公司融資改革。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條與第一百五十三條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發行新股,這不僅便于股份公司設立,打開股份公司效率融資之門,更凸顯董事會中心主義。或許三年授權期過短,或許授權新股發行額度過窄,或許非貨幣出資回歸股東會未必妥當,這是未來實施中的微調問題。引入授權資本制,搭建了股份經濟與資本市場的橋梁,是公司融資創新的方向性進步。
弘揚企業家精神與公司治理改革
舉凡全球的公司法改革,公司資本/財務改革成為排頭兵,公司治理如影隨形,兩者場景往往交織。企業家精神是否等同于資本家精神?立法者是否比企業家更懂得公司治理結構?公司利益范式下的董事義務改革為何重要?為何要規范“雙控人”(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上述問題均系企業家精神的要義所在。
第一,企業家并非資本家,資本至上的公司極少獲得成功,企業家須有社會責任擔當。新公司法第二十條第一款規定“公司從事經營活動,應當充分考慮公司職工、消費者等利益相關者的利益以及生態環境保護等社會公共利益,承擔社會責任。”ESG(環境、社會和公司治理)條款列入總則,已經成為上市公司投融資與治理的總綱領,這是美好社會的大勢所趨。正如2019年任正非接受國際媒體圓桌采訪時所說,“資本是看好一個漂亮的財務報表,我們看好的是未來的產業結構,華為的長期目標是為人類進入信息社會而奮斗。”只有真正利他的企業,才能真正利己,才會成為偉大的企業。
第二,公司治理因公司規模而異,因閉鎖與公開有別,公司治理結構自治有利于企業家靈活善治。新公司法允許只設董事會的單層治理(第六十九條),允許單設執行董事或者執行監事(第七十五條/第八十三條),允許股份公司設置由董事組成的審計委員會(第一百二十一條),刪除經理職權列舉(第七十四條),重新定義董事會決策、監督與執行的定位,將公司經營決策權與財務預決算交給董事會定奪。公司治理自治是商業自治的合理延伸,企業家精神經由自治而超越自治,這符合本土國有獨資與投資運營公司實踐,也凸顯董事會中心主義趨勢,更有利于投融資跨境交流。
第三,公司“關鍵少數”占據公司中樞,作為公司的受托人與實際控制者,必須履行忠實義務與勤勉義務。所謂公司“關鍵少數”,指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避免與公司利益沖突的忠實義務,奉行為公司利益行事的勤勉義務準則,增設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作為事實董事的適用條款。第一百九十二條增設公司控股股東與實際控制人作為影子董事損害公司或者股東利益場景的連帶賠償責任。“關鍵少數”角色的代理問題,是規范公司治理的重心地帶,更是企業家精神運行的法律神經中樞。
企業家精神與公司組織法責任
小米集團董事長雷軍曾感嘆,弘揚企業家精神,不僅要為成功者喝彩,也要為失敗者鼓掌。誠然,弘揚企業家精神要賦予商業判斷規則,要鼓勵生產性企業家精神,認可合法分配性企業家精神,懲罰掠奪性違法群體。
第一,企業家就像“孤勇者”,往往要“孤身走暗巷”,商業判斷法則是激勵企業家勇于決策的法律工具。所謂商業判斷規則(又被稱為經營判斷法則、業務判斷法則),是指包括董事在內的企業家,只要基于合理信息與理性判斷,只要是為了公司利益行事,就不構成違反勤勉注意義務,從而免受法律責任,即便事后來看這些決定是糟糕的。商業判斷規則已經從防御派生訴訟類型,轉向公司重組、股利分配與公司收購等攻擊性經營判斷領域,并廣為域外立法所吸納。這應是我國未來公司法實施過程中的改進方向,也是致敬長期主義者的法律保護工具。
第二,作為大規模經濟組織的公司法責任邏輯,應經由民法責任機理而超越,應合理設定董事等民事賠償責任。在現代大規模經濟的公司治理中,治理角色的差異與職責的不同,激勵型與差異化才是方向。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八條、第一百九十條與第一百九十一條搭建了董事等對公司、對股東與對第三人的責任體系,強化了董事等的履職義務要求。然而,責任構成要件與賠償幅度的模糊,或許會泛化乃至加重董事責任,扼殺企業家精神。因此,對于董事的勤勉過錯,應提供容錯機制與豁免通道。對于董事的忠實過錯,可提高譴責懲罰力度。對于控制股東的掠奪性違法,應強化連帶責任力度。
第三,弘揚企業家精神,應激勵董事履職,增設董事責任保險或者設定責任上限是趨勢所在。新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三條規定,“公司可以在董事任職期間為董事因執行公司職務承擔的賠償責任投保責任保險。公司為董事投保責任保險或者續保后,董事會應當向股東會報告責任保險的投保金額、承保范圍及保險費率等內容。”這一董事責任保險機制在公司法實施中有待落實,同時不妨效仿域外對于董事無心之失設定賠償責任的薪酬倍數的做法。
總之,企業家精神就是最好的公司法,這是經濟繁榮之所在,這是國家強盛之所系。在完善中國特色現代企業制度的新征途上,當下可以說比任何時代,更需要家國情懷的創新企業家群體集中涌現,更需要弘揚企業家精神。
吉林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吉林大學法學院公司融資與治理中心主任
本文編輯/陳捷
圖文排版/陳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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