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軍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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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簽訂合同時,通常會使用公章和合同章。但有時候為了方便使用,企業會有多枚公章和合同章,但并不是對每枚印章都進行了備案。因為在印章制作過程中,每枚印章還會有細微的差別,有的企業就會以未備案或偽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從而逃脫應承擔的法律義務。
那么, 能僅以所蓋印章未備案或偽造為由主張合同無效么?
最高人民法院《全國法院第九次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法〔2019〕254號)中規定:
司法實踐中,有些公司有意刻制兩套甚至多套公章,有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甚至私刻公章,訂立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發生糾紛后法人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情形并不鮮見。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時,應當主要審查簽約人于蓋章之時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從而根據代表或者代理的相關規則來確定合同的效力。
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權之人在合同上加蓋法人公章的行為,表明其是以法人名義簽訂合同,除《公司法》第16條等法律對其職權有特別規定的情形外,應當由法人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法人以法定代表人事后已無代表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合同,要取得合法授權。代理人取得合法授權后,以被代理人名義簽訂的合同,應當由被代理人承擔責任。被代理人以代理人事后已無代理權、加蓋的是假章、所蓋之章與備案公章不一致等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對十三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第7477號建議的答復(2021年1月15日)中明確:
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對此進行了明確,即應當著重考察蓋章之人有無代表權或者代理權來認定合同效力,有代表權或者代理權的人即便加蓋的是假公章,也應認定其構成有權代表或者有權代理。
最新出臺的司法解釋《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合同編通則若干問題的解釋》也規定:
法定代表人、負責人或者工作人員以法人、非法人組織的名義訂立合同且未超越權限,法人、非法人組織僅以合同加蓋的印章不是備案印章或者系偽造的印章為由主張該合同對其不發生效力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周軍律師提醒,最新司法解釋的出臺,杜絕了某些公司事前故意刻制多套公章,簽訂合同時惡意加蓋非備案的公章或者假公章,事后再以加蓋的是假公章為由否定合同效力的脫責途徑,有力的保護了善意相對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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