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建斌
——引子——
時代如潮,風云激蕩。國運起落,關乎億萬斯人命運。
從這個角度,說“只有時代的某某,沒有某某的時代”,也對。
我們正在經歷的,是一個急劇變化的大時代。六十年,一甲子,萬千故事發生。
司馬遷著史,志在“通古今之變”。后學如我,望塵莫及,只能講講這樣一個大時代里,一個普通人的故事。
——他生于鄉野,長于饑饉,趕上時代之變讀了書,進了城,本來想走仕途,后服從組織安排下海經商,一點點攢下數十億身家,又在人生巔峰趕上新一輪時代之變,跌入深淵。
——他是員工眼里精明強干的地產商,他是外人艷羨富甲一方的有錢人,他是判決書上“稱霸一方”的“黑老大”。
我想知道的是,這個名叫曾建斌的川省民營企業家因何而興,又因何而敗,他究竟是個什么樣的人?
曾建斌家老宅
壹︱中專生
1961年臘月初二,曾建斌出生在四川省遂寧縣(現遂寧市船山區)老池鄉銅鑼村一個普通農家。
在涪江中游這個平地少、壩地多的山村,第一個孩子的降生對于曾奉遠、梁登鳳夫婦來說,可謂喜憂參半。
添丁進口自然是喜事。在那個特殊的年份,甚至可以說,這是一個珍貴的孩子。
彼時所謂“三年自然災害”進入尾聲,正是最最困難的時期,整個國家刻骨銘心的記憶,是饑餓。那三年,全國出生人口驟然跌至谷底,1961年只有1187萬,是1950年以來出生人口第三少的一年。聽老人講,有些地方一年到頭都見不到一個新生兒。
這恰恰是憂之所在:前所未有的饑饉之年,如何養活這個孩子,并不是件容易的事。
好在轉年開春,情況有所改觀。此后十三年間,曾奉遠、梁登鳳夫婦又生了四個孩子,三女一男,其中一個女孩九歲因病夭折,其余孩子都順利長大成人。
巴蜀素稱“天府之國”,實際上,普通老百姓的日子,從來沒有多么富裕過。如果趕上動亂年代,填飽肚子都難。
曾奉遠、梁登鳳夫婦勤勞節儉,曾奉遠還有制作船篷的手藝,一年到頭辛苦勞作,依然要為填飽一家人的肚子發愁。
據曾建斌的兩個妹妹回憶,小時候想吃一碗白米飯都是奢侈的,家里糧食不夠,母親每次只能煮一小點白米飯,首先孝敬長年病臥在床的奶奶,若有剩余,父親和哥哥或能分享一點。其他的人,就只能吃紅苕等雜糧果腹。
她們記得哥哥去三新鄉讀高中時開始住校,每周六回家一次,也是一兜子一兜子把家里的紅苕背到學校去蒸著吃,菜是干的咸菜和濕的泡菜,前三天吃濕的泡菜,后三天吃干的咸菜。“一個月甚至兩個月吃不上一次肉。”曾建斌在他的自述材料《一個被告人的心聲》中寫道。
在當年老師、同學的記憶里,曾建斌是個不大起眼的存在,除了成績還不錯,個子不高,長得不帥,性格內向話不多,每天就是安安靜靜讀書學習,大家都想不出來他做過什么特別的或者出格的事兒。
當時學制,初中兩年,高中兩年,而且領袖要求“學工學農”,學校有個幾十畝地的農場,全靠老師帶著學生自己耕種,高中階段的學生都是每天安排半天勞動、半天學習,“個子大的安排挑糞,曾建斌個子小,只能拿鋤頭。”昔日同窗回憶說。
拜一位同樣小個子的四川人所賜,1978年曾建斌高中畢業時已經恢復高考,但是鄉里的中學教學質量不高,兩個班100多人,一個都沒考上。據曾建斌回憶,“當時教我們高中的老師沒有一個老師上過一天大學或中專,都是高中教高中。”
沒能跳過“龍門”的曾建斌決定接受命運安排,跟著大人們去鄉里修水庫,結果在工地偶遇教過他的鄧老師。鄧老師跟曾建斌說,你成績還可以,應該去復讀一下試試。
曾建斌想了想,當農民終究太苦太累,扔下鋤頭就跑回三新鄉高中班復讀去了,事先也沒跟父母打招呼。次年再戰,曾建斌順利上榜,被四川省供銷學校萬縣教學點錄取,成了村里第一批通過讀書“脫農皮”的幸運兒。
對于一句建議讓他改變命運的鄧老師,曾建斌格外感激,每次回遂寧都要抽空去看看這位老師。
學生時代的曾建斌(左一)
動亂過后,百廢待興。曾建斌就讀的四川省供銷學校萬縣教學點,原名萬縣供銷學校,他們入學那年剛剛并入四川省供銷學校。學校校舍由萬縣地區土產果品站一個中轉倉庫改建而成,只有一排平房,一部分做教室,一部分做宿舍。運動場在一個山坡上,是師生們自己挖出來的。
雖然學校條件艱苦,曾建斌和同學們毫不在意。捧上“鐵飯碗”,吃上“國家糧”,對于這些農家子弟來說,已是莫大的幸福。“我們每個月的補貼,以12元為中位數,根據學生家庭條件,有的多一點,有的少一點,保證基本生活沒有問題,當時職工工資才二三十塊錢一個月。”昔日同窗回憶說。
在這里,曾建斌度過了默默無聞的兩年,不拔尖,不出格,唯有埋頭苦讀,此間掌握的專業知識,對他此后商海淘金大有幫助。身邊人普遍反映,無論是早年搞市場管理,還是后來搞房產開發,曾建斌都特別擅長算細賬,成本核算、控制極其精準,這與他所學物價專業有很大關系。
綿陽市供銷社舊址
貳︱供銷社來了個年輕人
1981年,曾建斌中專畢業,被分配到當時的綿陽地區供銷社物價科工作。當年他還有一個選項,是去遂寧縣供銷社。彼時遂寧尚未升格為地級市,是綿陽地區管轄的一個縣。一位遠房長輩建議曾建斌,還是去綿陽吧,那里空間大一些。
那年盛夏,曾建斌和另外兩個同學一起,背著簡單行囊,走進位于綿陽市紅星街99號的供銷社二層小樓,從這個涉農機構開啟職業生涯。
年輕,有學歷,踏實肯干的曾建斌很快得到重視,成了單位重點培養對象。1983年至1986年,他被單位送到四川廣播電視大學綿陽分校供銷班,以全脫產的方式完成大專學業,畢業后回到單位,次年便被任命為綿陽市供銷社物價科負責人,當時他才26歲。
如果這樣按部就班走下去,曾建斌完全有理由預期一個光明的未來,娶妻,生子,在體制內一步步晉級、升遷。
然而改革開放大潮席卷而來,供銷社這個因計劃經濟而起的龐大系統,面臨巨大挑戰。
全國統一的供銷合作社系統建立于上世紀五十年代,作為農民的合作經濟組織,供銷社的發展經歷了一個曲折的過程,多次被并入商業部門,又多次被剝離出來,職責、定位幾經變化。
計劃經濟時代,供銷社在為農服務、促進城鄉物資交流、保障市場供給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作出重要貢獻。如今時過境遷,供銷社如何在市場經濟環境下繼續發揮作用,成了亟需作答的重大命題。
1992年,為搞活經濟,繁榮市場,綿陽市政府決定在綿陽火車站以西約700米處劃出102畝土地,建設一個綜合批發市場,名曰花園市場。整個花園市場被分為四個區,其中A區、D區交給商業局開發管理,B區、C區交給供銷社開發管理,兩家各占51畝。綿陽市供銷社為此新設綿陽市花園實業開發總公司(以下簡稱花園公司),作為開發管理花園市場的主體。
1993年2月,32歲的曾建斌被調至花園公司,任常務副總經理,與時任總經理劉升祿搭班,就此走出從機關到市場的第一步。
1993年動工,1994年10月開業,開發花園市場歷盡艱辛。市政府只管給地,供銷社沒錢可投,劉升祿、曾建斌只能白手起家,建市場靠貸款,發工資靠貸款。
好不容易市場建起來了,可是招商困難重重,客流更成問題。當時的花園市場離綿陽中心城區較遠,周邊全是農田,只有一條泥巴路通往火車站,沒有公交車,交通很不方便。
為了招商引客,劉升祿和曾建斌帶領公司員工想了很多辦法。
一邊,他們每天派人到綿陽各個縣城、鄉鎮以及周邊廣元、德陽、遂寧乃至成都、重慶等地,廣發傳單,招攬商戶。
一邊,他們包下幾輛公共汽車,每天從綿陽中心城區拉著客人來逛花園市場,并將市里的秋交會爭取到花園市場舉辦,以聚攏人氣。
與此同時,他們還多次前往浙江義烏、溫州等地考察,學習改革開放前沿地區先進經驗。“為節約住宿費,我們特意選擇晚上坐長途客車從義烏到溫州。”曾建斌在《一個被告人的心聲》中寫道。
艱難探索中,花園市場慢慢有了一些起色。
1995年8月,劉升祿回到綿陽市供銷社任職,后歷任綿陽市供銷社副主任、主任、綿陽市糧食局局長、綿陽市發改委副主任等職。花園公司總經理一職,經民主測評,由曾建斌接任。從此,這個從供銷社機關出來的年輕人,要獨當一面打天下了。
但是花園公司的家并不好當。單說人員問題就讓人頭大,公司職工八九十人,管理一個花園市場,連一半人都用不到。可是這些職工,不是國家“包分配”進來的,就是頂職接班的“職二代”,很多人還是吃大鍋飯心態,公司沒業績、沒收入,“吃了上頓沒下頓”,當老總的著急上火,下面職工卻不為所動,出工不出力者不在少數,你請不動,也辭不掉。
變革求生,勢在必行。
花園市場
叁︱企業改制之罪
作為供銷社直屬企業負責人,曾建斌把各種問題看在眼里,但是對于企業改制,他沒有太多心理準備,也不知道要怎么改。所以,當綿陽市供銷社領導突然找他談企業改制,曾建斌一開始是不理解的。
曾建斌清楚記得,那天是1997年6月2日。領導告訴他,根據綿陽市政府會議精神,綿陽市供銷社黨組決定,所有直屬企業要全部改制,先拿花園公司和回收公司試點。曾建斌有點懵,他問領導,可不可以不改制。領導說,堅決不行,必須改,而且是花園公司先改。
實際上早在兩年前,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頂層設計,已在1600公里外的北京決策出爐。
1995年2月27日,《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供銷合作社改革的決定》發布,在這份文件中,高層對于供銷合作社系統面臨的問題,看得很清楚,說得很嚴肅:
當前,我國農業和農村經濟正向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廣大農民迫切要求提供各種經濟、技術、信息服務和聯合起來進入市場,國家也需要對農村經濟加強指導和調控。供銷合作社應該在這些方面發揮作用,擔當起責任。但是,由于種種原因,目前供銷合作社體制不順,缺乏經營活力,為農服務觀念淡薄,服務工作削弱,基層社經營嚴重困難,沒有起到它應有的作用。這種狀況與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民群眾的要求很不適應,與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目標很不適應。如果不盡快改變,供銷合作社就會脫離廣大農民群眾,性質就會改變,功能就會萎縮,組織就會消亡。
改,是因為不得不改。
而且當年企業改制在全國各系統都是大勢所趨,不僅是供銷社系統的企業要改,商業局系統、物資局系統、外貿局系統的企業也都要改。
為推進企業改制,綿陽市供銷社成立直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劉升祿任組長,該小組下設體改辦,負責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產權界定等工作。
曾建斌后來才知道,綿陽市供銷社之所以選定花園公司先行改制,其實是為了甩包袱。
多名花園公司老員工介紹,在綿陽市供銷社七家直屬企業中,花園公司是條件最差的,若按客觀評估,可能已經資不抵債。當時還有一個大麻煩:因為花園市場門面不好賣,為了促銷,綿陽市供銷社想了一個辦法,由花園公司向購房商戶承諾,五年后可以兩倍價格回購。眼看五年回購期限就要到了,如果市場還是沒起色,購房商戶要求回購,綿陽市供銷社和花園公司根本沒有資金履行回購條款,或將陷入債務泥潭。“市社是想通過改制,并且是先行改制,早日拔掉這個毒瘤。”曾建斌回憶道。
曾建斌記得,花園公司的賬務處理、資產評估是在綿陽市供銷社時任財務科長易顯平具體指揮下進行的,因為易顯平以前在花園公司擔任過副總經理,分管公司財務,對花園公司情況比較熟悉。
第一次資產評估結果出來,花園公司資不抵債。這就很尬尷,按政策,資不抵債的企業只能走破產程序,不能走改制這條路。
怎么辦?綿陽市供銷社黨組決定:提高花園市場土地和房產價格,每平方米土地價格上調90元,重新評估。這樣一算,花園公司才有了110萬元“凈資產”。
關于花園公司改制,綿陽市供銷社一開始給出的方案是,110萬元凈資產折算成公司股份,綿陽市供銷社占70萬股,員工勞動產權占40萬股。公司保留大約40名員工,留下來的人全員持股,冗余職工按政策下崗、分流。
后來綿陽市供銷社黨組改變決定,在所有直屬企業都不占股,其在花園公司的70萬股份需要轉手,“對于市社70萬股份,我沒有錢買,明確表示不購買,其他也沒有人來購買。市社就來給我做工作,叫我來買,暫時不給錢,分幾年付清。做了幾次工作,我才勉強同意購買,根本就不是我想購買。”就這樣,不情不愿中,曾建斌“被迫營業”,從一個原本想走仕途的集體企業負責人,徹底脫離體制,成了改制后的花園公司大股東。
1997年9月,花園公司完成改制,此時距領導第一次找曾建斌談話不過短短仨月,整個改制過程突然而倉促。
因為沒有先例可循,當年的企業改制并非一次成型。1998年,綿陽市政府、綿陽市供銷社要求對企業進一步改制。此次改制的核心思想,是公司股權不能過于分散,要相對集中,“經營者持大股,持大股者經營”。在這樣的政策背景下,花園公司進行二次改制,股東減少到10人左右。
“2000年左右,公司其他股東自愿將股權賣給我,我也愿意買,分三年付清股權轉讓款,這是第三次改制。”曾建斌回憶道。
2001年2月,曾建斌以花園公司為基礎,成立綿陽市三匯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匯實業)、綿陽市三匯房地產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三匯房產)、綿陽市三匯物業管理有限責任公司(后更名為瑞升物業)。加上2006年后設立、并購的綿陽市政峰實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政峰實業)、綿陽宏坤建設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宏坤建設)、德陽市宏業市場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德陽宏業)等企業,形成三匯集團。
花園公司改制后,曾建斌以原花園公司職工馮定慧等老同事以及胞弟曾和平、表弟盧高翔、妹夫盧善文等親屬為核心,逐步搭建起公司管理團隊,最終形成一個家族式民營企業集團。
曾建斌做夢也想不到,二十多年后,他們不僅被認定屬于同一個黑社會性質組織,再正常不過的同事關系與親情守望,也被污名化為“黑老大”與“小弟”之間的“豢養”和“依附”。花園公司改制過程,則被辦案機關描述成曾建斌“利用企業改制攫取集體資產,完成資本原始積累”的罪惡歷史。
綿陽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下簡稱綿陽市中院)一審認定:改制過程中,曾建斌以少列應收賬款及向市供銷社借款支付股本金等方式獲得企業啟動資金,完成資本原始積累。2015年12月,經綿陽市政府解決市供銷社原改制企業群眾上訪問題工作組調查認定,改制中存在少反映收入等凈查增資產本息合計539萬元,屬市供銷社資產,由企業在稅前列支上繳市供銷社。后曾建斌向市供銷社補繳539萬元。
曾建斌表示,花園公司改制完全是按當時國家政策要求進行的,程序合法,他是服從組織安排,被動坐到了花園公司董事長的位置上。企業要不要改制,怎么改制,他都做不了主,自己沒有攫取集體資產。
所謂花園公司改制時被漏評、少評的資產,主要涉及兩項,一是虹橋賓館并入花園公司后被出售,有475萬余元轉讓款沒有收回,花園公司改制時,這筆應收款沒有計入。此外還有一輛價值43萬元的本田車,沒有納入改制方案。
曾建斌解釋說,上述兩項資產沒有納入改制,均事出有因。1996年,經綿陽市供銷社同意,虹橋賓館被轉讓給金鑫房地產公司,因在轉讓過程中賣方存在違約,買方暫扣400多萬元轉讓款,爭執多時難以收回,這一事項在企業改制時專門向綿陽市供銷社直屬企業改革領導小組作了匯報,后經綿陽市供銷社黨組同意,將這筆錢作為呆賬壞賬處理,故未納入資產評估。改制完成后,花園公司通過多種渠道做了大量工作,才將這筆轉讓款收回,同時承擔了提前還貸、高息吸收股金、貸款利息上浮等相應支出。
至于那輛本田車,是在建設花園市場時由包工人員為公司代購,后因雙方對工程結算存在爭議,對方拒絕將車輛過戶,所以改制時沒有作為公司資產納入評估。
綿陽市供銷社在2000年12月上報市紀委的情況匯報中承認,花園公司改制時,受當時條件所限,企業清產核資時間倉促、工作粗糙,影響了資產評估結果的準確性,但不存在資產流失和化公為私問題。
辯護律師亦表示,當年企業改制沒有經驗,從今天的要求來看,一些操作確實不夠規范,對于這些問題,應以發展的眼光去看待,不能不顧客觀事實,把板子打在曾建斌身上。
“你說資產漏評、少評有問題,那么,領導一句話,花園市場地價每平米上漲90元,又算怎么回事?這是他曾建斌能決定的嗎?”辯護律師表示,辦案機關將企業改制抹黑為曾建斌“空手套白狼”賺到第一桶金,顯然忽視了企業改制的大背景,以事后的眼光對當年行為作出極為苛刻的評價,十分不妥。
其實對于如何妥善處理類似歷史問題,中央早有定論。中共中央、國務院在2016年11月4日發布的《關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依法保護產權的意見》中明確指出,要嚴格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罪刑法定、在新舊法之間從舊兼從輕等原則,以發展眼光客觀看待和依法妥善處理改革開放以來各類企業特別是民營企業經營過程中存在的不規范問題。
“就本案而言,花園市場在改制時并非香餑餑,而是綿陽市供銷社急需甩掉的燙手山芋。”辯護律師表示,辦案機關糾纏于企業改制時資產評估存在缺陷,卻忽視了主導資產評估的恰恰是綿陽市供銷社。而且,日后的審計結果顯示,綿陽市供銷社所有直屬企業在改制中均存在資產漏評、少評的問題,并非花園公司一家有問題。
辯護律師表示,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曾建斌在花園公司改制過程中存在任何違法行為,相反,相關證據均證實,曾建斌是被動接受綿陽市供銷社安排,參與企業改制。“法不強人所難,辦案機關認為曾建斌借錢收購花園公司股權的行為存在問題,卻忽視了當時沒有任何人有能力自己足額支付70萬元的真實情況。這不僅不應成為曾建斌的罪狀,反而是他勇挑重擔之舉。”
窮則變,變則通,這一古老法則體現在花園公司身上,是它在完成改制后確實面目一新,煥發出更大活力。與此同時,隨著綿陽城市建設向西擴展,綿陽火車站一帶日漸繁華,花園市場生意開始有所起色,穩步向好。曾建斌將這一階段總結為“企業有所發展的階段,吃得起稀飯的階段”。
實際上,這碗“稀飯”并非人人吃得起。
多名花園公司老員工表示,綿陽市供銷社其他幾家被改制的直屬企業,有的湮沒無聞,有的早早“躺平”,守著當年留下來的一點不動產,靠吃租金過日子。“花園公司當年條件最差,后來卻是發展得最好的,不得不說人家曾建斌確實有能力。”
曾建斌的能力,首先體現在管理之細。從前期招商,到門店規劃,到日常管理,他都親歷親為。店面怎樣設計更合理,過道留多寬,他都會反復測算,反復琢磨,廣泛聽取商戶意見,發現問題馬上就改。市場里到處張貼著曾建斌的電話號碼,商戶和消費者有什么意見、建議,隨時都能直接聯系到他本人。
敏銳的商業嗅覺是另一方面。
據曾建斌回憶,1998年,他去山東、遼寧等地出差,發現隨著房地產市場初興,專業的裝飾材料市場生意火爆,這在綿陽還是一個空白,他馬上舉債買下三匯路附近一塊近20畝的土地,建成當時綿陽唯一的裝飾材料市場,結果一炮走紅,大賺一筆。后來又在此開發住宅,因為位置不錯,房子賣得很好。
可是人怕出名豬怕壯。眼看花園公司發展得不錯,一些當年下崗、分流的職工開始上訪,反映其在企業改制過程中利益受損。他們和綿陽市供銷社其他幾家改制企業的下崗職工一起,形成一定聲勢。
為此,綿陽市有關部門十余年間不得不反復、多次調查,并于2015年12月形成解決改制遺留問題的終結處置意見。除了認定綿陽市供銷社在改制過程中對花園公司資產評估存在漏評、少評這一共性問題,歷次調查都沒發現曾建斌在花園公司改制過程中存在任何問題,也未認定漏評、少評一事與曾建斌有關。
辯護律師表示,如今辦案機關毫無依據指責、抹黑企業改制,將花園公司改制與所謂曾建斌黑社會性質組織的成立發展直接掛鉤,將已經妥善處理的事情翻出來作為曾建斌的罪狀,這是在否定綿陽市市場改革的工作成果,是在推翻綿陽市幾屆市委、市政府的調查結論。
曾建斌開發的第一個住宅地產項目——三匯綠灣春小區
肆︱地產大佬是怎樣煉成的
世紀之交,以加入WTO為契機,中國改革開放進入新階段,企業發展迎來一個史上少有的黃金時期。
2000年對曾建斌來說是個重要年份。當年,他從綿陽市投控公司購得躍進路一塊30畝的土地,開始試探性進入住宅房地產開發領域。
曾建斌帶領企業跨界發展的一個重要背景是,根據國務院1998年7月發布的《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從1998年下半年開始,全國城鎮停止住房實物分配,逐步實行住房分配貨幣化。此后“單位分房”成為歷史,“商品房”取而代之走上前臺,大批房地產開發企業借勢騰飛,就在此時。
作為曾建斌搞的第一個住宅項目,三匯·綠灣春開發建設相當順利。
經驗不足,曾建斌就帶領團隊成員到處去看,去學,大家都是新手,但是干勁十足,學習能力也很強。“他當時其實非常緊張,錢都是借的,生怕搞砸了,經常通宵達旦扎在工地。”三匯公司老員工回憶說。
功夫不負有心人,由于戶型設計合理,工程質量過硬,市場定位準確,三匯·綠灣春小區建成后很快售罄。雖然整個項目做下來賺得不多,但是曾建斌通過這個項目培養了隊伍,積累了經驗,樹立了信心。
此后二十多年,曾建斌順勢而為,先后在綿陽開發建設了三匯綠灣春新區、三匯綠島、人和天地、三匯金座、玫瑰花城、人和逸景、三匯英郡、三匯金府、四季公園、人和山水等項目,總的開發建設規模超過200萬平方米。
為尋求跨區域發展,2017、2018年,三匯房產還與中駿集團合作,在重慶永川和璧山聯合開發兩個住宅項目(中駿瓏景臺、中駿璟頌),建設規模分別為50萬平方米和40萬平方米。
2021年9月,三匯房產以12.2億元的總價,拍得綿陽市經開區一塊185.72畝的土地,原本準備大干一場,不料兩個月后案發。
2022年5月,這宗條件上好、堪稱“地王”的土地被經開區政府收回,三匯房產已經支付的6.1億元土地出讓金,在被扣除2.44億元違約金,同時抵扣三匯公司開發三匯英郡項目所需繳納土地增值稅清算稅款1.03億元后,另有約2.63億元至今沒有退還。
2023年12月,上述地塊因體量太大,被分拆為兩塊地重新掛牌拍賣,最終以9.75億元的總價被兩家房地產開發商拍得,這一價格比三匯房產競拍價少2.45億元。
經開區地塊被分拆為兩塊地重新掛牌拍賣,其中一塊地建設項目已近封頂
公司高管表示,三匯房產在綿陽的開發建設規模并不算大,卻是口碑最好的開發商之一。“建筑質量好”,這是眾多購房者比較一致的評價。
曾建斌頗為驕傲的一點,就是三匯公司建設的房子,經歷2008年汶川大地震后,連一條裂縫都沒出現過。
三匯公司員工反映,曾建斌對于建筑質量的要求,對于細節的把控,可以說到了十分苛刻的地步,大到戶型如何設計更加合理,小到固定外墻保溫板要用什么樣的釘子,一塊保溫板要用幾個釘子,他都會反復研究,反復測算,提出要求。
曾建斌的勤勉也非常人能及,大的項目他每天至少要去工地轉一圈,小的項目也會隔天去一次。他下工地從來不是走馬觀花簡單看一看,而是盯在那里,一個環節一個環節,一個工藝一個工藝仔細研究。看得多了,他比技術人員還懂技術。
“有這樣一個老板盯著,我們誰也不敢有半點懈怠。挨罵是常事,不過他有一點好,對事不對人,只要你把事情辦好了,事后從不計較。”三匯公司高管說。
曾建斌常常跟員工講,現在的人買房,都要掏空三代人的錢包才買得起,我們要對得起業主的信任,要對得起自己的良心。
品質源于責任,品質帶來口碑,體現在市場上,就是三匯的房子不愁賣。即便近年房市持續低迷,三匯公司開發的幾個樓盤,也都保持著明顯好于同行的銷售勢頭。
對于市場營銷,曾建斌有著自己的理解。他素來不主張花很多錢去打廣告,做宣傳,他更相信口碑營銷,相信高品質的房子自然會贏得購房者信賴。
“你去別的地方買房子,如果是期房,只能看看沙盤,看看樣板間,我們不是這樣的。”三匯房產銷售團隊負責人介紹,三匯公司很早就創新銷售模式,全程向購房者開放工地,在保證安全且不影響施工的情況下,你隨時可以來看,建設過程中每個環節都能看得清楚,買得放心。這就相當于餐館的明廚亮灶,食客看得見廚師用了什么食材,又是怎么加工出來的,保證吃得放心。
上述負責人表示,良好的口碑是三匯房產一個很大的競爭優勢,據統計,來三匯買房子的人,大約有40%是通過老客戶介紹過來的,“同樣地段的房子,我們就是比同行賣得好。”
“天道酬勤,商道酬信”,曾建斌從商幾十年,對一個“信”字看得很重。當年三匯綠島三期銷售過程中,趕上行情不好價格下調,曾建斌毫不猶豫拿出500萬元現金,給那些前期已經付款的購房者退差價,一時間在綿陽引發小小轟動。
2024年10月19日,隨著四季公園四期最后兩棟樓如期交付,曾建斌出事時已著手開發的樓盤,已全部建成交房,無一爛尾,無一滯銷。在其他一些企業出現的“老板一出事,公司爛攤子”的局面,在三匯公司沒有出現。
將主營業務轉向房地產開發的同時,曾建斌一直沒有放棄市場開發的老本行。
2003年,曾建斌購得花園市場西側一塊土地,建成三匯裝飾城,將原三匯裝飾材料市場搬到這里。
2007年,德陽市商業局下屬企業德陽市宏業市場開發有限公司改制,曾建斌成功競得該公司100%股權,將其旗下10個市場收入囊中,包括6個農副產品零售市場、1個農副產品批發市場、1個水果批發市場、1個副食品批發市場和1個二手車市場。這些市場保障著半個德陽城的“菜籃子”供應。
出事后,房地產開發主營業務逐漸斷流,綿陽、德陽兩地12個市場的經營收入,成了維系三匯公司日常運營的主要經濟來源。“目前還能勉強維持,時間長了肯定坐吃山空。”公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更大的隱憂是,受網絡購物及各種新業態沖擊,綿陽、德陽兩地這些市場下滑態勢明顯,亟需升級改造,調整經營策略,但是以目前的公司狀況,根本沒有條件去做這些。“我們也在努力嘗試,搞直播帶貨什么的,但是小打小鬧解決不了問題。”上述負責人說。
金輝小貸公司
伍︱“這是我一生最大的決策失誤”
2008年銘刻在四川人的記憶里,首先是那場奪走8.7萬余名同胞生命的8.0級大地震。與此同時,2008年也是中國農村改革發展史上一個重要年份。
當年3月,國務院總理在政府工作報告中提出,要加快農村金融改革,積極推進新型農村金融機構發展。
10月,十七屆三中全會審議通過《中共中央關于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對于農村金融改革,《決定》有了更完整表述,明確提出要建立現代農村金融制度,具體舉措包括創新農村金融體制,放寬農村金融準入政策;加大對農村金融政策支持力度,拓寬融資渠道,引導更多信貸資金和社會資金投向農村;加強監管,大力發展小額信貸,鼓勵發展適合農村特點和需要的各種微型金融服務。
作為此番農村金融改革的重要舉措,2008年5月,中國銀監會和央行聯合發布《關于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指導意見》。對于此次試點的目的,《指導意見》開宗明義這樣寫道:“為全面落實科學發展觀,有效配置金融資源,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改善農村地區金融服務,促進農業、農民和農村經濟發展,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
2008年11月,《四川省小額貸款公司管理暫行辦法》出臺,四川正式啟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工作。截至2011年末,全省共批準設立小額貸款公司164家,實現各市州全覆蓋。
在這樣的背景下,2011年10月,曾建斌以三匯實業、德陽宏業、宏坤建設等為股東,設立綿陽市高新區金輝小額貸款有限責任公司(以下簡稱金輝小貸),注冊資本1.5億元。
多年以后面對那份將他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組織、領導者的一審判決書,對于金輝小貸,曾建斌在自述材料《一個被告人的心聲》中落筆沉痛。
他說:“這是我一生最大的決策失誤。”
按照綿陽市人民檢察院的指控,2011年底,以曾建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進入金融放貸領域,成立金輝小貸公司,先后招募多名金融、法律專業人員,形成固定非法放貸模式,有組織地對外實施非法放貸,并從金融機構套取大量信貸資金高利轉貸,攫取巨額經濟利益。“該犯罪組織采取開立賬戶、簽訂合同、申請貸款、對外放貸、提起訴訟等方式,將金輝小貸放貸模式延伸至個人放貸、高利轉貸,使違法犯罪行為披上合法外衣。”
此外,公訴機關還指控曾建斌多次通過金輝小貸向何某廷非法放貸,進而低價收購其控制的久匯公司股權,構成強迫交易罪。
綿陽市中院一審沒有認定這起所謂的強迫交易犯罪事實,卻還是判定金輝小貸放貸行為屬于違法事實:“2011年12月至2021年10月,金輝小貸非法放貸1600余筆,收取‘砍頭息’、調查費等費用1204筆,金額1.03億余元,獲取利息5億余元。”
曾建斌表示,金輝小貸對外放貸,都是依法依規進行的,收取“砍頭息”、服務費是當時的行業慣例,并非金輝小貸獨有。小貸公司的通病是放貸容易催收難,金輝小貸這么多年沒有發生一起非法催收債務的違法行為,“在綿陽難找,四川也難找。”
辯護律師表示,金輝小貸經營的是完全合法的民間借貸業務,收益也都是合法收益,辦案機關將金輝小貸正常經營的獲利指控為違法獲利是錯誤的,而且,該收益與所謂的黑社會性質組織沒有任何關系。
“金輝小貸公司成立于2011年,具有合法放貸資質。在當時,民間借貸業務并不少見,國家也鼓勵民間借貸,刺激經濟和消費,當時對于從事民間借貸的公司并沒有過多的限制和約束。”辯護律師表示,雖然金輝小貸在經營中存在收取服務費、“砍頭息”的行為,或者收取的利息高于法律保護的民間借貸利率范圍,但這些行為并不能被認定為違法犯罪行為。金輝小貸收取的所有費用、借款的所有條件都是事先與借款人明確約定好的,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雖然可能存在超出法律保護范圍的利息,但該部分利息僅僅屬于民事法律規范范疇。
按照法律規定,2019年10月21日之前實施的高利放貸行為并不屬于違法犯罪。而且絕大多數借款人通過在金輝小貸借款解決燃眉之急,對于支付的利息、服務費等費用也是完全認可的,從未產生任何糾紛。對于雙方合意的民事行為,不應當采取刑事手段過分插手。
辯護律師表示,金輝小貸在經營民間借貸業務過程中,從來沒有出現過任何暴力或軟暴力違法催收的行為,發生糾紛基本都是通過法律手段解決,“這一點也證明金輝小貸經營的是正當的民間借貸業務,與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不存在任何關系。”
事后反思,曾建斌表示,雖然他不認為金輝小貸存在違法犯罪行為,但是對外放貸一是引起很多官司,對企業形象不好,正是這些官司惹火燒身,引來麻煩,本案案發的一個重要誘因,就是少數幾個“老賴”借錢不還,為逃廢債務進行不實舉報。
除了金輝小貸對外放貸,三匯實業、宏坤建設等企業對外存在部分資金拆借。
綿陽市中院認定,2014年至2021年期間,在曾建斌授意下,馮定慧安排何涌泉等人以“三匯系”公司名義,編造虛假購銷合同,多次以4.04%至7.13不等的年利率從商業銀行套取信貸資金共計7.23億余元,并在“三匯系”公司之間流轉以掩飾資金來源和性質后,將其中的6.87億余元以8.2%至36%不等的年利率出借給多家企業,違法所得1655.77萬余元。法院一審認定上述行為構成高利轉貸罪,具體涉及8起事實。
此外,法院認定曾建斌、馮定慧為規避行業主管部門監管,安排何涌泉先后非法持有多名“三匯系”公司員工及曾建斌、何涌泉親屬的15張信用卡用于非法放貸,構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
“太冤,太冤了!做好事,救人,救企業變成了犯罪!”曾建斌表示,所謂高利轉貸,借款對象主要是幾個政府平臺公司和幾個民營企業,都是對方多次、反復求他,他才同意借的,自己如不及時把錢借給他們,他們資金鏈就會斷裂,會帶來極大經濟損失。自己是出于救企業,托不過人情才借的,絕不是為了盈利。
曾建斌說,以三匯房產2020年借給綿陽科技城發展投資(集團)有限公司的近3億元資金為例,當年,科發集團收購中國信達公司一個資產包,總價13億元左右。按合同約定,科發集團已付4億多元,還欠8億多元。這8億多元欠款如不及時支付,整個資產包的價格將增加10億,由13億增加到23億左右。為此,科發集團負責人多次找到曾建斌,希望借款4億元。曾建斌說,自己沒有資金,但他可以跟科發集團負責人一起去做綿陽市商業銀行工作,爭取銀行支持。“于是,我們一起去找了綿商行董事長和行長,他們的答復是,科發集團在綿商行貸款偏高,不能再貸了,只有通過三匯公司來貸款解決問題。后來為了使科發集團不至于增加10億債務,三匯公司千方百計想辦法借了3億給科發集團,才避免了科發集團重大損失。我是救企業,而非以盈利為目的。”
更讓曾建斌想不明白的是,宏坤建設等“三匯系”企業拆借給三匯房產與中駿集團在重慶合作設立的項目公司(重慶駿匯共創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1.65億元資金,也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犯罪行為。“自己的錢借給自己,怎么會是犯罪呢?”
辯護律師表示,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首先要求“以轉貸牟利為目的”,即行為人在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前或之時已經產生轉貸牟利的目的。如果行為人在取得信貸資金時沒有轉貸牟利的目的,也沒有采取欺騙手段,僅僅是在獲得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后改變資金用途,則不構成任何犯罪。
在本案中,曾建斌等人自始至終沒有高利轉貸的主觀目的。借款對象遇到資金困難前來求助,曾建斌也沒有趁機要求高息獲利,這一點足以看出曾建斌只是出于助人的目的,而不是賺取高額利息的目的。
“起訴書指控曾建斌從各商業銀行套取信貸資金7.23億,將其中6.87億余元出借給多家企業,違法所得1655.77萬余元,獲利連2%都不到。起訴書指控的幾起高利轉貸事實里,有的獲利5.71萬、有的獲利3.68萬、有的獲利11.88萬,這么大一個企業,千辛萬苦從銀行套取信貸資金再出借給他人,就為了賺取這么點利息,符合常理嗎?”辯護律師質疑道。
除了主觀目的,高利轉貸還有一個限定條件,即要求套取的必須是金融機構信貸資金。而在本案中,“三匯系”公司從銀行的貸款多是抵押貸款或質押貸款,將擔保貸款進行轉貸的行為不構成高利轉貸。
辯護律師解釋說,央行1996年發布的《貸款通則》明確將金融機構發放的貸款分為信用貸款、擔保貸款和票據貼現三大類,這說明信用貸款有別于擔保貸款。“信用貸款,系指以借款人的信譽發放的貸款。”因借款人無需提供擔保,該項貸款是否能按期收回,完全取決于借款人的信譽,如果借款人以信用貸款方式獲得信用資金后,隨意轉借他人牟利,則會加劇金融機構信貸風險,擾亂金融秩序,故而對信貸資金采取更嚴格管理措施。
此外,最高法院作出的多份生效判決明確認定,擔保貸款不屬于信貸資金,行為人套取金融機構擔保貸款不符合高利轉貸罪的構成要件,刑法上也就沒有進行評價的必要。
從結果來看,“三匯系”公司所有銀行貸款全部按時償還本息,沒有給銀行造成任何損失。其對外拆借資金的行為,不應作為高利轉貸犯罪處理。
至于所謂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的行為,辯護律師表示,首先,起訴書指控的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的卡主,基本都是各被告人親屬或三匯公司員工,他們都是清楚知道銀行卡的用途并且自愿提供,不是被告人非法持有。
其次,這些銀行卡都是用于三匯公司正常生產經營,并不是用于違法犯罪目的。“就算辦案機關認為,這些銀行卡被用于高利轉貸或非法放貸,也屬于手段和目的牽連,將這一行為單獨定罪屬于重復評價。”
曾建斌案發后,“雙匯項目”停擺
陸︱誣告者
羊肉沒吃到,反惹一身騷。
曾建斌下海二十多年做得順風順水,他的麻煩,確實是從金輝小貸公司開始的。
自2008年試點以來,全國小貸行業快速增長,2015年三季度達到頂峰,貸款余額擴張至9000億元。但是管理部門很快發現,中央開展小額貸款公司試點的出發點,是服務三農,可是很多小貸公司業務從一開始就偏離這一出發點,“引導資金流向農村和欠發達地區”目的落空。
更惱火的是一些小貸公司“野蠻生長”,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看到這些問題,管理部門監管措施收緊,以2015年為分水嶺,小貸行業在經歷短短幾年熱鬧后迅速跌落,數量與貸款余額持續雙降。
大約從2017、2018年開始,金輝小貸逐步收縮放貸規模,后期不再對外放款,全力以赴資金回收。和其他小貸公司一樣,金輝小貸的麻煩是,借款人大多是銀行“挑剩的客戶”,風險較高,資金回收難度大。
據曾建斌統計,公司十年間對外放貸大約1600筆,總金額80億元左右,共計收取利息5億多元,但有6億多元本息收不回來,核算下來虧損額大約在1.6億至2.1億之間,而不是一審法院認定的“非法獲利5.67億余元”。
“為什么出現虧損,主要是不敢非法催收。”曾建斌表示,大量資金收不回來,自己卻無計可施。曾經,他們也想過一些辦法。據曾建斌回憶,有人知道他有很多借款收不回來,就跟他說自己有辦法催收,但需要收取一定手續費。曾建斌同意了,對方派人來小貸公司上了兩個小時班,很快有人向曾建斌匯報,說這些人“可能帶了什么東西在身上”,曾建斌馬上通知這些人離開公司。
借款條件明明白白,也不存在非法催收,曾建斌自信,金輝小貸的業務,是相當規范的。讓他想不到的是一些借款人用人朝前不用人朝后,借錢的時候姿態放得非常低,借到錢立馬變了一個人似的。有的人為了逃廢債務,甚至不惜編造事實進行舉報,誣告他是“黑社會”。
借款人何某廷、曾某成和杜某貴,就是這樣的誣告者。
——遠翔公司老板何某廷與曾建斌是遂寧同鄉。2016年,因公司流動資金極為困難,何某廷多次向曾建斌求助,累計借款3150萬元,到期無力還本付息。
何某廷更大的麻煩,是他2014年與綿陽雙匯食品有限責任公司(前身為綿陽市肉聯廠)合作,準備開發肉聯廠老廠區地塊,同時負責對肉聯廠家屬區進行改造——此系綿陽市政府2010年即確定的全市最大棚改項目,卻因資金短缺屢屢違約,項目延宕多年無法啟動。而且,何某廷只想開發有利可圖的肉聯廠老廠區地塊,并不想花錢改造肉聯廠家屬區,“改改廁所刷刷墻”“先開發老廠區后改造家屬區”的方案均與雙匯公司職工期望相去甚遠,遭到強烈抵制,引發雙匯公司職工持續上訪。
債臺高筑、深陷困境的何某廷急于解套,他滿世界尋找合作伙伴,卻無果而終。期間何某廷多次邀請曾建斌合作,均被婉拒。直到2017年9月,曾建斌才同意以增資擴股方式參與合作,持有項目公司久匯實業55%股權。合作開發協議約定的分工是,由曾建斌的三匯公司負責老廠區地塊開發,何某廷的遠翔公司負責家屬區改造。
協議簽訂后,三匯公司按照約定的時間、條件,及時履行了協議約定的各項義務。可是何某廷那邊,其與雙匯公司職工就家屬區改造方案依然分歧巨大,另有協議約定由其負責的多個重要事項未能完成,如老廠區地塊中有7.18畝國有土地需經拍賣程序才能取得,導致整個合作項目無法推進。
兩個遂寧籍老板的合作,陷入僵局。
2018年8月,曾建斌萌生退意,表示不愿再與何某廷合作。何某廷又開始滿世界尋找合作伙伴,想請第三方來收購三匯公司持有的久匯實業55%股權,前前后后談了幾十家,都沒人愿意接手。
2019年8月,三匯方面向何某廷提出,給你一個月時間,去找第三方來收購三匯公司持有的久匯實業55%股權,超過約定時間找不到收購方,就將你持有的久匯實業40%的股權賣給我。
一個多月后,還是沒人愿意接手。后經半年多溝通、談判,涉事四方(遠翔公司、雙匯公司、三匯公司、久匯公司)于2020年4月30日共同簽署協議:遠翔公司將其持有的久匯公司40%股權(其中有3.37%股權被司法查封)轉讓給三匯公司,由后者全盤接手肉聯廠老廠區地塊開發和家屬區改造。
在事后的舉報材料中,何某廷隱瞞諸多重要事實,將上述借款、合作過程包裝成“以曾建斌為首的‘套路貸’黑惡集團侵吞其公司資產”的故事,控告曾建斌涉嫌強迫交易等多項犯罪。
對此,綿陽市中院一審認定:現有證據無法證明被告人曾建斌在與何某廷就“雙匯項目”合作的過程中,曾建斌對何某廷實施過暴力或者威脅的手段。指控的控制印章、查封資產、以違約為由不付款和不開工、拒絕股權回購等行為在一定程度上對何某廷會產生心理壓制,但不足以達到評價為刑法意義上“威脅”的程度。何某廷與曾建斌合作開發“雙匯項目”及后續轉讓股權,并非是曾建斌的前述行為必然導致,根源在于何某廷資金鏈斷裂,無力獨立開發。綜上,曾建斌的行為不符合強迫交易罪客觀要件,其行為與何某廷轉讓股權之間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因果關系,不能認定為強迫交易罪。故對公訴機關的該項指控不予支持。
——華星硅業公司大股東曾某成的情況與何某廷有類似之處。華星公司手握游仙區一宗73畝的城鎮住宅用地卻無力開發,同時因欠長虹集團1.39億元貸款本息,被長虹集團起訴要求拍賣該宗土地還債。為保住土地,華星公司進入破產重整程序。
2016年4月,曾某成為解資金短缺的燃眉之急,代表華星公司與宏坤建設簽署《施工總承包合同》,向后者收取400萬元合同履約定金,轉身就用這筆錢買了一輛頂配奔馳越野車,并用于個人高消費和賭博支出,資金并沒有進入公司賬戶用于項目開發。如此“敗家”的搞法,導致項目建設遲遲無法啟動。
與此同時,為了能在破產重整程序中控制華星公司,曾某成多次向宏坤建設法定代表人盧善文求助,希望盧善文引薦資金雄厚的曾建斌與其認識,意圖通過項目合作的方式引入巨額投資資金,從而幫助自己參與華星公司破產重整并獲得公司股權和項目開發權。
2017年10月,曾建斌一方以投資人名義與曾某成簽署《投資合作合同》,約定以債權人投資方式投入1.5億元,其中1.3億元用于曾某成清償破產重整債務,剩余兩千萬元用作項目開發建設啟動資金。雙方約定投資款到位之日起一年內由曾某成歸還投資款,并支付固定投資收益。債權人參與項目監管,推薦項目營銷團隊(曾某成自愿認可),施工總承包則延用破產重整前已簽署合同的宏坤建設。投資人享受固定投資收益,作為項目開發主體的華星公司,享受項目開發利潤,同時承擔項目開發的虧損和風險責任。
就這樣,曾某成“空手套白狼”,在自己分文未出的情況下,通過引入曾建斌一方1.5億元投資資金,通過破產重整獲得華星公司100%股權和上述73畝土地開發權。《投資合作合同》簽訂后,曾建斌一方按約足額出資1.5億元,完全履行了合同約定的責任和義務。
2018年2月1日,完成破產重整的華星公司與宏坤建設重新簽訂《施工總承包合同》。2018年3月,這個計劃總投資5.5億元的項目正式破土動工,比原計劃晚了將近兩年。
房地產開發需要強大資金實力,曾某成父子的尷尬恰恰是沒錢,向銀行貸款的計劃也因華星公司和股東曾某成征信不良等原因落空。
無資金、無團隊、無經驗、無信譽,曾某成“沒有金剛鉆硬攬瓷器活”的結果,自然處處被動,搞搞停停,加上項目所在地塊地質條件復雜,施工難度極大,進度嚴重滯后。
更惱火的是,曾某成不但自己不出錢、不出力,還在破產管理人退還華星公司印章時,背著曾建斌一方,在他個人大約4000萬元債務的擔保合同上加蓋公司印章,讓華星公司在破產重整已經鎖定的債務之外無端增加4000萬元債務,導致公司賬戶被查封凍結,銷售回款被強制執行,無法按合同約定專款專用支付建設工程款和償還曾建斌一方投資款,嚴重違反《投資合作合同》約定的“債務鎖定”和曾某成個人兜底償還條款,讓曾建斌一方蒙受巨大經濟損失,成為壓垮合作項目的最后一根稻草。
截至2019年6月,華星公司及曾某成父子對外負債已達4.6億元。作為債權人的曾建斌一方不僅未能如約收回1.5億元投資款及投資收益,宏坤建設也被拖欠9934萬元工程款,項目資金鏈斷裂,被迫于2019年8月8日停工。
項目停工后,曾某成父子開始在省內及北京、重慶等地,以借款開發、聯合開發、項目出售等方式,多方尋求引進合作資金或項目承接人,均無果而終。多家資方實地考察測算后,都因項目無利潤、華星公司及股東無實際經濟實力、無信譽等原因不愿意投資。
“曾建斌派人帶著公章,陪曾某成兒子及公司高管去北京洽談引資,隨時準備簽約。曾某成兒子連機票和差旅費都要找曾建斌一方預支、報銷,你能想象他們資金緊張到什么程度嗎?”相關人員回憶說。
實在玩不轉了,曾某成轉而多次向曾建斌求助,大打感情牌,懇求三匯公司收購華星公司100%股權。考慮到前期投入的巨額資金已被深度套牢,項目停工讓眾多購房者寢食難安,經多次溝通談判,曾建斌力排眾議,萬般無奈下決定收購華星公司。
2019年11月11日,曾建斌與曾某成父子達成一致:三匯公司以承接4.6億元債務的方式,收購華星公司100%股權,同時額外向曾某成父子支付股權轉讓金800萬元,經濟補償金1700萬元。
完成收購后,三匯公司入場收拾殘局,將項目更名為“人和山水”,又用了一年多才完成項目建設。此時趕上疫情延續,樓市急轉直下,商機盡失,“人和山水”銷售情況很不理想,是三匯公司開發的樓盤里少有的虧損項目。而曾某成父子分文未出,不僅解決了個人巨額債務,還真金白銀拿走2500萬元,與該項目最終經審計確認的巨額虧損,形成鮮明對比。
但在后來的舉報材料中,曾某成隱瞞真相,對外謊稱曾建斌僅用295萬元,就將華星公司10億元資產全部侵吞,全然不提自己嚴重違約、蓄意欺詐和解決個人及公司巨額債務的事實。
所幸曾某成過于夸張的說法未被辦案機關認可,對于三匯公司收購華星公司股權一事,公安機關經多輪多次詳細調查,根本沒有立案,認為純屬民事糾紛。
——豪易公司老板杜某貴,自2015年開始多次以“公司股改上市”等名義向三匯公司借款,共計4億多元,無力還本付息時就編造種種理由拖延,至曾建斌案發時尚有6000多萬元本金未還。
2020年2月,三匯公司無奈提起訴訟,結果杜某貴反咬一口,捏造事實向公安機關舉報三匯公司借款行為非法,涉嫌刑事犯罪。
據辯護律師統計,綿陽市公安局以何某廷等人為“被害人”立了20多起詐騙案,但沒有一起通過檢察機關審查,起訴書上根本沒有詐騙罪名,也沒有何某廷等人舉報的所謂“套路貸”。
曾建斌案的魔幻之處在于,即便一審法院認定曾建斌是個罪行深重的“黑老大”,作為本案導火索的舉報事項,也無一被認定為犯罪行為。
這就有如最初那片雪花被證明是完全無辜的,可恰恰是它,引發一場致命雪崩。
綿陽市中院
柒︱川省一號大案
針對何某廷、曾某成、杜某貴等人的舉報,僅在2020年,四川省委第七巡視組及綿陽市公安部門就多次對曾建斌及三匯系公司進行調查,結論都是“三匯公司董事長曾建斌等人涉嫌詐騙、強迫交易、敲詐勒索犯罪舉報情況不實”。
調查報告稱,經綿陽市公安局刑偵支隊、高新分局、游仙分局調查核實,何某廷、曾某成、杜某貴舉報事項實為雙方發生的多起經濟糾紛,人民法院目前正在審理或已作出民事判決,不屬于公安機關職權范圍,未發現涉嫌公安機關管轄的治安刑事案件。公安機關不存在有案不立、壓案不查、查而不深的問題。
無奈這些誣告者持續惡意舉報,2021年1月,他們捏造事實,通過社交平臺發布題為《曾建斌家族實施套路貸涉黑涉惡非法占有數十家企業土地》的文章,引起高層關注,最終推動公安機關將曾建斌等人列為“掃黑除惡”對象。
新一輪調查據稱是從2021年6月開始的。消息傳來,曾建斌安排小貸公司對過往業務反復自查,同時多方咨詢專業人士,結論都是小貸公司業務合法合規,不可能涉嫌犯罪,“他很自信,認為自己經得起查,并沒有特別在意。”
10月之后,市面上的消息越來越多。11月中旬,曾建斌召集公司高管開了一個會,說萬一自己被調查,就委托馮定慧代管公司。如果馮定慧也被調查,就委托三匯集團副總劉赟代管。“這時候他還沒預料到,問題會這么嚴重。”身邊工作人員回憶說。
實際上在此之前的10月29日,一個專案組已在綿陽市公安局悄然成立。同日,一起六年前因工程建設合同發生在三匯公司和豐泰集團之間的沖突,案結事了多時后被從案卷材料中翻出來,專案組直接改變定性,將此事件命名為“2015.12.29聚眾斗毆案”,當年的治安案件升級為刑事案件,重新立案偵查。
針對曾建斌等人的刑事追訴程序,就此正式開啟。
2021年11月19日,當天是周五,盧善文、曾和平、馮定慧等七人被帶走,次日被刑事拘留。11月26日,曾建斌主動前往公安機關接受調查。先后到案者,共計21人。
從冬天,到春天,專案組的福爾摩斯們加班加點,一樁樁陳年往事,被他們從故紙堆里和記憶深處打撈出水,立案偵查。結果查了小半年只找出七八件事。
2022年3月23日,綿陽市公安局發布《關于公開征集曾建斌犯罪集團違法犯罪線索的通告》,開宗明義便說,“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于常態化開展掃黑除惡斗爭的總要求,綿陽市公安局于近期打掉了以犯罪嫌疑人曾建斌為首的犯罪集團”。
實際上,此時公安機關尚未對曾建斌等人以涉黑之名立案,何來所謂“犯罪集團”?通告冠以“掃黑除惡”之名,也是用心良苦。
5月23日,公安機關對“曾建斌等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立案偵查,全案驟然升級,定性涉黑。
7月5日,綿陽市公安局再次發布公告,公開征集“曾建斌等人涉黑涉惡違法犯罪線索”。即便在涉黑涉惡大案里,這樣連續公開征集違法犯罪線索的情況,并不多見。
顯然,這是公安機關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只好公開求助。遺憾的是,案卷材料顯示,公安機關兩次公開征集違法犯罪線索都沒什么收獲。
10月19日,公安機關將曾建斌案移送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
11月24日,綿陽市人民檢察院向綿陽市中院提起公訴。身為“黑老大”的曾建斌對全案負責,背負12個罪名(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高利轉貸,妨害信用卡管理,串通投標,強迫交易,非法拘禁,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聚眾斗毆,尋釁滋事,妨害作證),具體涉及“28起犯罪活動和非法放貸等大量違法活動”。
2023年3月14日,為避免“同事審同事”的尷尬,根據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改變管轄決定書》分案審理的意見,綿陽市中院將被告人馮廷州(金輝小貸法律顧問、綿陽市中院退休法官)移送什邡市人民法院審理。因此在后續的開庭審理中,同堂受審的,是曾建斌等20人。
2023年5月15日,曾建斌案在綿陽市中院第21審判庭開庭審理,時任院長李勤擔任審判長,公訴團隊由綿陽市人民檢察院檢察長王紅領銜,辯護席上則坐著王兆峰、吳丹紅、王興等知名律師。
強大的控辯審三方陣營,讓這個案子熱度高漲,不遠千里前往旁聽者絡繹不絕,《南方周末》《財新》雜志等媒體亦介入報道。網上每日更新的庭審記錄,更是全景展示著法庭內的激烈交鋒:一邊指控涉黑重罪,一邊堅持無罪辯護,每天刀光劍影。
近70天庭審結束后,全部庭審記錄集結起來,達260萬字之巨。
“曾建斌案關注度如此之高,堪稱近年川省一號大案,一個重要原因,是曾建斌的個人經歷,折射著民營企業家這個群體的時代命運。”有讀者在評論中這樣寫道。
曾建斌自書材料
捌︱“黑老大”的罪與罰
9月7日庭審結束,11月7日蓋章落判,曾建斌案一審結果出爐很快,法院甚至沒有來得及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提前三天通知辯護人和家屬,就于2023年11月8日上午進行公開宣判。因時間匆忙,很多辯護人未能到場。
綿陽市中院在拿掉敲詐勒索、強迫交易、非法拘禁三個罪名和一起聚眾斗毆犯罪事實的情況下,依然認定曾建斌構成九宗罪(組織、領導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聚眾斗毆罪,尋釁滋事罪,故意毀壞財物罪,妨害作證罪,高利轉貸罪,串通投標罪,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涉及“22起犯罪活動和非法放貸、滋擾毆打他人等違法活動”。數罪并罰的結果,是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剝奪政治權利三年,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曾建斌妹夫盧善文、胞弟曾和平均被認定為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骨干成員,分別判處十五年和十四年有期徒刑,并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
人要關到死,家產全拿走,對于辛苦經營幾十年、曾經人人羨慕的曾建斌家族來說,這樣的判決結果無異于滅頂之災。宣判結束,法庭內外哭聲震天,多名家屬暈倒法院,活脫脫一出人間慘劇。
一審宣判后,全案20名被告人有15人提出上訴,其中包括9名之前認罪認罰的被告人。家屬力邀周澤、沈亞川、王興、王飛等律界大咖出馬,以北京澤博律師事務所律師為主要班底,組成二審辯護團隊,繼續為全案做無罪辯護。
二審辯護團隊認為,對于檢察機關以多年前就經過處理的一些根本不構成犯罪的事件為主要“犯罪事實”提出的“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指控,一審法院在否定掉多項“暴力犯罪”指控的情況下,還是將曾建斌等人在幾十年企業經營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常見行為和偶發事件認定為犯罪,據此認定曾建斌等人犯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等犯罪,判決沒收曾建斌、盧善文、曾和平等人全部財產。這意味著,曾建斌等人數十年辛苦經營所積累的巨額合法財產,都將歸零。
“在國家不斷出臺保護民營企業、民營企業家的政策,鼓勵發展民營經濟的今天,通過曾建斌等人數十年打拼,發展、壯大起來的三匯集團公司,作為一個總資產數十億元的民營企業集團,或將因為一場錯誤的刑事追訴而被毀掉。對此,我們感到十分憂慮和不安。而這,也不免會讓企業家們對我們國家的產權保護制度心生疑慮,從而讓國家鼓勵民營經濟發展的政策效用,大打折扣。”二審辯護團隊在公開發表的情況說明中這樣寫道。
二審辯護團隊表示,一審判決并未將曾建斌經營的三匯集團認定為黑社會性質組織,而是羅織20個平時沒多少來往的不同行業員工和合作伙伴,拼湊成一個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但在處置涉案財產時,卻又對三匯集團合法財產與曾建斌個人財產不加區分,統統予以查封、扣押、凍結,這不得不讓人懷疑:盡管一審判決對多起指控未予認定,但依舊對全案“定黑”,其目的無非就是為了沒收全部財產。
在二審辯護團隊看來,曾建斌等人完全不構成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必備的四個特征,在曾建斌案中一個都不具備。
——組織特征。一審判決并未認定三匯集團公司涉黑,但在論證所謂的組織特征時,處處依托于公司架構,偷換概念。在案證據顯示,曾建斌等人之間并不具備一審判決認定的穩定性、規模性、層級性、嚴密性等組織特征。三匯系公司均依法成立,組織架構及工作分工以企業章程及工作制度為依托,涉案人員之間因工作關系形成的上下級或同事關系、合作伙伴關系,明顯有別于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涉案人員的身份為三匯公司關聯企業負責人、高管或員工,人員自由流動,人員的入職、離職沒有限制。三匯系公司的經營范圍以及涉案人員的工作內容符合法律規定,涉案人員不具有組織、領導、參加一個以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為目的的組織的主觀故意。
——經濟特征。根據相關司法解釋,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表現之一是“以黑護商、以商養黑”。但三匯集團并非通過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獲取經濟利益,其盈利主要通過過硬的實力、良好的口碑,三匯集團最主要的盈利來源是房地產開發營收,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中,除明顯不能成立的串通投標,均與房地產開發無關。
其次,本案并不存在“以商養黑”的情況。一審判決將涉案人員合法取得的甚至低于行業標準的勞動報酬視為“組織豢養”,將企業支付給因維護公司利益被打傷員工醫藥費的行為解讀為“善后擺平”,將按照政府要求支付本不應由三匯公司承擔的商戶清退補償解讀為“迫使商戶撤回報案”,都是完全錯誤的。
此外,曾建斌等人并未從一審判決認定的犯罪事實中謀取非法利益。例如被法院認定為違法事實的放貸行為,金輝小貸公司不僅未盈利,反而有大量債權成為壞賬、死賬。在被認定為高利轉貸的犯罪行為中,三匯公司應國企、政府領導多次要求出借資金,雖然收取微薄利息,但承擔著巨額資金可能無法收回的風險。曾建斌關鍵時刻伸以援手,挽救多家瀕臨破產的企業,現在卻被認定為犯罪,換作是誰都會大呼“太冤”。
——行為特征。檢察機關作為黑社會性質組織暴力特征指控的多起犯罪,如敲詐勒索、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等,已在庭審中被查明完全顛倒黑白,把明明是受害人的曾建斌一方當作犯罪分子對待,故被一審判決否定。而被一審判決認定的5起所謂暴力犯罪,也都不能成立,本案明顯缺乏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應有的暴力特征。
縱覽全案,一審判決認定的幾起暴力犯罪事實,最嚴重傷害結果是輕微傷,并且相關鑒定意見是否科學、有效尚存爭議;其次,一審判決認定的違法、犯罪事實不具有連續性,不符合司法解釋中“多次”的構罪要求,甚至在所謂“組織”成立后長達6年時間無任何違法犯罪事實發生。而且,一審判決認定的事實均系對方有過錯在先,事出有因。
——危害性特征。一審判決認定的違法犯罪行為均是針對特定的被害人,不可能對相關行業形成重大影響。本案當中每一起糾紛均非曾建斌等人主動引發,所謂被害人對矛盾發生或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相關被害人的行為甚至涉嫌犯罪(如打假牌、盜挖連砂、騙取履約保證金、村民非法阻工、商戶霸占商場索要高額賠償)。矛盾發生后,曾建斌等人優先采取談判(如豐泰事件)、向公權力求助(如綿中英才學校聚眾斗毆案、三匯裝飾城故意毀壞財物案)等方式解決,而非采取暴力手段解決糾紛,且所謂的被害人也不存在不敢控告或舉報的情況,只是相關舉報、控告因過于荒唐未被司法機關認定或早已調解。
而被一審判決認定的所謂腐蝕國家工作人員的事實,嚴重缺乏客觀證據,現有證據完全無法證明曾建斌或三匯公司因行賄而謀取任何不正當利益或競爭優勢,法院并未認定曾建斌及三匯公司構成行賄罪或單位行賄罪。
三匯裝飾城,所謂“故意毀壞財物案”案發地
玖︱你就是盤“回鍋肉”
“有組織的暴力犯罪”是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區別于其他犯罪的最重要特征,基于此,“掃黑除惡”專項行動開啟之初,兩高兩部2018年印發的《關于辦理黑惡勢力犯罪案件若干問題的指導意見》再次強調,“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包括非暴力性的違法犯罪活動,但暴力或以暴力相威脅始終是黑社會性質組織實施違法犯罪活動的基本手段,并隨時可能付諸實施。”
對照上述指導意見,我們可以看一看,以曾建斌為組織、領導者的所謂黑社會性質組織,究竟是怎樣“為非作惡,欺壓、殘害群眾”的。
◎2003年5月5日18時許,在三匯公司開發的第二個項目、綿陽市涪城區三匯綠灣春新區門口,三名裝修工人與保安鐘某某發生口角、抓扯,曾建斌等人得到消息后,前往現場處理。民警調解過程中,裝修工人誣告鐘某某打他,造成矛盾激化,雙方發生肢體沖突,兩名裝修工人受輕微傷。事發半個月后,綿陽市公安局涪城區分局對該案刑事立案,并于5月20日將鐘某某刑事拘留。后雙方在公安機關主持下達成和解,兩名裝修工人獲得賠償,明確表示不再追究鐘某某任何責任。5月30日,鐘某某被釋放。此事案結事了。
二十年后,這起再平常不過的偶發沖突被翻出來,連重新立案手續都沒有,就被一審法院認定為尋釁滋事犯罪,并且上綱上線,拔高為“以曾建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具形態”“初步樹立曾建斌個人不法權威”的標志性案件。
◎2011年冬,宏坤建設準備開工建設人和天地三期,當地村主任王某強佯裝不知工地界限,指使工人謝某剛多次來工地盜挖連砂。宏坤建設派員交涉,王某強、謝某剛嘴上答應得好好的,實際并未收手。12月1晚,曾和平聽說又有人在人和天地三期工地挖砂,帶人趕到現場,使用石頭、木棒等物驅趕挖砂者,致使挖掘機多處損壞,謝某剛全身多處軟組織損傷。后經派出所調解,宏坤建設考慮到今后還需與王某強合作,答應不追究其盜挖連砂給工地造成的數十萬元損失,謝某剛醫藥費和挖掘機修理費由王某強自行承擔,雙方同意互不追究對方責任,互不要求對方賠償損失。
十多年后,辦案機關罔顧案發原因,對王某強、謝某剛的嚴重過錯只字不提,將曾和平等人制止不法侵害的私力救濟行為認定為犯罪。辯護律師表示,本案明顯屬于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矛盾系由被害人故意引發或者被害人對矛盾激化負有主要責任”的情形,不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發生在盧善文與豐泰集團之間的施工合同糾紛,是曾建斌案中的一個大事件。2014年1月,曾建斌、盧善文、曾和平、馮定慧共同出資,由盧善文掛靠豐泰集團下屬企業,承建“豐泰金科·紫金城”項目A地塊工程,并交納2200萬元履約保證金。后因豐泰集團嚴重違約,工程項目遲遲未能按時開工,雙方就合同是否繼續履行及違約責任如何承擔多次協商未果。2015年下半年,豐泰集團“一女二嫁”,在之前糾紛尚未解決的情況下,將原本由盧善文承建的項目工程另行發包給唐某等人。為使豐泰集團退還履約保證金并承擔違約責任,盧善文多次與豐泰集團老板何某交涉,并要求唐某,在他與豐泰集團糾紛解決之前不能施工。
2015年12月29日上午,盧善文、曾和平、馮定慧前往豐泰集團交涉,在何某辦公室與何某發生口角,遭到豐泰集團員工毆打、辱罵,曾建斌聞訊后前往豐泰集團處理此事,另有部分宏坤建設員工趕到現場,與豐泰集團員工發生沖突,后民警到場平息事態。次年1月26日,豐泰集團退還盧善文2200萬元履約保證金,并支付利息及損失費1403萬元。
針對這起糾紛,檢察機關給曾建斌、盧善文等人扣了“敲詐勒索”“尋釁滋事”“故意毀壞財物”三頂大帽子。
綿陽市中院經審理認為,豐泰集團未按約履行已方義務導致盧善文一方不能進場,其自行將部分工程予以分包,致使合同無法履行,故被告人有權向其主張權利。同時,盧善文等人對豐泰集團或何某個人主張的數額始終未超過雙方合同約定或明顯超出社會通常認知,不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財物的主觀故意,故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法院同時認為,被告人唐某軍打砸唐某工地的主觀目的是為解決與豐泰集團經濟糾紛,且損毀財物價值不高,僅系一次尋釁滋事違法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
遺憾的是,法院在拿掉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兩個罪名后,依然不顧豐泰集團嚴重背信、有錯在先的事實,判定盧善文等人主張合法債權的行為構成尋釁滋事犯罪。
◎四川人愛搓麻,可謂名聲在外。二十年前一起因打麻將而引發的茶樓風波,同樣被一審法院認定為“以曾建斌為首的黑社會性質組織初具形態”的標志性案件。
事情的原委是這樣的,2004年3月5日下午,曾建斌、盧善文聽說朱某寶、安某剛等人之前與其打假牌,便約朱、安二人到綿陽市涪城區油坊街新時空茶樓一包間內對質,要求二人退錢,不料朱、安二人百般抵賴,拒絕退錢。曾建斌說,發生矛盾的一方是妹夫,一方是朋友,他看雙方都不聽勸,就躲到一邊喝茶去了。不料幾個人越說越急,沖突就此發生,雙方各自“搖人”到現場助陣,茶樓員工見狀報警,派出所民警和特警相繼到場,控制局面。后公安機關對雙方賭博行為進行罰款處理,一場茶樓風波歸于平靜。
可是到了本案,辦案機關添油加醋,采信大量沒有事實依據的言辭證據,將這起早已淹沒在記憶深處的普通治安案件,描述成一起人數多、規模大、轟動整個綿陽城的械斗,認定為聚眾斗毆犯罪,對曾建斌、盧善文、曾和平等人處以重刑。
◎和上述四個案子一樣,“三匯裝飾城故意毀壞財物案”也屬于舊事重提炒冷飯的案子。
2017年初,政峰實業決定對其名下三匯裝飾城二樓商鋪進行升級改造。2月23日,政峰實業提前三個多月發布通告,決定從6月1日起對裝飾城二樓進行調整,要求各商戶5月31日租賃合同到期后停止營業,有序撤場。部分商戶以裝修時間不長要求補償、優先租賃權等問題未解決為由,到期不愿搬離。
6月1日,政峰實業再次發布通告,將商戶撤場時間寬限至6月5日。與此同時,政峰實業多次向朝陽街道辦、花園派出所、涪城區公安分局、涪城區政府等有關部門提交書面材料反映問題,請求有關部門協調處理。
6月18日,曾和平、盧善文組織宏坤建設員工開會,安排布置次日凌晨進場拆除,現場分為秩序組和拆除組。會上明確要求“不能傷人”“要把好的東西移出來”。
6月19日凌晨4時許,負責維持現場秩序的宏坤建設員工首先進場,他們將強占商鋪的商戶拉走,并焊接鐵門、設立人墻,阻止商戶進入。隨后拆除組人員入場,對尚未撤場的商鋪實施拆除。整個過程持續兩個多小時,派出所民警到現場維持秩序,還有120急救人員在現場待命,以備發生意外。
多年后,這起處置程序如教科書般規范的拆除行動,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故意毀壞財物犯罪。主要損害結果,是商戶何某某的三件“美國紅橡原木家具”,價值3.8萬余元。
商鋪拆除后,商戶何某某等人向公安機關報案,后經協商,政峰實業同意賠償部分商戶損失,商戶撤回報案,糾紛得到妥善解決。2020年8月21日,綿陽市涪城區司法局官方公眾號“法治涪城”刊發題為《店鋪改造引糾紛 耐心調解化干戈》的文章,詳細介紹這起糾紛妥善解決的過程,將其作為“楓橋經驗”的一個實踐案例予以肯定。
如今時移勢易,這起租賃合同糾紛調解了事的過程,被一審法院認定為曾建斌等人“通過‘談判’施壓讓商戶撤回報案”“指使公司員工到公安機關作偽證”的結果,構成妨害作證犯罪。
二審辯護團隊表示,縱觀一審判決認定的五起所謂“暴力犯罪”,涉及五起事實,四個罪名,具有如下五個特點:一是全案未造成一人輕傷后果;二是均事出有因,或因經濟糾紛引發,或是被害人存在過錯,曾建斌等人屬于“占理兒”一方;三是具有偶發性,曾建斌從未進行過所謂的“組織、領導”,這些事情大部分與三匯集團利益無關,系個人糾紛;四是發生時間久遠,事發后均已案結事了;五是定案的主要證據均為真實性高度存疑的言詞證據。
二審辯護團隊認為,司法機關將這些早已平復的社會關系重新撕裂回鍋再炒,人為拼湊、拔高,并將曾建斌等人“定黑”,是完全錯誤的。
所謂“綿中英才教師宿舍工地聚眾斗毆案”案發地
拾︱無罪鐵證
除了上述五起被法院錯誤認定的“暴力犯罪”,還有兩起糾紛,如果不是存在足以證明曾建斌等人清白的客觀證據,幾乎可以肯定,也會被一審法院錯判為“暴力犯罪”。
按照檢察機關指控:2012年2月,曾建斌以盧善文的名義向被害人代某洪非法放貸,后代某洪未按約定還本付息,曾建斌安排盧善文、曾和平催收。2012年下半年某晚22時許,盧善文、曾和平糾集多人到代某洪位于綿陽市涪城區北街18號的海逸商務賓館四樓索取債務,派人在賓館輪班看守、跟隨代某洪,直至第三天上午,后代某洪借故逃脫,其人身自由被剝奪30余小時。
這便是所謂的“代某洪被非法拘禁案”。
實際情況是,曾建斌對此次討債行動根本不知情,盧善文、曾和平也只是派人去遠遠盯著代某洪,防止他玩失蹤。海逸商務賓館是代某洪自己的賓館,他在那里可以正常起居、辦公、接觸他人。辯護律師申請調取的代某洪手機通話清單和基站信息更是清晰地反映出,代某洪中途曾經離開賓館,去到附近一個小區。期間他能正常使用手機,頻繁與家屬、員工、朋友通電話,其中兩個朋友還是警察。在這些通話中,代某洪沒有報警,沒有求助。直到10月26日早晨,代某洪以吃早餐、會朋友的名義出門,開車離開綿陽。
為何始終沒報警?代某洪2021年在接受警方調查時解釋說:“我的手機能正常使用,我覺得雖然(他們)限制了我不準我離開,但是我欠錢在先,即便是報警,警察來了我也沒錢還,對方肯定不會讓我離開。就是想著這個事情報警也沒有用,所以我就沒有報警。”
辯護律師表示,盧善文等人整個過程中沒有和代某洪發生任何沖突,更沒有對代某洪進行辱罵、威脅、毆打等行為。代某洪自始至終未被剝奪人身自由,他本人也不認為自己處于被拘禁狀態,非法拘禁指控無法成立。
綿陽市中院審理認為:控辯雙方當庭出示的證據證實,為替曾建斌催收債務,張某等人按照盧善文、曾和平安排,對代某洪進行了看守、跟隨,但未實施捆綁、關押、扣留等非法拘禁行為。案發地為代某洪自有賓館,系代某洪經營、居住場所,代某洪有外出和通訊自由,但未報警或求助,最后也在外出會友過程中擺脫被告人的跟蹤貼靠。現有證據無法證實代某洪人身自由被剝奪,曾建斌等人的行為不構成非法拘禁罪。
另一起被客觀證據證明辦案機關顛倒黑白的糾紛,是所謂“綿中英才教師宿舍工地聚眾斗毆案”。
按照檢察機關指控:2016年11月,宏坤建設在綿陽中學英才學校(以下簡稱綿中英才)教師宿舍項目進場時,遭到綿陽市游仙區小島社區村民阻攔。盧善文向曾建斌匯報后決定強行進場施工。同年12月14日,盧善文、曾和平組織宏坤建設員工、班組長在玫瑰花城項目部開會,盧善文要求各班組安排人員到項目施工現場強行進場,并對人員進行分工。次日8時許,盧善文、曾和平組織一百余人到教師宿舍施工現場。宏坤建設員工在扎人墻過程中與村民發生推操、抓扯、打斗。盧善文、曾和平未制止上述暴力行為,并調度人員增援,警察到場后才控制住局勢。直到中午進場人員才離開,由盧善文組織統一聚餐。該次沖突造成5名村民不同程度受傷。事后,郭某某等人因進場表現積極被表揚。
這起沖突的背景,是因歷史遺留問題,小島社區村民與游仙區政府、綿中英才學校就教師宿舍所占地塊權屬存在爭議,小島社區村民常年阻工,并向學校提出“村民在英才學校讀書不收學費”“英才學校給村民解決工作”等不合理要求,導致教師宿舍遲遲無法開工建設。住不上房子的教師們多次集體上訪,甚至提出罷課。矛盾積蓄多年無解,兩級政府均束手無策。
2016年10月宏坤建設承建綿中英才教師宿舍項目后,盧善文、曾和平多次與小島社區領導和村民代表溝通,無奈對方不為所動。
迫于工期壓力,宏坤建設只好硬著頭皮,先后兩次組織員工嘗試進場。
正式進場前,宏坤建設負責人與綿中英才學校領導共同開會,就進場施工可能遇到的問題制定應對方案,明確要求不能和老百姓發生沖突,即使出現村民阻工,也只能通過拉“人墻”的方式攔住村民,不能與村民動手,更不能暴力解決沖突。如果控制不住,就報警處理。曾建斌也明確要求:“如果遇到村民阻工,能擋就擋,擋不住就后退,絕對不能跟老百姓動手。”
果不其然,2016年12月15日一早,當宏坤建設員工準備進場時,遭到小島社區村民阻攔。綿中英才學校安排工作人員拍攝的視頻,清晰記錄下來當時的混亂場面:小島社區村民置現場民警和游仙區政府工作人員警示、勸阻于不顧,一上來就又推又搡,沖擊“人墻”,他們向施工人員揚沙子,扔石子,宏坤建設員工始終處于被動挨打、忍讓防御的境地,落單的曾和平遭到村民圍毆,宏坤建設班組長馮某云被打傷送醫,他們全程對村民沒有任何暴力行為。
2023年6月6日,本案一審法庭調查過程中,這些經被告人和辯護人千辛萬苦爭取才被法院調取到案的視頻,作為案件證據當庭播放,結果劇情反轉,真相大白,整個法庭沉默了。曾建斌則坐在被告人席上,暗自落淚。
曾建斌說,他之前并不了解現場情況,現在視頻一放,事情看得很清楚,自己的班組、員工,為了一點點工程,居然這么卑微,不僅當時蒙受巨大委屈,現在辦案機關還要顛倒黑白指控他們犯罪,這讓他心里非常難過。“如果不是有視頻,我們跳進黃河也洗不清了。”
“這些視頻不僅以無可置疑的方式呈現了事件全過程,而且也讓我們意識到,言詞證據有多么不可靠、不可信,這也印證了什么是眾口鑠金、三人成虎。”王興律師表示,如果沒有這些客觀證據,那么多村民的不實證詞,可能真的足以顛倒是非。由此反觀本案其他案件事實,因為沒有客觀證據,言詞證據有多少可信度也可想而知。
最終,綿陽市中院認定:案發時該塊土地不存在法律上的權屬爭議,教師宿舍項目取得了建設施工許可證,宏坤建設基于與綿中英才的合同約定,有進場施工的權利。被告人雖預見到進場可能會引發村民阻攔而聚集了上百工人到場,但主要目的還是為了保障場內施工,并非為了挑撥對方實施侵害行為再予以反擊,不具有尋釁滋事或打架斗毆的主觀故意。客觀方面,雙方雖發生了推操、抓扯等肢體接觸,但面對村民的過激行為,被告人極為克制,未主動毆打村民,亦未過限反擊,不符合聚眾斗毆罪的構成要件。公訴機關的指控不成立,對曾建斌、盧善文、曾和平及辯護人提交的相關證據及辯解辯護意見予以采納。
因為刑事訴訟關乎人的生命和自由,法律對于刑事案件設置了最嚴苛的證明標準,具體體現為《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五條,“證據確實、充分”不僅要求“定罪量刑的事實都有證據證明”、“據以定案的證據均經法定程序查證屬實”,而且要求“綜合全案證據,對所認定事實已排除合理懷疑”。
通俗來說,只有鐵證如山,才能對一個人定罪量刑。
但在曾建斌案中,出現了一種奇怪的“舉證責任倒置”——除非你有鐵證證明自己無罪,否則,你就是有罪的。大量缺乏客觀證據的案件事實,就是根據一些真實性高度存疑的言辭證據定罪。
三匯四季公園
拾壹︱所謂經濟犯罪
一審法院認定曾建斌案涉及四起經濟犯罪,其中高利轉貸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主要與金輝小貸對外放貸有關(詳見第五章——“這是我一生最大的決策失誤”),串通投標罪和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則是禍起“三匯系”公司主業房地產開發和工程建設。
——所謂串通投標,是說2015年至2021年期間,在綿中英才學校和信鴻房產相關施工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曾建斌通過事先與招標人串通或者利用代表招標人負責招投標工作的便利,指使盧善文以宏坤建設中標為條件開展投標工作。后盧善文安排宏坤建設員工采用租借其他公司資質、統一投標報價的方式中標綿中英才新建綜合樓、教師宿舍以及三匯四季公園一期施工項目。三匯四季公園二至四期施工項目招投標過程中,曾建斌沿用與一期相同的模式開展招投標并中標。一審法院認定這六個施工建設項目均構成串通投標罪。
辯護律師表示,串通投標罪是指投標者相互串通投標報價損害招標人以及其他投標人利益,或者投標者與招標者相互串通,損害國家、集體、公民合法權益,情節嚴重的行為,曾建斌案不存在上述任何一項損害相關法益的行為。
首先說綿中英才新建綜合樓和教師宿舍項目,這兩個項目都是綿中英才學校主動邀請宏坤建設承建,宏坤建設在整個過程中沒有任何違法犯罪。
據綿中英才學校負責人介紹,學校之所以選擇宏坤建設承建他們的幾個項目,是經校方綜合分析,基于宏坤建設施工質量好、能按時交工等因素考量,而不是出于其他不正當目的或不正當利益。
“新建綜合樓這個工程是有工期、質量要求的,不能隨便找一個單位來修建,避免做成爛尾樓,要找一個有實力,能按期交工,能按質量完工,特別是能開得了工的單位來修建。然后我們就一起分析,在綿陽能滿足這些要求的單位,我們覺得三匯還不錯。”學校負責人王某光在接受警方調查時如是說。
王某光表示,宏坤建設在承建學校綜合樓這個項目上,不僅如期完工,保質保量搞得很好,還被評為優質工程,所以后來建設教師公寓時,學校自然而然邀請宏坤建設繼續承建。
學校財務負責人表示,建設過程中,學校對工程造價嚴格把關,盡量把價格降到最低,“完全是因為宏坤公司項目做得好,學校很認可,所以愿意把這幾個項目都交給他們做。”
辯護律師表示,從這些證據可以看出,校方之所以邀請宏坤建設承建綿中英才學校項目,是因為認可宏坤建設工程質量、認可三匯集團實力,是出于能夠將工程項目做好,保證不出問題,同時將工程造價降到最低的目的考慮,而不是宏坤建設為了實現自己的不正當利益,通過不正當手段與學校負責人勾結,從而中標,不存在所謂的“英才學校和三匯公司互相串通”。
此外,相關證人均證實,參與陪標的四家公司本身都沒有參與綿中英才學校項目投標的意愿,只是配合走一下流程,宏坤建設沒有損害其他投標人的利益。本案中所有證據都能證明,對于宏坤建設而言,承建綿中英才學校工程項目完全沒有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至于說三匯四季公園項目,在案證據顯示,三匯四季公園是三匯房產與信鴻房產合作的項目,其中三匯房產占股95%,信鴻房產僅占5%。雖然信鴻房產名義上是這個項目的業主單位,實際上是三匯房產主導整個項目開發。這就相當于是三匯旗下的建筑公司,承建三匯自己的開發項目,只是由于合作方信鴻房產系國資企業,因此項目發包需走招投標程序,三匯房產是這個項目的實際招標人。
曾建斌表示,三匯四季公園項目采取邀請招標的方式,是經信鴻房產母公司科發集團向綿陽市發改委請示同意后確定的,并非三匯房產擅自主張,完全合理合法。
在案證據證實,三匯四季公園一期施工項目招標前,宏坤建設已經開始施工建設。相關負責人介紹,“因為招標進度遠遠落后于建設進度,所有的招投標都是后期來補手續。”
辯護律師表示,宏坤建設先進場施工,之后為了彌補程序問題才重新走招投標程序,屬于形式方面瑕疵,但是內定工程屬于平等自愿協商的結果,不具有排除、限制競爭的情況,更不涉及侵害其他招投標方利益。幾家陪標公司都沒有承建三匯四季公園項目的意愿,只是配合走一下流程,陪標行為并沒有給任何陪標人造成損失。如此操作同樣沒有給國家、集體或第三人造成任何損害。“這種情況無論從法律角度、情理角度,還是在司法實踐中,都不應當認定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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