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系上海蘭迪(深圳)律師事務所海關財稅團隊費云律師
2024年11月29日,海關總署發布了海關總署公告2024年第175號(關于發布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有關事項的公告),修改制定了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分類表》(以下簡稱《分類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境物品計稅價格表》(以下簡稱《計稅價格表》)。本文以近期出臺的一系列法規政策為依據,說明我國現行物品進境政策的變化。
一、我國入境旅客行李物品和郵遞物品政策的發展:
二、現行進境物品政策的變化
(一)《分類表》和《計稅價格表》
2024年第175號公告所公布的《分類表》和《計稅價格表》將原來的375個稅號優化調整為302個分類編號,使物品類別界定更加清晰,便利個人理解和自主申報。比如,將適用綜合稅率20%的空調、電冰箱、洗衣機、電視機等大家電和燈具、吸塵器等小家電整合為“家用電器及其配件、附件”;將適用綜合稅率13%的計算機、手機等整合為“家用信息技術產品”;將適用相同綜合稅率、功能類似的化妝品,按照唇用、眼用、指(趾)甲等不同使用部位進行分類編號整合;對智能穿戴設備等近年來市場上的新興產品增設分類編號。
(二)進境物品分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定原則的變化
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15號確定了進境物品的歸類原則和完稅價格確定的原則。
1.物品歸類原則是以列明為基本,以未列明為例外:《歸類表》已列名的物品,歸入其列名類別;《歸類表》未列名的物品,按其主要功能(或用途)歸入相應類別;不能按照上述原則歸入相應類別的物品,歸入“其他物品”類別。
2.物品完稅價格也是以列明為基準:《完稅價格表》已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完稅價格表》確定;《完稅價格表》未列明完稅價格的物品,按照相同物品相同來源地最近時間的主要市場零售價格確定其完稅價格;實際購買價格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2倍及以上,或是《完稅價格表》列明完稅價格的1/2及以下的物品,進境物品所有人應向海關提供銷售方依法開具的真實交易的購物發票或收據,并承擔相關責任。海關可以根據物品所有人提供的上述相關憑證,依法確定應稅物品完稅價格。
3.而現行有效的2024年第175號公告,其所公布的歸類原則和計稅價格確認原則在側重基礎不同:
不同于之前以《完稅價格表》列明為主,現有計稅價格確認原則更傾向于以實際成交購買價格為基礎,這一點與《關稅法》規定的“進口貨物的計稅價格以成交價格以及該貨物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輸入地點起卸前的運輸及其相關費用、保險費為基礎確定”的宗旨相一致。符合現行的海關審價機制,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由海關依次以實際購買價格、《計稅價格表》、其他合理方法,確定進境物品的計稅價格。
以實際購買價格為基礎作為計稅價格,尊重客觀實際,符合《海關法》、《關稅法》的規定,也是國際通行做法。保留采用《計稅價格表》和其他合理方法,也符合《關稅法》的規定,有助于在無法確定進境物品實際購買價格的情況下,采用多種方式確認價格,減少納稅爭議,促進通關便利。
三、進境物品的其他政策變化
(一)旅客可攜帶或寄遞進境物品數額變化
(二)旅客可攜帶其他物品限量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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