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私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魚鰾如何認定其價值
2017年,被告人趙某在M國購買魚鰾后,欲通過不向海關申報的方式偷運入境,并多次聯系譚某買關。2018年1月,趙某找通曉西班牙語的被告人譚某某幫助攜帶魚鰾回國,以便遇M國執法部門檢查時進行溝通,并以幫譚某某購買M國至中國的往返機票作為報酬。2018年1月22日,趙某將其購買的63個魚鰾放入譚某某行李箱內,二人乘坐M國經停H國至國內A地的B航班回國。1月24日,二人抵達國內A地某機場,從無申報通道入境,后海關人員從譚某某的行李箱中查獲魚鰾63個。經鑒定,上述魚鰾均是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的魚鰾,該魚類為《瀕危野生動植物種國際貿易公約》附錄I中物種。經核算,上述魚鰾價值共計40.32萬元。
爭議焦點:走私加利福尼亞灣石首魚魚鰾如何認定其價值
張嚴鋒走私犯罪辯護律師團隊提示:
一、相關條文
1.《野生動物保護法》第62條規定,本法規定的獵獲物價值,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值的評估標準和方法,由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
2.國家林業局頒布的《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方法》(國家林業局令第46號)、農業農村部頒布的《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農業農村部令2019第5號)是現行評估認定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主要法律依據。
3.《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第5條規定,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
4.《水生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評估辦法》第7條規定,水生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按照該物種整體價值乘以涉案部分系數計算。涉案部分系數不能超過1;系該物種主要利用部分的,涉案部分系數不應低于0.7。具體由核算其價值的執法機關或者評估機構綜合考慮該制品利用部分、對動物的傷害程度等因素確定。
5.《關于依法懲治非法野生動物交易犯罪的指導意見》第6條規定,對涉案野生動物及其制品價值,可以根據國務院野生動物保護主管部門制定的價值評估標準和方法核算。對野生動物制品,根據實際情況予以核算,但核算總額不能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核算方法不明確的,其價值標準最高可以按照該種動物整體價值標準的80%予以折算,其他部分價值標準最高可以按整體價值標準的20%予以折算,但是按照上述方法核算的價值明顯不當的,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妥當予以核算。核算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的,以實際交易價格認定。
二、爭議焦點解析
根據上述條文第一、第二條可知,盡管這兩個評估辦法的制定主體不同,對陸生和水生動物及其制品的價值核定的具體規定也有所差異,但它們的基本思路和原則是一致的。具體方法如下:
確定動物整體價值:首先,基于該物種的基準價值標準,并結合保護級別系數(通常是5倍或10倍)來計算該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對于動物幼體和人工繁殖的動物,還需結合發育階段系數和物種來源系數來確定其整體價值。整體價值=物種基準價值標準×保護級別系數5倍或10倍。
確定動物制品價值:其次,以該物種的整體價值為基礎,由相關執法機關或評估機構根據實際情況核算野生動物制品的價值(野生動物整體價值×涉案部分系數),但制品價值不得超過該種野生動物的整體價值。計算公式為:動物制品價值=物種基準價值標準×保護級別系數×物種來源系數×發育階段系數×涉案部分系數。
此外,兩個評估辦法均規定,如果野生動物及其制品有實際交易價格,并且該價格高于按照上述方法評估的價值,則應按照實際交易價格執行。
在核定珍貴動物制品的價值時,應遵循以下四項基本原則:
1.價值上限原則:珍貴動物制品的價值不能超過動物整體的價值。
2.特殊部位價值折算原則:對于具有特殊利用價值或者導致動物死亡的主要部分,其價值標準可以按照該種動物整體價值標準的70%-80%進行折算。
3.其他部位價值折算原則:對于其他部分的價值標準,應按照該種動物整體價值標準的20%以下進行折算。
4.實際交易價格優先原則:如果核算的價值低于實際交易價格,則應以實際交易價格為準進行認定。
上海峰京律師事務所
張嚴鋒 商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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