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志明國家政治學院陳克越、鄭氏紅幸撰文表示,1991年七大,越南共產黨確認了黨內三項原則:民主集中制原則、自我批評和批評原則、團結統一原則。同時增加了兩個原則:一是黨同人民群眾保持緊密聯系,二是黨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活動。十一大通過的黨章申明:“以民主集中制為基本組織原則,實行集體領導,個人負責,愛護同志,紀律嚴明,同時執行以下原則: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在政治綱領和黨章的基礎上保持團結,保持與人民的密切聯系,并在憲法和法律范圍內開展活動”。
在越南共產黨是唯一執政黨的情況下,從中央到地方的所有國家機關、越南祖國陣線、各政治社會組織、軍隊、公安、公共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和國有控股企業均設有黨組織;同時,這些組織和機構的主要領導職務大多由黨員擔任。
原則上,黨統一、直接、全面領導組織工作,領導干部工作并對整個政治體系的干部進行管理。在國家機關、越南祖國陣線和各政治社會組織的組織和活動中,必須確保黨的領導作用,使得這些機關和組織中的黨組織認真貫徹黨的原則,同時要發揮政治體系各組織的作用,遵守法律,尊重越南組織陣線和各政治社會組織的章程和組織、活動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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