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張某某、單某對 HJ縣建筑工地施工和城鄉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與HJ住建局作出的涉案《**縣河北新村“7.20”燃氣閃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有異議,以HJ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為被告,某某有限公司為第三人,向HJ縣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請求撤銷該調查報告。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張某某、單某請求撤銷《HJ縣河北新村“7.20”燃氣閃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請求,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遂裁定駁回原告的起訴。
張某某、單某不服,提出上訴。
二審法院經審理認為,HJ縣建筑工地施工和城鄉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與HJ住建局作出的涉案《HJ縣河北新村“7.20”燃氣閃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是一種事實性認定,其本身并未直接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根據《公安部關于對火災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規定;“火災事故責任認定是根據當事人的行為與火災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其行為在火災事故中所起的作用而作出的結論,其本身并不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不是一種獨立的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受案范圍。當事人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申請重新認定”。故HJ縣建筑工地施工和城鄉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與HJ住建局作出的《HJ縣河北新村“7.20”燃氣閃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不屬于具體行政行為,不屬于人民法院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
我認為,此案有兩個問題值得深入探討:
一是事故屬性。涉案調查報告采用“燃氣閃爆火災事故調查報告”的描述,事故到底是燃氣閃爆,還是火災?
二是職權范圍。被告HJ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或者HJ縣建筑工地施工和城鄉燃氣安全生產專業委員會,是否具有調查火災事故的法定職權?
各位要特別注意的是,我認為本案適用法律存在著明顯的錯誤。
2009年5月21日,公安部頒布《關于廢止和修改消防工作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的通知》(公通字〔2009〕29號),決定廢止《關于對火災事故責任認定不服是否屬于行政訴訟受案范圍的批復》(公復字〔2000〕3號)。二審法院將已廢止15年的規范性文件作為審理行政案件的依據,毫無疑問是錯誤的。
遺憾的是,原告律師和辦案法官都不了解這方面的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
承辦的
成功將對方主張近億元火災損失打掉了7500萬,減損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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