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鋒
“4歲網紅年收入或超1650萬元!”南國早報在報道這條消息時指出,擁有兩千多萬粉絲的4歲小網紅“瑤一瑤小肉包”,“憑借可愛形象收獲海量粉絲,展現出強大的商業價值”“彰顯了網紅經濟在流量時代的巨大潛力”,同時指出,“瑤一瑤小肉包”父母曾“被質疑為流量擺拍、故意絆倒小女孩”。
應該說,為博眼球、賺流量,一些網紅不惜擺拍,甚至打法律擦邊球,牟取收益,可謂屢見不鮮。而且,據南國早報報道,“瑤一瑤小肉包”父母曾就“為流量擺拍、故意絆倒小女孩”作出過道歉,說明其在通往網紅的路上,并非沒有為了達到迅速吸引公眾注意,短期內帶來高點擊率和流量,進而轉化為廣告收入、商業合作等利益,動過一些手腳。
不過,青鋒這里并不是為了質疑“瑤一瑤小肉包”父母在背后有沒有動什么手腳,而是想以此作為探討問題的依據,讓大家一起來評論,靠4歲小孩博眼球、賺流量,尤其是參與商業活動,是否依法有據?還是已經涉嫌違反相關法律法規?
南國早報的報道披露,“瑤一瑤小肉包”賬號1—20秒廣告報價為40萬元,60秒以上廣告報價為55萬元。該報道“以一年30條廣告、每條55萬元估算”,得出“瑤一瑤小肉包”一年內廣告收入或超1650萬元的結論,應該說不算夸張。
同時,南國早報的報道還披露,“瑤一瑤小肉包”和“瑤一瑤的爸比媽咪”兩個賬號,在過去一年中曾發布的30條廣告視頻中,有“名創優品、麥當勞、理想、OPPO、Vivo、五菱、空刻、亞朵星球、顧家家居、韓束等知名品牌”,其中,飛鶴廣告則達5支。
大家都知道,我國廣告法在第三十八條中明確,“不得利用不滿十周歲的未成年人作為廣告代言人”。
因為青鋒沒有看過“瑤一瑤小肉包”等視頻,其中有沒有涉嫌以4歲小孩做代言人不能隨便臆斷,但在以4歲小孩為主拍攝的視頻賬號發布廣告,是否涉嫌違反了廣告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也不能加以妄斷,但至少可以由此提醒監管部門對“瑤一瑤小肉包”中發布的廣告做認真的審查,不能說完全沒有必要。
青鋒注意到,廣告法第四十條規定,在針對未成年人的大眾傳播媒介上不得發布醫療、藥品、保健食品、醫療器械、化妝品、酒類、美容廣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網絡游戲廣告。和“針對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務的廣告不得含有”“勸誘其要求家長購買廣告商品或者服務”和“可能引發其模仿不安全行為”的內容。
由此可見,南國早報披露的“擁有兩千多萬粉絲的4歲小網紅‘瑤一瑤小肉包’父母被質疑為流量擺拍、故意絆倒小女孩”,其中故意絆倒小女孩,若認定為不安全行為,則“瑤一瑤小肉包”父母就不能僅僅是道歉就可以了事的了。
青鋒注意到,中央網信辦開展的“清朗·2025年春節網絡環境整治”專項行動明確要重點整治的6個方面的問題中,包括虛構擺拍家庭倫理、情感糾紛等矛盾沖突劇情,傳遞不良價值觀。那“4歲網紅年收入或超1650萬元!”是否也在傳遞不良社會價值觀呢?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