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節是中華民族最重要的傳統節日,也是家人團聚、出行游玩的好時光。在這溫馨美好的時刻,我們也不能忽視那些潛藏在節日背后的安全風險。本文選取典型案例,對春節期間的飲酒、燃放煙花爆竹、出行旅游三方面風險進行分析并進行安全提示。
文明飲酒,健康過年
小燕與小娟、小美和小帥是同學。假期的一天,三人相約聚餐,喝了兩瓶白酒。飯后小娟、小美駕車送小燕回家,將小燕放在小區附近的小路后離開。小燕獨自回到家中睡下。第二天,小燕午睡后發現左側肢體乏力,左上肢不能抬舉,左下肢不能站立,被家人送往醫院,經治療,初步診斷為腦梗死。小燕的丈夫認為,小娟等幾人邀請小燕聚餐,作為小燕相識多年的朋友,在聚餐過程中對于小燕飲酒未盡到勸阻義務,在酒后也未能將其安全送回家中交于家屬照顧,也未通知家屬。小燕因醉酒昏迷不醒,至今未恢復意識,小娟幾人存在一定的過錯,對此應承擔一定的責任。小燕丈夫作為妻子的訴訟代理人,對小娟、小美和小帥提起訴訟。
庭審中,小娟、小美和小帥稱,當天幾人聚會用餐過程十分愉快,而且是小燕提議點酒,幾個人一共喝了兩瓶白酒,但是并沒有勸酒的情況。聚餐結束時,小燕衣著整齊、意識清楚。因小燕家附近路窄,車輛無法進入,且小燕執意要步行回家,所以將小燕送到路口后離開。小燕安全到家后,并未有任何的身體不適,回家后當天晚上三人還通過手機聊天。第二天,小燕的丈夫說小燕生病住院了,三人當晚到醫院看望了小燕,當時小燕意識清醒,并無昏迷。針對以上情況,三被告提交了當日餐廳大廳監控錄像、聊天記錄作為證據。三被告認為,他們不存在任何侵犯小燕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的行為。
法院經審理認為,朋友之間聚餐時有飲酒行為應屬正常情況。目前沒有證據證明當天的飲酒過程中,三被告存在對小燕強勸飲酒、逼迫飲酒、許諾條件飲酒等不當行為。根據當日餐廳大廳監控錄像顯示,小燕等人用餐后離開包廂時,小燕與大廳內的熟人打招呼告別,之后小燕自行走出餐廳,步伐平穩,未見醉酒情況。在此情況下,三被告并未因小燕未醉酒而對其不管不顧,而是由小娟開車將其載回其居住的小區,小燕自行步行安全回家,小燕從離開餐廳到回到家中的過程未發生任何人身危險和損害。因此,應當認定,作為朋友的三被告已在小燕飲酒后盡到了相應的照顧和注意義務。該事件給小燕本人及其家人造成無法挽回的損失和痛苦,令人痛惜,盡管如此,法院難以罔顧事實和法律,應堅持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公平公正作出裁判。法院最終判決駁回小燕的全部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作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在參加聚餐飲酒時注意自身安全,自行控制飲酒量。共同飲酒者之間也形成了一定的安全保護義務。這包括在飲酒過程中對其他飲酒人負有提醒、勸阻和通知的義務,對醉酒者負有看護、照顧和護送的義務。如果勸酒行為導致他人發生意外,勸酒者可能需要承擔法律責任。特別是以下幾種情況:1.強迫性勸酒,如使用“不喝看不起我”等言語要挾、野蠻灌酒等行為。2.明知對方不能飲酒還勸酒,比如對方明確表示了酒精過敏或者服用了藥物不宜喝酒,仍勸酒導致其疾病發作等。3.未將醉酒者安全護送,如飲酒者已失去或即將失去對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無法支配自身行為時,酒友沒有將其送至醫院或安全送回家中。4.酒后駕車未勸阻,導致發生車禍等損害。在這些情況下,如果因勸酒導致他人傷亡,勸酒者可能需要承擔侵權責任。
在此提醒,親友相聚,飲酒助興時務必注意適度,切勿強行勸酒,尤其是對不能飲酒或已過量飲酒的人。如果發現飲酒者出現異常情況,應及時采取措施,如送醫救治等,以減輕或避免可能的法律后果。
煙花爆竹,安全為先
春節期間,小張所在的公司組織員工外出游玩。一天晚飯后,為了烘托氣氛,公司購買了煙花并組織燃放。在燃放過程中,小張被一枚傾倒斜射的禮花彈打中受傷。小張住院治療期間,公司墊付了部分醫藥費。出院后,小張與公司協商賠償,但遭到拒絕。經鑒定,小張構成為7級傷殘。因協商賠償未果,小張以侵權責任糾紛為由,對公司提起訴訟。
庭審中,公司辯稱,其是出于人道考慮才為小張墊付的醫藥費,對小張提出的訴訟請求不予承認。希望法院在分清法律責任,明確責任比例的情況下依法判決。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小張與其同事在公司組織下燃放煙花爆竹,公司未能盡到管理之責。小張作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應當預見到燃放煙花爆竹可能存在的危險,由于其沒有預見或雖已預見卻輕信能夠避免,造成損害結果的發生,小張對此亦應承擔相應的責任。根據查明的事實,現小張主張公司賠償醫療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營養費,護理費,后期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請求合理,于法有據,法院予以支持。具體賠償數額,法院將依據已確認的費用并參考小張的傷情等客觀情況酌情予以判處。小張主張后期醫療費6萬元,未提供相關證據,法院不予支持。但小張可在今后醫療費實際發生時,繼續主張權利。
法院最終判決,公司賠償小張醫療費,交通費,傷殘鑒定費,殘疾輔助器具費,營養費,護理費,后期護理費,住宿費,誤工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賠償金等共計23.8萬余元。
【法官提醒】
燃放煙花爆竹具有一定的危險性。若因個人不當燃放煙花爆竹導致他人受傷,燃放者需承擔侵權責任,賠償受害者因此遭受的損失;對于違反當地煙花爆竹管理規定,擅自燃放或在禁止燃放的區域、時間內燃放,導致受傷或引發火災等嚴重后果的,還可能面臨行政處罰,甚至刑事責任。春節期間,燃放煙花爆竹應遵守相關規定和安全操作規程,確保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如果兒童參與燃放,應有成人陪同并監護。如果因他人燃放煙花爆竹而受傷,應立即就醫,并保留好相關證據,以便后續維權。同時,可向當地公安機關報案,由公安機關依法進行調查處理。
出行旅游,謹慎無憂
李女士想趁假期報團去旅游。經他人介紹,李女士通過一位名叫珊珊的導游參加了郊區一日游并交納團費100元,珊珊自稱其為陽光旅游公司導游。但是,李女士交費后,雙方未簽訂旅游合同,珊珊也未向李女士出具收款收據。李女士稱,游玩當天,其在下車前往旅游景區途中,因人流大且道路不平不慎摔傷。摔傷后,珊珊未第一時間將李女士送往就醫,而是通知其家人前往事發地帶其就醫。因摔傷嚴重,醫院給李女士進行了人工全髖關節翻修手術。出院診斷為股骨骨折(右)、右側人工股骨頭置換術后(右)。出院后李女士找珊珊協商賠償問題,沒想到珊珊開始以各種理由推脫避而不見,后來干脆將李女士拉黑了。無奈之下,李女士將珊珊與陽光旅游公司訴至法院。
庭審中,陽光旅游公司稱,公司未與李女士其簽訂任何形式的旅游合同,也未以任何方式收取費用,公司也沒有珊珊這個人,不同意李女士的訴訟請求。珊珊經法院依法傳喚,未應訴答辯。
關于李女士傷情,經委托司法鑒定機構進行司法鑒定,鑒定意見為李女士因摔傷致右股骨干(即假體周圍)粉碎性骨折,經行人工全髖關節翻修術后,目前遺留右髖關節活動功能部分喪失,評定為十級傷殘,誤工期300日,護理期120日,營養期90日。李女士交納鑒定費用3150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珊珊經合法傳喚未到庭應訴,視為其放棄答辯、質證、辯論等訴訟權利,其應承擔不利的法律后果。李女士系在珊珊組織的旅游團游玩過程中摔傷,現并無證據證明導游系陽光旅游公司員工,故法院認為李女士與珊珊之間存在旅游合同關系,與陽光旅游公司不存在旅游合同關系,其要求陽光旅游公司承擔賠償責任,依據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基于旅游合同關系,珊珊應對李女士游玩期間的人身安全負有保障義務,現珊珊未盡到該項義務,存在違約行為,應對李女士在游玩期間摔傷一事承擔違約賠償責任。另外,李女士本身為高齡老人,出行風險高于他人,其外出旅游應有家人陪伴照顧,故其本身也對摔傷一事具有一定責任。綜上,法院判令珊珊對于李女士摔傷一事承擔60%的賠償責任。
最終法院判決珊珊導游給付李女士醫療費56732.54元、住院伙食補助費960元、出院之后的護理費9360元、營養費5400元、傷殘賠償金40794元、鑒定費1890元、護送費252元、住院期間的陪護費1728元、精神損害撫慰金5000元,駁回李女士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
旅游經營者(包括旅行社、景區管理者等)對旅游者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這意味著旅游經營者應提供安全、可靠的旅游環境和設施,并在必要時采取救助措施,防止旅游者遭受人身損害和財產損失。如果旅游者在景區內因設施缺陷或管理不善而受傷,如道路損壞、警示標志不足等,旅游經營者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相反,如果旅游經營者已盡到安全保障義務,而旅游者因自身原因(如冒險行為、未遵守安全提示等)受傷,則旅游經營者的責任可能會減輕或免除。作為自己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旅游者在旅行過程中應遵守旅游景區的規定和安全提示,選擇適合自己的旅游項目,并在參與具有一定危險性的活動時采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如果旅行中受傷,旅游者可以通過與旅游經營者協商、向消費者協會投訴、申請仲裁或提起訴訟等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維權過程中,注意保留好相關證據,如醫療記錄、事故現場照片、旅游合同等,以便證明自己的主張。
來源:中國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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