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2024年北京市依法保障婦女兒童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專輯(五)
案例五
宋某虐待被看護人案
基本案情
被害人趙某(女)遭遇交通事故致顱腦損傷,認知和語言能力發生障礙,在某醫院住院治療,生活不能自理。宋某系某家政公司派遣到該醫院的護工,受趙某子女雇傭負責陪護。宋某采取持橡膠手套抽打被害人臉部、用鞋底抽打其腹部、捆綁等方式虐待趙某,致其身體多處受傷,經鑒定,構成輕微傷。經檢察機關起訴,宋某因犯虐待被看護人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三個月并禁止在刑滿釋放后三年內從事看護工作。
案件辦理情況
檢察機關認真審查監控錄像等關鍵性證據,認定宋某嚴重違背護工職業準則,虐待失能老年婦女,情節嚴重,構成虐待被看護人罪,建議法院對其從嚴處理,依法適用從業禁止。辦案過程中,檢察機關與被害人家屬多次溝通,了解到趙某需要終身看護,家庭面臨經濟困境,在督促被告人及其家屬賠償損失的同時,主動移送司法救助線索,通過“京津冀”協同履職,開展異地司法救助,與河北檢察機關協作發放司法救助金3.5萬元,與當地婦聯協作為被害人申請殘疾證、落實低保政策等。針對涉案醫院及家政公司護工沒有資質、護工質量評價存在疏漏等問題,分別制發檢察建議,并督促有效整改。積極開展法治宣傳,相關報道被多家媒體采用,凝聚了保障殘障婦女權益社會共識。
典型意義
本案是一起司法機關從嚴打擊護理人員虐待失能老人并依法適用從業禁止的典型案例。檢察機關在依法訴請法院判處宋某刑罰,有效震懾犯罪行為的同時,積極開展司法救助工作,以檢察溫度療愈被害人心理創傷。主動延伸職能參與社會治理,通過制發檢察建議督促家政公司、醫療機構等相關主體承擔責任,強化護工選用審核與安全監管,助力護理行業安全風險源頭治理。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刑法》第二百六十條第一款對未成年人、老年人、患病的人、殘疾人等負有監護、看護職責的人虐待被監護、看護的人,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三十七條第一款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細則(試行)》第二條人民檢察院國家司法救助工作,是人民檢察院在辦理案件過程中,對遭受犯罪侵害或者民事侵權,無法通過訴訟獲得有效賠償,生活面臨急迫困難的當事人采取的輔助性救濟措施。
第七條救助申請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檢察院應當予以救助:
(一)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重傷或者嚴重殘疾,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二)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危及生命,急需救治,無力承擔醫療救治費用的;
(三)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死,依靠其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近親屬或者其贍養、扶養、撫養的其他人,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四)刑事案件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致使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因加害人死亡或者沒有賠償能力,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五)舉報人、證人、鑒定人因向檢察機關舉報、作證或者接受檢察機關委托進行司法鑒定而受到打擊報復,致使人身受到傷害或者財產受到重大損失,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六)因道路交通事故等民事侵權行為造成人身傷害,無法通過訴訟獲得賠償,造成生活困難的;
(七)人民檢察院根據實際情況,認為需要救助的其他情形。
來源:北京女性
北京市東城區婦女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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