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訴如何列被告,這聽起來不應該成為一個問題,根據法律規定,誰應該承擔責任就列誰為被告。話雖如此,但有時會過于線性思考問題,其實里面有不少講究。
首先,根據法律規定誰應該承擔責任,有時不夠清晰、沒把握,原告認為應該承擔責任的人,誰能保證法院也這么認定?所以,為了降低不確性風險,訴訟策略之一就是盡可能多的列被告,只要有事實或法律的關聯,理論上有一定的可能性就可以考慮列為被告,以免“掛一漏萬”,避免重復訴訟或導致應支持的訴訟請求被駁回。
當然,也不能隨意亂列被告,風馬牛不相及,明顯無關的被告不應列進來,否則有濫用訴權的可能,招致被告的起訴索賠,帶來訴訟風險。
其次,“被告所在地法院”通常是民事訴訟中有管轄權的法院,有時候增加一個合適的被告,就意味著增加一個管轄法院的選擇?!霸浇鹪V越便利”,增加被告并選擇就近、合適的法院起訴,意味著更高訴訟效率、更低成本,有時甚至會影響勝敗幾率。
上述是比較常見的“入門級”列被告學問,許多人都知道,但是有的人把握這個問題時,容易絕對化,以為被告越多越好。其實,這也是一種“刻板印象”,被告多通常更有利,但也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有時太多也成問題。
為了方便闡述,下文把主張訴訟請求法律上必需的、主要期待其能承擔責任的被告,稱之為“必要被告”,那些為了增加訴訟利益、降低風險,可有可無的被告,則稱之為“策略性被告”。下面列舉一些亂加被告可能存在的問題。
首先,多一個被告意味著多一個主體要走訴訟程序,如果增加一個“策略性被告”,但該被告明顯是個空殼公司,沒有實質經營也可能沒錢,那送達很可能會出現問題,會被動拖入公告程序,增加訟累。
又或者該“策略性被告”是境外主體,不僅送達時間會變長,訴訟還會因此變成涉外訴訟,涉外訴訟會影響級別管轄,本來基層法院的案件有可能變成中級法院管轄(這點是利是弊不一定)。另外,境外主體的判決生效時間也不同,境外被告的判決生效時間是30天,比國內主體的15天要長很多,這對上訴期的決策將產生重大影響。還有一點更重要,那就是涉外訴訟沒有法律明確的審限限制。
如果境外的“策略性被告”與“必要被告”沒有關聯的話可能還好,如果兩者有關聯或者是同一個實際控制人的話,那就要好好考慮,會不會因此在訴訟利益上得不償失,失去訴訟主動性。
再例如,如果原告與分公司有交易糾紛的,從方便日后執行的角度考慮,通常會把總公司作為被告,或者與分公司一起作為共同被告。但這種做法并不絕對,分公司和總公司一般不在一個城市,成本肯定會增加,如果分公司是有保障性實力、不怕無法執行的分公司,如金融機構的分支機構,其實就不必大費周章。很多涉及這些被告的案件,在考慮“策略性被告”時,都有這方面的因素。
不過話說回來,有些案件列的被告,本意就不是期待其承擔責任的,而是想讓該被告知曉這件事的,例如一些行政訴訟,多的不說,懂的都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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