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民政部公布了新修訂的《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5年5月1日起施行。讓我們一起來繼續學習打卡吧!
Q
新修訂的《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明確的處置非法社會組織的方式中還有“不予取締”的情形?
A
原《取締非法民間組織暫行辦法》規定的非法社會組織處置方式僅有“取締”一種,但在執法實踐中,各地依據相關社會組織違法行為性質、危害程度等的不同,創新發展了“勸散”等執法方式。
為提升行政執法效能,在保持嚴厲打擊整治基本原則的同時,此次新修訂的《取締非法社會組織辦法》對“不予取締”的情形進行了規定,明確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后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
當然,在取締非法社會組織過程中,如果涉及到行政處罰或治安管理處罰時,則必須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Q
新修訂的《辦法》還有什么亮點么?
A
新修訂的《辦法》規范執法行為。
新《辦法》增加了立案審批、調查取證、詢問檢查等相關規定,細化了取締決定作出程序,增加了法制審核、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取締決定效力、取締文書格式要求等相關內容。
對于情節輕微、社會危害性不大的非法社會組織,經勸誡、教育后主動及時解散的,可以不再作出取締決定,為勸散等執法方式留下實施空間。
對《辦法》第二十條列出的四類行為規定了銜接條款,在取締非法社會組織過程中涉及行政處罰和治安管理處罰時,按照相關規定處理。
A
新修訂的《辦法》強化了執法協作。
2021年,民政部、中央紀委、中央組織部等22個部門聯合印發了《關于鏟除非法社會組織滋生土壤 凈化社會組織生態空間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對企事業單位、社會組織、黨員干部、新聞媒體、公共服務設施和場所、互聯網企業、金融機構等相關主體提出要求。
與《通知》相銜接,本次新修訂的《辦法》也規定對參與非法社會組織活動或者為其活動提供便利的單位和個人,登記管理機關可以通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這些規定將為民政部門與紀檢、組織、公安以及相關主管部門加強協作、提升合力提供支撐。
Q
新修訂的《辦法》第二十條銜接的法律條款是什么?
A
第一類情況,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提供虛假證言,影響登記管理機關依法辦案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條進行處理;
第二類情況,阻礙登記管理機關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進行處理;
第三類情況,非法社會組織被取締后,仍以該組織名義進行活動的,公安機關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四條進行處理。
來源:中國社會組織動態、上海民政、赤峰民政
編輯:蔡 妍
校稿:胡 妍
陜西社會組織
電話:029-85202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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