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2025年第一季度落實“三個規定”及重大事項填報情況
為貫徹落實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和《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的要求,更好地接受社會監督,現將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2025年第一季度落實“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填報情況通報如下:共記錄報告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及相關接觸交往行為情況7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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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個規定指什么?
“三個規定”是指2015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領導干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的《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的《關于進一步規范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要求對于領導干部插手干預司法、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以及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等不當接觸交往行為,司法人員都要主動記錄報告,并進行通報和責任追究。
2019年8月23日,最高人民檢察院印發《關于建立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的實施辦法》,相比于“三個規定”,把記錄報告的重大事項,從司法活動擴大到干部選拔任用、項目安排、工程建設、監督執紀等5個方面;所涉重大事項類別,其中“司法活動”從干預、插手、過問案件擴大到包括(1)為案件當事人說情、打招呼;(2)打探案情;(3)邀請私下見面;(4)要求幫助轉遞案件材料;(5)打聽案件承辦人信息;(6)了解案件進展;(7)反映司法辦案問題;(8)希望案件依法公正或加快辦理;(9)其他等9類行為;把記錄報告的對象,從領導干部、司法機關內部人員擴大到檢察機關工作人員、公安機關工作人員、審判機關工作人員、國家安全機關工作人員、司法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其他黨政機關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公司企業、社會團體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員、律師、
熟人親友同學戰友等人員,明確了需要記錄報告的具體情形,實行月報制度,堅決做到“有問必錄”和“零報告”制度。
2020年4月,最高人民檢察院針對記錄報告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制定印發《關于執行“三個規定”等重大事項記錄報告制度若干問題的工作細則》,后又制定印發《過問或干預、插手檢察辦案等重大事項填報系統使用管理指南(試行)》,進一步規范了重大事項填報工作,完善填報信息保密制度,最大限度消除檢察人員思想顧慮;進一步明確了成果運用制度、抽查制度、專項督察制度、通報問責制度等,切實做到有問必記錄、逢案必倒查、有責必追究,讓如實填報的人員有“動力”,不如實填報的人員有“壓力”。
2024年中央政法委印發《關于完整準確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重點難點問題的答復意見》,強化應錄盡錄、實事求是、準確填錄,要求完整準確執行防止干預司法“三個規定”。
廈門市同安區人民檢察院
2025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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