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春本該是充滿歡笑和友情的時光,然而在南寧某中學,同窗共讀的小張和小李,如今卻要對簿公堂。究竟是什么原因,讓這對昔日好友反目成仇?在這起案件的背后,又隱藏著哪些值得我們深思的法律問題?讓我們走進這一期的《法官說法》,探尋案件背后的真相。
李景強
LIJINGQIANG
南寧市邕寧區(qū)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長
陳星
CHENXING
廣西民族大學法學院院長
轉賬給同學保管并共同消費,
最終應由誰買單?
關鍵詞
轉賬 共同消費 賠償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至7月間,初中生小張為套取零花錢,利用自己掌握父母微信支付密碼的便利,在使用父母手機時,未經父母同意,前后20余次通過微信將父母銀行賬戶的存款轉賬到同學小李使用的微信賬戶中,并以支付小李保管費為由,要求小李對自己的錢財進行保管,轉賬金額共計44000元。
2023年7月16日,小張的父母發(fā)現(xiàn)小張擅自通過微信賬戶將錢轉到小李微信賬戶的事情后,要求小李的父母退回所有小張轉賬過去的錢。
接到小張父母的要求后,小李的父母將微信賬戶中,僅剩余的5000元退了回去。之后,小李的父母了解到小李也使用了部分小張的錢,又補償返還給小張父母10000元。
小張的父母認為,小李應當將收取到的錢全部退還。因為沒有收回所有的錢,小張父母將小李及其父母告上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償還29000元。
法官說法
小張和小李之間的轉賬行為形成什么法律關系?是否有效?
小張擅自將父母銀行賬戶里的錢轉賬給小李,并以支付報酬為條件,委托小李進行保管,他們之間成立了保管合同關系。
因為他們是未成年人,所以在法律上,他們屬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之間達成的保管合同關系與他們的年齡、智力、精神健康狀況不相適應,所以,他們不具備訂立保管合同的民事行為能力。
但是法律上也規(guī)定了,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經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認后,是有效的。小張作為未成年人,他的法定代理人,應該是他的父母。
小張的父母并不認可小張的行為。所以小張和小李之間的民事保管合同關系是無效的。
小張的父母起訴小李及其父母,
索要剩余的29000元,是否合理?
我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當中有規(guī)定,民事法律行為無效、被撤銷或者確定不發(fā)生效力后,行為人因該行為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
小張和小李之間的保管合同無效后,小李一家已經把小李保管的微信賬戶中還未使用的5000元返還給小張一家。剩下具有爭議的部分,是已經使用了且不能返還的39000元。
對于這部分不能返還的款項,應該怎樣處理?
小張和小李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對合同的無效都有過錯,對于能夠核實使用人的款項,要按照誰使用、誰負擔的原則處理。
經審查,小張個人使用了12000元,小李使用了11000元,二人共同使用了8000元,還有8000元無法核實是由誰使用的。所以,共同使用的部分,以及無法核實使用人部分,由雙方各自負擔一半。
經過核算,小李應賠償小張款項共計19000元。由于小李父母先前返還了10000元,所以法院依法判定小李父母返還小張9000元。
案后提醒
現(xiàn)代社會中,因移動支付的廣泛使用,導致越來越多的未成年人使用父母的手機進行轉賬、消費,心智不夠成熟的未成年人在這樣的環(huán)境下,很容易因為沒有樹立好正確的金錢觀念和消費觀念,從而出現(xiàn)與其年齡不相符的大額消費,并損害家庭財產利益。甚至像本案中的無效保管合同,導致一對好友對薄公堂,影響同學關系。父母在生活中,一是保管好自己的移動支付賬號、密碼。二是要注意教育引導孩子樹立正確的金錢觀念和消費觀念,避免子女做出與其年齡、心智不相匹配的行為。
來源:廣西高院 邕寧區(qū)法院
編輯:桂小雯
校對:余躍
初審:伍彬
復審:王玉梅
終審:卓曉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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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方網站:南寧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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