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但隨著現代社會的發展,城市化的演進,鄰居之間也逐漸由陌生人組成,鄰居之間摩擦后難以溝通調解,如鄰居家經常傳出巨大噪音;在公共樓道堆放雜物;空調外機對著陽臺等,這都屬于相鄰關系糾紛,相鄰關系是指兩個以上相互毗鄰的不動產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行使不動產所有權或使用權時,因相互基于便利或者接受所限制所發生的權利義務關系。那么如何處理呢?
一、案例
趙某、唐某為鄰居,入戶門相對,趙某常年在外務工,回家后發現唐某悄悄改了其入戶門方向,導致趙某開啟大門困難。趙某找唐某協商要求改回原來方向,唐某置之不理。趙某起訴至法院,要求排除妨害,恢復原狀,法院審理后判決唐某合理期限內整改大門方向,恢復原狀。
二、律師評析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鄰居一方侵害另一方合法權益時,另一方有權制止并要求排除妨害;但若在合理范圍內,并未造成另一方權益損害,另一方也無權制止。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六條 妨害物權或者可能妨害物權的,權利人可以請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險。
第二百八十八條 不動產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方便生活、團結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則,正確處理相鄰關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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