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北京市依法保障婦女兒童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專輯(九)
案例九
李某訴高某、張某
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案
基本案情
高某與李某(女)系夫妻,雙方于2016年9月生育一子小高,張某系高某之母。高某與李某因感情不和于2022年4月分居,小高隨李某生活,后高某、李某分別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離婚訴訟期間,小高在上學途中被高某、張某帶走藏匿,李某只能通過微信視頻與小高進行為數不多的幾次溝通。李某以高某、張某侵犯其對小高的監護權為由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請求禁止高某、張某藏匿小高,立即停止侵害李某監護權。
案件辦理情況
案件審理過程中,高某、張某辯稱沒有藏匿小高,李某雖要求見面,但雙方對此未能協商一致。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高某對小高的撫養存在爭議,小高被高某、張某帶走后,李某多次詢問小高住所并要求與小高見面,高某、張某未予回復,亦未能提供妥善方案與李某協商解決探望等相關事宜。高某作為小高的父親,在離婚訴訟期間應理性約束自身行為,充分尊重對方撫養、教育、保護子女的權利,為子女健康成長營造良好的環境,故裁定禁止高某、張某藏匿小高,禁止侵害李某監護權。
典型意義
對未成年人撫養權的爭奪往往伴隨著成年人激烈的婚姻家庭矛盾,通過搶奪、藏匿未成年人來爭奪撫養權的行為不僅侵害了另一方家長的監護權,而且嚴重影響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長。民法典規定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可以參照適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父母對未成年子女撫養、教育和保護的權利是一種重要的身份權,針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侵害監護權的情形,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人格權侵害禁令。本案通過人格權侵害禁令,對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拒絕探望等侵害監護權的行為進行明確的否定評價和法律震懾,增強了當事人的法律意識,有力護航未成年人健康成長。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條民事主體有證據證明行為人正在實施或者即將實施侵害其人格權的違法行為,不及時制止將使其合法權益受到難以彌補的損害的,有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采取責令行為人停止有關行為的措施。
第一千零一條對自然人因婚姻家庭關系等產生的身份權利的保護,適用本法第一編、第五編和其他法律的相關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人格權保護的有關規定。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隱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來源:北京女性
北京市東城區婦女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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