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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申請人生活拮據,目前享受低保。他戶籍所在的房屋為公租房,原承租人為其母親。在其母親過世時,申請人正在服刑,房屋承租人變更為其妻子張女士(化名)。2013年,申請人與張女士離婚,雙方簽訂承諾書,約定申請人凈身出戶,房屋歸張女士所有,但申請人保留居住權(條件是若申請人再婚則自動放棄居住權)。離婚后,申請人雖仍居住在該房屋內,但時常不回家。2020年,申請人搬離該房屋,此后一直未回。
近期,申請人因在外租賃的房屋合同即將到期,提出搬回該套房屋居住,但張女士以雙方已離婚、不便同住為由拒絕。申請人多次與張女士發生爭執,甚至威脅要砸門,張女士因此報警。雙方因贍養費和房屋居住權問題產生糾紛,社區民警了解情況后,啟動“三所聯動”調解機制。
申請人提出兩項訴求:一是要求女兒支付贍養費;二是要求搬回該房屋居住。調解員在第一次調解中了解到,申請人女兒雖非張女士親生,但一直由張女士撫養長大。申請人女兒表示,父親服刑期間,她從未感受到父愛,且因父親的事影響了她的前途和心理健康。盡管如此,她從2021年起每月支付父親房租補貼。張女士和申請人女兒表示,愿意在現有房租補貼基礎上適當增加贍養費,或允許申請人入住房屋內3平米的小屋。
調解員聽取了申請人的訴求后,理解他作為刑滿釋放人員的生活困境和心理壓力,特別關注了他的經濟狀況和情感需求,并向申請人解釋了相關法律規定,幫助他認識到自己的訴求在法律框架內的可行性。調解員在傾聽申請人訴求的同時,也充分考慮了張女士和申請人女兒的立場。張女士明確表示,因雙方已離婚,不便同住。在尊重張女士意愿的基礎上及申請人的經濟狀況和實際需求上,調解員提出了折中方案:申請人女兒每月支付申請人贍養費,由申請人在郊區租房解決居住問題。
調解員通過平衡雙方利益,為雙方提供了一個切實可行的解決方案,明確約定了贍養費的支付方式和金額,申請人自行向法院撤銷起訴,再無其他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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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速遞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十六條第二款 成年子女對父母負有贍養、扶助和保護義務。
第一千零六十七條 成年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的,缺乏勞動能力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百六十六條 居住權人有權按照合同約定,對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的用益物權,以滿足生活居住的需要。
第三百六十七條 設立居住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居住權合同。
居住權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條款:
(一)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和住所;
(二)住宅的位置;
(三)居住的條件和要求;
(四)居住權期限;
(五)解決爭議的方法。
第三百六十八條 居住權無償設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設立居住權的,應當向登記機構申請居住權登記。居住權自登記時設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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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點評
本案涉及贍養老人和房屋居住權問題,矛盾復雜且情緒化。通過“三所聯動”調解機制,調解員、律師和社區民警共同努力,成功化解了這起家庭糾紛。調解員在調解過程中,不僅關注法律問題,還深入了解了當事人的情感訴求,幫助雙方理性溝通,最終達成協議。
本案的成功調解,不僅解決了當下的糾紛,還為類似家庭矛盾的處理提供了借鑒。通過法律與調解機制的結合,既能有效化解矛盾,又能維護家庭和諧與穩定。調解員在平衡各方利益、尊重當事人意愿的同時,依法保障了老年人的權益和子女的贍養義務,展現了調解工作在基層社會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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