開欄語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一個案例勝過一打文件。”案例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法治產品”。權威、規范的案例能夠統一法律適用標準、提高辦案質效、增強人民群眾對公平正義的獲得感。為此,本刊自2024年第21期起推出“中國審判|實踐案例”欄目,展現習近平法治思想在中國司法審判中的具體實踐,期待通過記錄與見證,助推、引領各級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促進公正高效司法,服務“抓前端、治未病”,引領社會矛盾糾紛源頭預防化解,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服務法治中國建設。
中國審判 | 實踐案例
文 |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 馮喜恒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金華英
文章摘要
2021年3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以下簡稱《刑法修正案(十一)》)適當前移刑事處罰防線,增設了危險作業罪,將雖未發生嚴重后果,但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發生嚴重后果現實危險的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圍。然而,由于危害結果尚未發生,如何界定其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現實危險”,成為司法實踐難題,亟待司法提供行為規范與規則指引。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一審審結的李某遠危險作業案入選人民法院案例庫,為正確把握“現實危險”的認定標準作了明確,也為類似案件裁判提供了指引。該案的判決是人民法院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法治思想和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指示批示精神,以法治力量筑牢安全生產防線的具體體現。同時,該案也反映出人民法院在適用危險作業罪時遇到的一些法律難題,以及我國安全生產治理中的一些薄弱環節,需要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履職與保障并重、服務與治理并重,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從“事后被動應對”向“事前主動預防”轉型,積極維護和塑造有利于發展的安全生產環境。
基本案情
2020年,浙江省永康市雅某酒店用品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雅某公司”)因安全生產需要,在油漆倉庫、危廢倉庫等生產作業區域安裝了可燃氣體報警器。2021年10月,李某遠作為公司安全生產負責人,在明知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會導致無法實時監測生產過程中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安全生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情況下,為節約生產成本而擅自予以關閉。2022年5月10日,雅某公司作業區域發生火災。因噴漆車間已經連續數天停止作業,相關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未達到臨界值,火情被及時發現并被迅速控制,未造成嚴重后果。2022年5月16日至17日,消防部門對雅某公司進行檢查,發現該公司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影響安全生產的問題,且在上述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區域內發現存放有大量油漆、固化劑,遂責令該公司立即整改,但李某遠一直未予整改。
經浙江省化工產品質量檢驗站有限公司鑒定,上述油漆、固化劑均系易燃液體,屬于危險化學品。2022年6月2日,永康市消防救援大隊將該犯罪線索移送至永康市公安局。永康市公安局經過偵查,于2022年7月4日以涉嫌危險作業罪將李某遠移送永康市人民檢察院審查起訴,永康檢察院于2022年9月23日向永康法院提起公訴。
裁判結果
永康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李某遠在生產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具有發生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危險作業罪。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以下簡稱《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設施……的;(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本案的爭議焦點是被告人李某遠實施的行為可否認定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一方面,李某遠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擅自關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報警設備;經消防檢查,因存在擅自停用可燃氣體報警裝置等消防安全隱患被責令立即整改,但其一直未予整改。另一方面,其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一是危險具有現實性。涉案現場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一旦遇到明火或者可燃氣體濃度達到一定數值,將引發火災或者爆炸事故。二是危險具有緊迫性。案發前,涉案廠區曾發生過火災,客觀上已經出現了“小事故”,之所以沒有發生重大傷亡等嚴重后果,是因為在發生重大險情的時段,噴漆車間已經連續數天停止作業,相關區域的可燃氣體濃度恰好未達到臨界值,且火情被及時發現并被迅速控制,屬于因偶然因素而僥幸避免嚴重后果發生的情形。
綜上所述,法院認為,被告人李某遠的行為構成危險作業罪。被告人李某遠歸案后能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依法予以從輕處罰。綜合被告人李某遠的犯罪性質、情節及社會危害性,永康法院于2022年10月8日作出判決,判處被告人李某遠有期徒刑八個月。該判決現已生效。
啟示意義
(一)守牢安全生產責任底線
習近平總書記強調,“牢牢守住安全生產底線,切實維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要以‘時時放心不下’的責任感抓好安全生產,把制度完善起來,把責任落實下去”。黨的二十大報告指出,“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建立大安全大應急框架,完善公共安全體系,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就完善公共安全治理機制作出戰略部署。
安全生產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事關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大局。安全生產治理工作是一項系統性、綜合性治理工作,法治在其中發揮著重要作用。《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推進安全生產領域改革發展的意見》要求健全法律法規體系,“研究修改刑法有關條款,將生產經營過程中極易導致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違法行為列入刑法調整范圍”。《刑法修正案(十一)》適當前移刑事處罰防線,增設了危險作業罪,將雖未發生嚴重后果,但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具有發生嚴重后果現實危險的行為納入刑事處罰范圍。這就進一步織密了刑事法網,對于加大安全生產監管力度,有效遏制重大事故發生,切實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發揮了重要作用。
本案中,永康法院深入踐行習近平法治思想,認真學習貫徹習近平總書記關于安全生產重要論述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妥善審理李某遠危險作業罪一案,更好地發揮了法治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引領保障作用。一方面,通過典型案例的發布,有效破除“不出事不擔責”的僥幸心理,切實提升企業主要負責人的安全意識和履職能力,推動企業從“被動應付檢查”轉向“主動防控風險”,助力行業整體安全水平提升。另一方面,向社會公眾直觀展示“未直接導致事故也可能構成犯罪”的法律理念,在全社會形成注重事前預防、投入事前預防的濃厚氛圍,讓預防為主、關口前移、標本兼治成為全社會的思想共識和行動自覺。
(二)明確“現實危險”的認定標準
危險作業罪突破傳統安全生產犯罪以發生實害后果作為入罪要件的立法模式,明確達到“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即可成立本罪。從危險作業罪的罪狀來看,本罪系具體危險犯,而非行為犯。由此可見,并非所有違反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的行為均被納入本罪的懲治范圍,前提條件是所涉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因此,是否具有《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規定的“現實危險”,即成為此類案件辦理過程中區分行政違法與刑事犯罪的關鍵。永康法院堅持“從政治上看、從法治上辦”的工作要求,主要從以下兩個方面把握:
一是所涉行為造成重大事故隱患。《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對實踐中多發易發的三項重大安全生產違法違規情況作了列舉式規定。從規定的三種行為方式來看,所涉行為通常能夠在生產、作業中造成重大事故隱患。例如,第(一)項規定“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的”,顯而易見,所關閉、破壞的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的相關數據、信息具有“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屬性。概言之,所涉行為對象具有保障安全生產的重要價值,實施關閉、破壞等行為可能直接導致事故發生,具有重大事故隱患。又如,第(二)項規定“因存在重大事故隱患被依法責令停產停業、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關設備、設施、場所或者立即采取排除危險的整改措施,而拒不執行的”,則是在已經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前提下,而拒不執行有關安全管理要求。再如,第(三)項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的”,則屬于所涉領域或者物品往往具有高度危險性,擅自從事相關活動有重大事故隱患。
二是重大事故隱患具有“現實危險”。在具體認定中,要注意把握不能因為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就予以刑事處罰,還要看重大事故隱患是否達到“現實危險”的程度,避免危險作業罪的泛化適用。“現實危險”主要是指已經出現了重大險情,或者出現了“冒頂”“滲漏”等“小事故”,雖然最終沒有導致嚴重后果,但之所以沒有發生,有的是因為被及時消除了,有的是因為開展了有效救援,有的完全是由于偶然性的客觀原因而未發生,對這種“千鈞一發”的危險才能認定為“現實危險”。簡言之,所涉隱患應具有轉變為重大事故的現實性和緊迫性:前者意味著發生重大事故的各項條件已經具備,后者意味著重大事故隨時可能發生,甚至已經發生帶有征兆性、預警性的安全事故。
綜合本案,被告人李某遠所實施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具體而言,主要基于如下情節:
其一,關閉消防安全設備造成重大事故隱患。《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第三十六條第三款規定:“生產經營單位不得關閉、破壞直接關系生產安全的監控、報警、防護、救生設備、設施,或者篡改、隱瞞、銷毀其相關數據、信息。”《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2014,2018年版)明確規定:“建筑內可能散發可燃氣體、可燃蒸氣的場所應設置可燃氣體報警裝置。”據此,可燃氣體報警器直接關系安全生產。本案中,被告人李某遠關閉可燃氣體報警器,導致無法實時監測生產過程中釋放的可燃氣體濃度。李某遠在得知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超標會引發報警裝置報警后,不是及時采取措施降低現場可燃氣體濃度,而是為了節約生產成本,直接關閉報警裝置,導致安全生產存在重大事故隱患。
其二,重大事故隱患達到“現實危險”程度。本案中,涉案現場堆放了大量油漆、固化劑等危險化學品,一旦遇到明火或者可燃氣體濃度達到一定數值,將引發火災或者爆炸事故。而關閉可以探測可燃氣體濃度及預警功能的報警裝置后,即使可燃氣體濃度超標,亦不能警示相關人員及時采取措施。
此外,本案中,除了關閉直接關系安全生產的可燃氣體報警器之外,在經消防部門檢查發現企業存在重大事故隱患,并要求立即整改后,被告人李某遠一直未予整改。永康法院結合所涉行業屬性、現場環境、糾正整改措施情況等情節,綜合認定李某遠的行為“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
(三)推動安全生產領域的“社會共治”
當前,我國安全生產基礎仍然薄弱,發展過程中長期積累的安全問題隱患較多,制約安全生產的深層次矛盾和問題尚未根本解決。筆者通過調研發現,在安全生產領域刑事司法防治過程中還存在如下問題:一是行刑銜接不緊密,安全生產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工作仍存在工作機制及制度不夠完善、行政執法人員的職業素養參差不齊、證據收集不專業等現象,導致移送流程存在阻礙。二是罪與非罪界定較復雜,安全生產刑事犯罪存在因時過境遷而導致實物證據毀損滅失、言詞證據難以取得,人員眾多事故責任難以劃分和認定等問題。三是不重視事前預防,一些企業和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保障、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制度不完善,忽視安全、盲目追求產量效益、安全生產條件得不到改善等現象長期存在。
為切實解決上述問題,做好安全生產領域司法防治工作,根據本案相關情況,筆者建議有關部門堅持“三個并重”原則,開展以下工作:一是堅持履職與保障并重。建立案件專業化審判支持機制,聘任安全生產領域的專家擔任人民陪審員,為安全生產案件審理中有關事故原因、操作工藝評價等技術事實的審查和認定提供專業支撐。建立健全行政執法部門與刑事司法部門在打擊安全生產領域時的協作配合機制,規范安全生產事故線索通報、案件移送、法律監督、證據收集與移送等流程,推動形成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優勢互補的安全生產監管體系。二是堅持打擊與保護并重。全面準確落實寬嚴相濟刑事政策,重點懲治后果嚴重、性質惡劣的重大責任事故、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等犯罪,對屢教不改的生產經營單位采取停產整頓、關閉取締、行業禁入、聯合懲戒等手段。對于情節較輕、社會危害性較小的犯罪,通過“因罪施救”“因案明規”,給涉案企業提供補救機會,在其完成有效整改的前提下,可依法從輕、減輕處罰。三是堅持服務與治理并重。常態化開展聯合巡查檢查,相關部門聯合開展重點行業、領域、場所、地區、人員排查,推動消除安全風險隱患問題。人民法院可結合審判中發現的安全生產風險重要環節、重點行業,通過制發司法建議、提供法律服務、開展普法宣傳等方式參與社會治理,與相關部門共同推動公共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預防轉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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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6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64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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