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 閆麗君 通訊員 芝公宣 實習生 曹宇涵
4月16日,從芝罘公安分局獲悉,近日,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隊、南山路派出所在工作中檢查發現,芝罘區芭娜娜酒吧為達到招攬客人、增加盈利的目的,為酒吧內的跳舞、陪酒女性提供場所和條件,向到場所的客人提供跳舞及陪酒等服務,從中營利。根據《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相關規定,芝罘公安分局依法對該場所給予責令停業整頓六個月的行政處罰。
連日來,芝罘公安分局治安大隊聯合各派出所對轄區娛樂場所開展常態化清查行動,持續加大管理力度,對違法違規行為零容忍。
4月9日,毓璜頂派出所對轄區12家足療店、按摩店等娛樂場所開展治安檢查,其間,民警實地查看各家場所現實經營狀況、從業人員基本情況及其在公安機關報備情況,重點排查是否存在“黃賭毒”及其他違規經營行為,對店內消防設施、滅火器材和疏散通道情況進行檢查,對發現的2處安全隱患現場整改。
4月6日,世回堯派出所對轄區6家娛樂場所進行安全檢查,其間,民警重點對娛樂場所的消防設施是否完好有效、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是否暢通、電氣線路鋪設是否符合要求,從業人員是否具備資質以及是否存在“黃賭毒”等違法犯罪行為進行細致檢查,未發現問題隱患。同時,要求場所負責人不斷強化責任意識,遵守法律法規,加強日常安全管理和自查自糾,及時消除各類安全隱患,確保場所安全規范經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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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十四條 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實施下列行為,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下列行為提供條件:
(一)販賣、提供毒品,或者組織、強迫、教唆、引誘、欺騙、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他人賣淫、嫖娼;
(三)制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
(四)提供或者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陪侍;
(五)賭博;
(六)從事邪教、迷信活動;
(七)其他違法犯罪行為。
娛樂場所的從業人員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賣淫、嫖娼;娛樂場所及其從業人員不得為進入娛樂場所的人員實施上述行為提供條件。
《娛樂場所管理條例》第四十三條 娛樂場所實施本條例第十四條禁止行為的,由縣級公安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整頓3個月至6個月;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娛樂經營許可證,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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