輔助駕駛是指車輛配備了一系列先進的技術和系統(tǒng),可以輔助駕駛員完成駕駛過程,提高駕駛安全和舒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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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啟駕駛輔助系統(tǒng)發(fā)生交通事故,責任誰擔?
文藝律師解答:
如果輔助駕駛系統(tǒng)存在缺陷或故障,且該缺陷或故障直接導致事故發(fā)生,輔助駕駛系統(tǒng)的提供商可能需要承擔產品責任。機動車存在產品缺陷導致交通事故造成損害時,當事人可以請求生產者或者銷售者承擔賠償責任。
在輔助駕駛模式下,駕駛員仍然是主要的操作者,系統(tǒng)只是提供輔助支持,例如車道保持、自動泊車等功能。這意味著駕駛員仍需對駕駛任務保持警覺并隨時準備接管控制。使用自動輔助駕駛功能出車禍時,由駕駛員承擔責任,并按照一般的道路交通法規(guī)來界定責任。
文藝律師補充: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機動車駕駛人發(fā)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人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機動車不明、該機動車未參加強制保險或者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需要支付被侵權人人身傷亡的搶救、喪葬等費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墊付后,其管理機構有權向交通事故責任人追償。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零八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于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人在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保險人按照保險合同的約定予以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yè)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
文藝律師
四川展新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執(zhí)業(yè)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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