齊魯晚報·齊魯壹點記者于信用中國官方網站獲悉,近日,江蘇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江蘇中科重工”)收到罰單,處罰機關為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鹽市監處罰﹝2025﹞00054號內容顯示,江蘇中科重工違法事實如下:現查明,2021年7月5日上午10時49分,當事人聯箱分廠集箱車間水壓試驗區內,水壓工蒲某、陳某正在對水冷壁進行水壓試驗。當事人員工嚴某走進水壓試驗區后,拿起放置于鐵架上的遙控器操作起重機,準備下降吊鉤,取出吊帶,將起重機移至他處使用。嚴某操作起重機的吊鉤向下運行,蒲某伸手準備取出吊鉤上的吊帶,因吊鉤位置過高,吊帶還未順利取出。
此時,遙控器在嚴某手上,其誤操作引起起重機小車向南快速運行,吊鉤帶動吊帶,吊帶帶動水冷壁,使水冷壁失穩傾倒,嚴某未觀察到水冷壁即將傾倒,躲避不及。10時50分,水冷壁倒下,砸傷嚴某左腿,蒲某、陳某及時躲避未受傷,釀成此次事故。事故發生后,現場工人立即將水冷壁撬起,將嚴某救出,并報告聯箱分廠現場負責人劉某,劉某在向當事人領導匯報后,立即安排車輛將嚴某送往亭湖區人民醫院急救,后又陸續轉至鹽城市第一人民醫院、無錫市第九人民醫院救治。
經事故調查組認定,該起事故是一起企業瞞報的特種設備一般責任事故。事故造成1人重傷,直接經濟損失301344.69元(不含事故賠償金)。造成事故的直接原因是嚴某在操作起重機時沒有仔細觀察起重機的運行情況,站位不當,誤操作。間接原因為當事人日常安全管理不力,無關人員擅自進入正在作業的水壓試驗區域,起重機作業人員技能培訓不到位。當事人未有效落實安全管理制度,非水壓試驗人員嚴某隨意進入正在作業的水壓試驗場地,試驗現場禁止無關人員進入的規程未有效落實;在嚴某操作起重機的過程中,無專人指揮并糾正其不安全行為;對特種設備作業人員的培訓管理不到位,在嚴某未能正確熟練掌握起重機吊裝技能的情況下,安排其操作起重機。事故發生后當事人未向安全監管部門及時報告,瞞報事故,承擔該起事故的主要責任。
2023年9月20日,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了《關于同意江蘇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7·5”起重機械一般事故結案的批復》(鹽政復〔2023〕43號)。2023年11月19日,當事人不服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鹽政復〔2023〕43號批復,以當事人主觀上不存在瞞報特種設備事故行為等四方面為由向江蘇省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
2023年12月28日,江蘇省人民政府經審理作出行政復議決定書《江蘇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2023〕蘇行復第476號)維持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鹽政復〔2023〕43號批復。2024年1月25日,當事人對復議結果不服,依法向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撤銷《江蘇省人民政府復議決定書》(〔2023〕蘇行復第476號)及鹽城市人民政府作出的鹽政復〔2023〕43號批復。2024年8月5日,江蘇省南京市中級人民法院作出判決駁回當事人訴訟請求,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未提起上訴。
對此,鹽城市市場監督管理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第八十九條第(二)項、第九十條第(一)項,對其罰款25萬元,處罰決定日期2025年4月9日。
據江蘇中科重工官方網站介紹,公司為國資控股企業,是國內具有一定規模的裝備制造企業。公司業務范圍涵蓋鍋爐、壓力容器、能源動力設備、核電廢物處理設備、環保節能設備、大型重化工設備及各類水處理設備的設計制造,并承攬各類節能環保及相關技改工程總包業務。
公司是“哈爾濱電氣集團”、“上海鍋爐廠”、“阿爾斯通”、“武漢鍋爐廠”、“泰山集團”、“秦山核電站”等國內知名動力裝備企業的合格分供方及分包制造基地之一。
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顯示,江蘇中科重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冊資本108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李正海,公司大股東為鹽城海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鹽城海瀛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則成立于2012年,注冊資本700000萬元人民幣,法定代表人為劉德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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