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某非醫師行醫案
案件簡介:2025年1月,淮安區衛生健康委員會收到一起投訴舉報,反映淮安區某退休鄉村醫生管某無資質為患者看病掛水,涉嫌非法行醫。衛生監督員隨即前往投訴人提供的地址進行調查核實,現場檢查發現:女性管某正在在場所配置藥物;3名患者在接受輸液治療;有使用過的輸液皮條等醫療廢物;場所存放藥品、醫療器械和藥品銷售單據。經詢問,管某為淮安區某鄉鎮退休鄉村醫生,管某無法提供該場所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者備案憑證,其本人也不能提供相關醫師執業證件。通過進一步詢問管某本人及患者,結合現場調查,查實了管某非醫師行醫的事實。
查處結果:管某非醫師行醫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的規定,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依法對其作出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罰款的行政處罰。
另根據相關規定,淮安區衛生健康委員會已將某醫藥公司向非法行醫點出售藥品的案件線索移送至藥品監管部門進一步處理。
鄉村醫生退休后“回歸老本行”屬于違法行為!
不要“稀里糊涂”成為違法主體,給他人的生命健康帶來風險,也給自己造成重大損失。
法律延伸
《鄉村醫生從業管理條例》第十五條規定:“村醫生經注冊取得執業證書后,方可在聘用其執業的村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和一般醫療服務。未經注冊取得鄉村醫生執業證書的,不得執業。”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十三條第四款:“未注冊取得醫師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中華人民共和國醫師法》第五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非醫師行醫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健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非法執業活動,沒收違法所得和藥品、醫療器械,并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罰款,違法所得不足一萬元的,按一萬元計算。”
來源:淮安區疾病控制與衛生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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