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
北京市依法保障婦女兒童
合法權益典型案例專輯(十)
案例十
李某某撫養費糾紛案
基本案情
梅某(女)與李某原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李某某,2016年梅某與李某協議離婚,在離婚協議中約定李某某由梅某撫養,李某每月支付撫養費8000元直至李某某18周歲止。離婚后,李某從未支付撫養費,未盡撫養義務。2023年,李某某就讀高中,因學業、日常生活等產生大量開銷,故向法院起訴李某要求支付撫養費,并要求在物質和心理方面給予照顧關注。
案件辦理情況
2023年10月,梅某及李某某到區法律援助中心申請法律援助。區法律援助中心指導承辦律師本著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則,妥善處理,防止擴大矛盾。鑒于被告人處于失業狀態,沒有固定收入且存款有限,即便原告勝訴,后續執行也非常困難,承辦律師在開庭前積極開展矛盾調解,采取背對背溝通方式,深入分析利弊,促進雙方當事人換位思考、理解對方難處。經多次調解,2024年2月雙方當事人在法庭上達成調解協議,均同意分期支付撫養費,并將金額從每月8000元降至2000元。
典型意義
離婚后父母雙方仍然是孩子的監護人,這種監護關系不因離婚而消除。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應當依法承擔監護職責,履行撫養、教育和保護未成年人的義務,按期足額支付撫養費,關注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盡可能減小離婚對未成年人的不利影響。本案通過積極調解、訴調對接,既促成了撫養費的實際履行,又有效緩解了當事人之間的對立情緒,實現了“案結、事了、人和”。
法律法規和政策依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條離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撫養的,另一方應當負擔部分或者全部撫養費。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決。
前款規定的協議或者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者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二十四條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時,應當妥善處理未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探望、財產等事宜,聽取有表達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見。不得以搶奪、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爭奪撫養權。
未成年人的父母離婚后,不直接撫養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應當依照協議、人民法院判決或者調解確定的時間和方式,在不影響未成年人學習、生活的情況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撫養的一方應當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權的除外。
《法律援助法》
第三十一條下列事項的當事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一)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社會救助;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
(五)請求確認勞動關系或者支付勞動報酬;
(六)請求認定公民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七)請求工傷事故、交通事故、食品藥品安全事故、醫療事故人身損害賠償;
(八)請求環境污染、生態破壞損害賠償;
(九)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當事人申請法律援助的,不受經濟困難條件的限制:
(一)英雄烈士近親屬為維護英雄烈士的人格權益;
(二)因見義勇為行為主張相關民事權益;
(三)再審改判無罪請求國家賠償;
(四)遭受虐待、遺棄或者家庭暴力的受害人主張相關權益;
(五)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情形。
來源:北京女性
北京市東城區婦女聯合會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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