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微課堂
第2期
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
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老齡工作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學習貫徹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精神,進一步“著力推進實施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國家戰略”,充分發揮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領作用,即日起,市委老干部局將開設“普法微課堂”專欄,陸續刊載由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2024年度六個老年人權益保護典型案例。希望通過這些案例,引導廣大老同志提升風險防范意識和維權能力,守護晚年幸福生活。
【案例一】
落實意定監護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
——盧某申請指定監護人案
1.基本案情
老年人楊某與其配偶未生育子女。楊某的配偶去世后,楊某由配偶之侄盧某照顧。經過公證,楊某與盧某簽訂了意定監護協議。該協議約定,楊某在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盧某擔任其監護人,管理楊某財產,安排其養老、就醫等事宜。后來,楊某突發嚴重疾病,意識出現障礙。醫院的診斷證明書載明楊某腎功能衰竭、心力衰竭;盧某提交的視頻光盤顯示,楊某已無法獨立進行意思表示。經盧某自行委托鑒定,鑒定結論為楊某系重度失能人員。楊某戶籍地社區居民委員會出具意見確認楊某意識不清醒,長期生活不能自理,同意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盧某向法院申請: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并指定盧某擔任其監護人。
2.判決結果
審理法院認為,本案證據能夠證明楊某已完全不能辨認和控制自身的行為,應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楊某與盧某簽訂的意定監護協議經過公證,為雙方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屬合法有效。根據意定監護協議約定,結合楊某住所地居民委員會的意見,盧某擔任楊某監護人的申請應予支持。最終判決:認定楊某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指定盧某擔任楊某的監護人。
3.典型意義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規定了意定監護制度,即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與他人協商后以書面形式確定他人擔任自己的監護人,在自己喪失或者部分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時,由該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意定監護制度有利于充分尊重老年人自主意愿,周延保障老年人權益。實踐中,不少老年人對意定監護制度不了解、不熟悉,導致產生實際需求時無法享受此項權利,引發監護困境。本案中,人民法院按照老年人意愿,依法支持意定監護,彰顯了意定監護法律制度的功能和價值,有利于社會公眾積極認識、接受和用好用足意定監護,讓晚年生活多一份保障。
局三科 供稿
南 昌 老 干 部
唱響主旋律 傳遞正能量
交流好經驗 展示新作為
微信號:nclaoganbu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