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簡陽法院在審理一起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原告吳某某在訴訟過程中故意隱瞞對方已還部分款項的事實,作虛假陳述,導致案件事實認定出現偏差。法院經調查核實后,依法對原告吳某某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決定,維護誠信訴訟和公平原則。
2025年1月,原告吳某某以民間借貸為由向簡陽法院起訴被告熊某某,稱熊某某借款100萬元本金及利息未歸還。法院依法向熊某某郵寄送達開庭傳票,但熊某某拒絕簽收郵件,郵件退回視為送達。庭前,法院又多次打電話、發短信聯系熊某某,熊某某均未理會,法院依法缺席審理。在庭審中,原告熊某某提交了借條和轉賬記錄等證據,并堅稱借款后被告分文未還。因被告未抗辯,故法院依法采納了原告的意見并作出判決,支持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判決作出以后,被告熊某某簽收了判決書,并提出上訴。熊某某上訴稱其已于2024年陸續償還了吳某某10萬元并提交了轉賬憑證。
法院收到熊某某提交的證據和上訴狀后,立即通知吳某某到法院核實情況,吳某某認可收到了熊某某的還款。承辦法官當即對吳某某的隱瞞還款事實的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吳某某雖有悔過表現,但其行為違背誠信原則,損害對方當事人合法權益,嚴重干擾人民法院對案件事實的認定,損害司法公正和司法權威。為維護司法的嚴肅性,構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誠信社會體系和訴訟秩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一百一十八條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條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六十三條之規定,簡陽法院決定對吳某某處以罰款10000元。吳某某收到處罰決定書后,當即表示認可法院的罰款決定,將按期繳納罰款。
訴訟絕非兒戲,誠信底線不可逾越。隱瞞案件事實、作不實陳述,欺騙法庭,但終究無法掩蓋真相。當事人通過民事訴訟維護合法權利的同時,也應當誠信訴訟,共同維護司法權威和社會公平正義,杜絕虛假陳述、隱瞞真相等擾亂訴訟秩序、損害司法權威和司法公正的行為發生。(肖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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