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上海松江
聲稱是數碼產品的愛好者,便反復購買手機并退貨,這樣的行為是否也適用網購“七天無理由退貨”的規定?近日,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信息網絡買賣合同糾紛案,法官指出:網購過程中應遵循誠信原則。
在此次糾紛中,沈先生在2024年3月內,連續四次購買同一部手機,前三次均成功以“七天無理由退貨”完成退款。然而,當他第四次試圖以同樣方式退貨時,遭到商家拒絕。商家認為沈先生的行為已超出普通消費者的正常購買范疇,存在濫用“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嫌疑。被拒后,沈先生繼續使用手機一個多月,隨后將商家訴至法院,要求接收退貨并退還12000余元的購機款。
庭審過程中,雙方圍繞沈先生是否存在惡意消費行為展開激烈辯論。沈先生堅稱自己并非惡意購買,作為一名數碼愛好者,多次購買只是出于對電子產品的喜愛。他還表示,若商家認定其行為不當,完全可以封禁賬號,且自己是平臺十幾年的正常用戶。此外,沈先生透露第四次購買是因為客服告知手機的一項權益會更新,他想進行嘗試。但商家反駁稱,沈先生多次購買同款手機,對手機性能已十分了解,并不屬于一般人的正常購買方式。
經法院深入調查發現,在2023年4月至2024年3月期間,沈先生在該網絡購物平臺共下單12次,購買12部手機,且均在七天內申請無理由退貨。其通過購買、把玩體驗手機功能后再退貨的行為模式十分明顯。
法官經審理認為,“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設立的初衷是保障消費者的知情權和選擇權,但沈先生反復多次購買手機的行為,違背了這一規則的立法本意。其以把玩為目的,頻繁購買并退貨,不僅違反誠信原則,還損害了商家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相悖,應予以否定性評價。最終,法院結合沈先生的購買目的、頻率及退貨次數,依法駁回其訴訟請求。目前,該判決已生效,雙方均未上訴。
“根據我國相關法律規定,消費者在行使‘七天無理由退貨’權利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不得利用該規則損害經營者和其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同時,消費者也應確保退貨商品保持完好,避免因商品瑕疵引發糾紛。”泗涇法庭法官高甜指出,此次案件的判決,為規范網絡購物市場秩序、明確“七天無理由退貨”規則的適用邊界提供了典型范例,提醒消費者在享受權益的同時,應遵守交易規則,維護健康的市場環境。
記者:陳菲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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