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日正式實施的 明確規定,成為國家公務員(聘任制公務員除外),會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
但是依照法律法規、國家有關規定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經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可以在一定期限內保留其已經享有的相關權益。
對此,很多網友有疑問:事業單位、國企職工會失去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嗎?
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民法室副主任馬正平分析介紹,經同有關方面研究認為,事業單位情況復雜,有的也不是財政全額保障,且事業單位改革目前仍在進行中;國有企業用工形式也較為多樣。實踐中各地做法也不一樣。
考慮到上述情況,國家立法宜保持適當的包容性,不對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員工喪失成員身份問題在法律上作統一規定,根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第十七條第一款第五項的授權,可以由地方立法或者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章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換句話說,事業單位人員和國企職工能否保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還要看地方性法規以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認定細則。
此外,根據公務員法的規定,聘任制公務員的聘任合同期限為一年至五年,與一般公務員存在較大差別,不宜從法律上規定聘任制公務員一概喪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因此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對此類公務員作出與一般公務員不同的制度安排,與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國有企業員工等人員一樣,是否喪失成員身份,法律不作統一規定。
關于5月1日實施的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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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 | 趙寧寧
主編 | 楊公元
監審 | 宋錦峰
參考 | 農視網綜合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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