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5日9時許
三門峽市湖濱區宇龍器材廠院內發生火災
所幸處置及時
未造成人員傷亡
經調查
火災原因為
王某在院內洗浴中心屋頂進行施工時
不慎將屋頂水箱保溫層點著
引發火災事故
為嚴肅整治動火作業不當
大隊執法人員依法進行立案調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
王某的行為已構成過失引發火災的違法行為
經三門峽市公安局湖濱分局裁定
依法給予王某行政拘留十日的處罰
目前
當事人王某已被公安機關依法行政拘留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
第二十一條 禁止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情況需要使用明火作業的,應當按照規定事先辦理審批手續,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作業人員應當遵守消防安全規定。
進行電焊、氣焊等具有火災危險作業的人員和自動消防系統的操作人員,必須持證上崗,并遵守消防安全操作規程。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下拘留:
(一)違反消防安全規定進入生產、儲存易燃易爆危險品場所的;
(二)違反規定使用明火作業或者在具有火災、爆炸危險的場所吸煙、使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條 指示或者強令他人違反消防安全規定,冒險作業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六十四條第二項,過失引起火災的,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責任人處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500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動火作業存在較高的危險性
各施工企業及現場動火作業人員
應當制定并落實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實施嚴格的火災防范措施
從事特種作業的相關人員
必須經專門的安全技術培訓
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
方可上崗作業
動火作業前應辦理審批手續
作業時要規范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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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輯:王佳蓓 ▌校對:李江龍 ▌審核:鄒鵬
▌來源:三門峽消防綜合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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