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烏克蘭內閣于 4 月 30 日發布的協議全文。
烏克蘭政府與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關于設立美國-烏克蘭重建投資基金的協議
鑒于自2022年2月俄羅斯全面入*烏克蘭以來,美利堅合眾國向烏克蘭提供了大量財政和物資支持;
鑒于美國人民希望與烏克蘭一起投資于一個自由、主權和安全的烏克蘭;
鑒于美國和烏克蘭尋求烏克蘭的持久和平以及兩國人民和政府之間的牢固伙伴關系;
鑒于美利堅合眾國和烏克蘭承認烏克蘭通過自愿放棄世界第三大核武器庫為加強國際和平與安全做出的貢獻;
鑒于美利堅合眾國和烏克蘭希望確保在沖突中對烏克蘭采取敵對行動的國家和其他國家在持久和平到來后不會從烏克蘭的重建中受益;
鑒于美國和烏克蘭致力于創造必要條件,除其他目標外,增加第三方對烏克蘭采礦、能源和相關技術的投資,包括但不限于位于美國、歐盟和其他支持烏克蘭防御俄羅斯全面入*的國家的國際投資者;
鑒于美國承認烏克蘭在準備本協議時有意避免與烏克蘭成為歐盟成員國的義務或與國際金融機構或其他官方債權人簽訂的協議發生沖突;
鑒于根據國際法,烏克蘭對其領土和領海內的自然資源擁有主權,對其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擁有主權,這使得烏克蘭能夠締結本協議并實現本協議的目標;
鑒于烏克蘭保留在其領土內以及其領海、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內指定區域的權利,這些區域將被授權與勘察、勘探和開采自然資源相關的活動,并且本協議中提及的有限合伙協議中涉及這些區域的全部范圍的轉讓權;
鑒于本協議不影響烏克蘭管理財產所有權制度的規則,包括與國家所有權和私有化相關的規則;
因此,烏克蘭政府和美利堅合眾國政府(各自稱為“一方”,統稱為“雙方”)特此簽訂本關于設立美國-烏克蘭重建投資基金的協議(“協議”),如本協議所述。
第一條:定義
本協議中使用的每個大寫術語,如果相關條款中未定義,則具有附錄 A 中規定的含義。
第二條:促進伙伴關系的建立
- 雙方的政策是讓美國國際開發金融公司(“美國有限合伙人”或“美國合作伙伴”),一個得到美國完全信任和信用支持的美利堅合眾國機構,以及“支持公私合作機構”(“烏克蘭有限合伙人”或“烏克蘭合作伙伴”)的國家組織, 代表烏克蘭的烏克蘭機構,其義務得到烏克蘭的充分信任和信用支持(與美國合作伙伴、“委托人”或“有限合伙人”或“合作伙伴”)簽訂協議,該協議可根據其條款不時修訂(“LP 協議”),以有限合伙形式設立美國-烏克蘭重建投資基金(“合伙企業”)。
- 烏克蘭政府應采取一切措施,授權其機構和部門執行和實施本協議和 LP 協議,包括通過、維護和執行執行本協議和 LP 協議可能需要的立法,包括為了法律穩定。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確認,它已采取 2 項必要措施,允許美國相關各方簽署和實施本協議和 LP 協議。
- 鑒于與合伙企業相關的經濟活動將在烏克蘭進行,烏克蘭政府應確保,即使烏克蘭未來可能通過任何新的法律或烏克蘭法律修正案,烏克蘭政府仍應繼續給予合伙企業及其有限合伙人不低于本協議要求的待遇。為此,烏克蘭政府應確保在烏克蘭法律與本協議之間存在任何不一致的情況下,在不一致的范圍內以本協議為準。此外,烏克蘭政府同意,不得援引其國內法的規定作為不履行本協議項下義務的理由。
第 III 條:協議的目標
- 本協議的目標和雙方的政策是進一步促進雙方之間的經濟合作,LP 協議將促進這一合作。
- 該協議加強了雙方之間的戰略伙伴關系,以促進烏克蘭的長期重建和現代化,以應對俄羅斯全面入*烏克蘭造成的大規模破壞,并追求一個和平、主權和有彈性的烏克蘭。
- 各方承認,烏克蘭的復蘇不僅需要金融投資,還需要結構、制度和技術轉型,并與民主價值觀、市場原則和法治保持一致。
- 雙方進一步申明,該協議是其人民和政府之間更廣泛、更長期戰略聯盟的表達,也是美利堅合眾國支持烏克蘭安全、繁榮、重建和融入全球經濟框架的具體展示。
- 該伙伴關系旨在作為一個旗艦機制,鼓勵對 3.1 進行透明、負責和面向未來的投資。烏克蘭經濟的關鍵部門,以支持烏克蘭的復蘇戰略。
第四條:稅收和關稅
- 鑒于與伙伴關系相關的經濟活動將在烏克蘭進行,烏克蘭政府應采取一切必要行動,確保伙伴關系的任何和所有收入(包括可分配給美國合作伙伴的任何此類收入)、烏克蘭合作伙伴向伙伴關系支付的任何和所有捐款和其他款項, 向合伙企業支付的與合伙企業的收入、收益和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項下的其他付款相關的任何其他款項,以及合伙企業的所有分配和其他付款,在每種情況下均不受烏克蘭任何政府機構征收的稅款、征稅、關稅、關稅、扣除額、預扣稅(包括備用預扣稅)、評估、費用或其他費用的約束。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申明,根據美國國內稅收法典第 871、872、881 和 882 條,只有外國人來自美國來源的收入或與美國貿易或業務實際相關的收入才需要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鑒于該合伙企業將投資于烏克蘭境內的項目,美利堅合眾國政府預計烏克蘭合作伙伴將無需就合伙企業的收入、收益和分配或合伙企業的其他付款繳納美國聯邦所得稅或預扣稅(包括備用預扣稅)。
-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表示,預計不會根據 1962 年《貿易擴張法》第 232 條或《國際緊急經濟權力法》對根據本協議第 VIII 條所述的市場化承購權獲得的任何物品征收關稅,并在 LP 協議的相關條款中更全面地規定。
第五條:貨幣兌換和跨境轉賬
- 烏克蘭政府應確保格里夫納可自由兌換成美元,并可從烏克蘭的任何相關賬戶以及普通合伙人或代表合伙企業行事的任何其他授權方不時指示的烏克蘭境內或境外設立的合伙企業賬戶中轉移,且在每種情況下均不收取任何費用。 條件或延遲:(i) 要求以美元支付給合伙企業的任何和所有與合伙企業的收入、收益和有限合伙企業協議項下預期的其他付款有關的款項;(ii) 根據 LP 協議以美元支付要求的任何分配;以及 (iii) 根據 LP 協議要求以美元向普通合伙人或普通合伙人支付的任何費用和開支。
- 雙方注意到有限合伙協議中的承諾,即就本第 V 條第 1 節第一句所述的可兌換性和可轉讓性安排的任何例外和限制進行真誠協商,烏克蘭政府為承認主權國家和/或對烏克蘭有約束力的國際金融機構之間或之間的任何協議、義務或條約而提出; 有義務或以其他方式需要履行,以及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的考慮。如果國際收支惡化或黃金和外匯儲備水平大幅減少,威脅到烏克蘭的宏觀經濟和金融穩定,烏克蘭政府在與美國財政部協商后,可以采取合理的保護措施,限制將格里夫納兌換成美元以及限制將烏克蘭任何相關賬戶的資金轉移到此類賬戶在烏克蘭境內或境外開設的合伙企業賬戶,并將在可能的情況下提供解除此類措施的時間框架。如果烏克蘭政府在任何時候以任何理由就此類付款施加了任何費用、條件或延誤,烏克蘭政府應賠償合伙企業(以及美國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如適用)由此產生的所有損失、成本和費用,并使其免受損害。
- 在烏克蘭戒嚴期間以及取消或終止后的三 (3) 個月內,雙方同意,將格里夫納兌換成美元以及將資金從烏克蘭的任何相關賬戶轉移到在烏克蘭境內或境外開設的合伙企業賬戶,應在根據 LP 協議確定的范圍內進行。
- 合伙企業的銀行賬戶位置將在 LP 協議中確定。
第六條:對合伙企業的貢獻
- 各方計劃根據 LP 協議的條款向合伙企業出資。
- 作為向烏克蘭合作伙伴首次發行合伙企業權益的交換,烏克蘭政府應確保在生效日期以不可撤銷的權利形式向烏克蘭合作伙伴的合伙企業做出貢獻,以獲得烏克蘭商定收入。
- 烏克蘭政府應確保在合伙企業期限內將烏克蘭約定的收入匯給烏克蘭合作伙伴,并且烏克蘭合作伙伴應將烏克蘭約定收入匯給合伙企業以實施 LP 協議。
- 為進一步實施本第六條第 3 款,烏克蘭政府應確保烏克蘭商定收入的所有來源均匯入國家預算的特別基金。根據法律實施,此類烏克蘭協議收入應從國家預算的專項基金中匯給烏克蘭合作伙伴,然后從烏克蘭合作伙伴匯給合作伙伴以實施 LP 協議。
- 如果在生效日期之后,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以任何形式向烏克蘭政府提供新的軍事援助(包括捐贈武器系統、彈藥、技術或培訓),則美國合作伙伴的出資將被視為增加此類軍事援助的評估價值, 根據 LP 協議。
第七條 投資機會權 (1)
- 每個被授權為任何自然資源相關資產的稀土使用發放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的烏克蘭政府機構應在此類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中,以及與 6 個
- 稀土使用者簽訂的關于稀土使用條件的相關協議或產品分成協議中,包括一項條款,要求其接收方在尋求籌集資金時隨時提供資金。 根據 LP 協議向合伙企業提供相關投資信息。
- 被授權批準公私合作合同、特許權或其他協議以建設或運營重要基礎設施相關資產(定義見 LP 協議)的每個烏克蘭政府機構應在任何此類合同、特許權或其他協議中包括一項條款,要求其接收方在尋求籌集資金時隨時籌集資金。 根據 LP 協議向合伙企業提供相關投資信息。
- 本第 1 節 (a) 和 (b) 小節中規定的向合伙企業提供相關投資信息的要求應根據適用法律和烏克蘭歐盟義務執行。如果在本協議簽署后,烏克蘭需要承擔與其加入歐盟相關的可能影響該條款的額外義務,則雙方應本著誠意進行磋商和談判,以酌情進行調整。
- 此外,當合伙企業表示正式有興趣參與本第 1 節 (a) 或 (b) 小節所述的此類項目時,相關許可證、特別許可證、授權、稀土使用條件協議、生產分成協議或與基礎設施相關資產相關的協議應要求其接收方 (i) 根據 LP 協議中規定的程序與合伙企業進行真誠的談判, 以及 (ii) 避免向任何第三方授予與合伙企業提供的實質上相似的投資機會的實質上更有利的財務或經濟條件。
第七條 投資機會權 (2)
2) 本第 VII 條中描述的投資機會權的詳細程序和條件應在 LP 協議中規定,并根據適用法律和烏克蘭歐盟義務實施。
第八條:基于市場的承購權
- 每個被授權為任何自然資源相關資產的稀土使用頒發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的烏克蘭政府機構應在此類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的條款中,以及在關于稀土使用條件的相關協議中,或在與稀土使用者簽訂的生產分成協議中包括:(i) 允許美國合作伙伴(或其指定人員或受讓人)就以下事項進行談判的條款: 根據 LP 協議的條款,在此類許可或特別許可期限內以市場為基礎的商業條款承購權;以及 (ii) 要求接收方在一段時間內根據 LP 協議中規定的條件,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實質上更有利的財務或經濟條件,以承購質量或數量基本相似的產品。
- 鑒于確保本協議和有限合伙企業協議符合雙方戰略利益的共同利益,烏克蘭政府應促使每個被授權為任何自然資源相關資產的底土使用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的烏克蘭政府機構在此類許可證或特別許可證的條款中包括對與交易對手達成承購安排的某些限制, 根據 LP 協議中規定的條款。
- 此類承購權的詳細程序和條件應在 LP 協議中規定,并根據適用法律和烏克蘭歐盟義務實施。如果在本協議簽署后,烏克蘭需要承擔與其加入歐盟相關的可能影響該條款的額外義務,則雙方應本著誠意進行磋商和談判,以酌情進行調整。
第九條 爭議解決
- 雙方應努力就本協議的解釋和適用達成一致,并應盡一切努力通過合作和協商達成雙方都滿意的解決方案,以解決可能影響其運作的任何事項。
- 如果對本協議的解釋或適用產生爭議,則應通過雙方協商解決。
第十條:修改
- 本協議可通過雙方的書面協議進行修改。
- 在根據各方的法律要求達成一致并批準后,修正案應構成本協議的組成部分,并應在雙方同意的日期生效。
第十一條 生效和終止
- 本協定應自雙方之間以表明各方已完成其生效內部程序的換文之日后一照會之日生效。
- 在第 XI 條第 1 款的背景下,雙方承認本協議的生效需要烏克蘭最高拉達批準本協議。
- 本協議在雙方同意終止之前一直有效。
于 2025 年 4 月 30 日在華盛頓特區以英語和烏克蘭語完成,兩種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烏克蘭政府代表:尤利婭·斯維里登科 (烏克蘭第一副總理兼經濟部長)
美利堅合眾國政府代表:Scott K. H. Bessent (財政部長)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