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丙芳律師被控虛假訴訟一案目前還在二審進行中。在該案案涉的工程中,泰安市泰山城鄉發展有限公司(下稱“泰安城發”)將“英雄山小學工程”發包給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裝工程有限公司(下稱“粥店公司”),粥店公司違法將工程轉包給沒有任何資質的個人趙衍伍,趙衍伍將主體清工(勞務)大包給米培印,米培印將木工清工分包給陳士昌,將混凝土清工分包給張義志,將鋼筋清工分包給程合渭。米培印自己組織部分農民工以及陳士昌、張義志、程合渭組織的農民工班組提供勞務進行施工。英雄山小學工程發包合同簽約價3112余萬元,粥店公司原價轉包給趙衍伍,粥店公司收取4%費用(不含稅)。該工程2017年底全部完工。
米培印2018年7月起訴趙衍伍及粥店公司支付大包清工款。米案一審查明: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1日期間,泰安城發向粥店公司支付工程款1420萬元。2017年6月1日至2018年8月29日期間,粥店公司向趙衍伍支付工程款1255萬元。2017年6月5日至2019年2月13日,趙衍伍向米培印支付工程款280萬元,米培印大包清工結算價為712萬余元,尚欠432萬元。米培印于2017年底墊支將陳士昌、張義志、程合渭各清包工的勞務費付清。
按照合同總價款,泰安城發尚有1692余萬元沒有支付給粥店公司。扣除4%的管理費,粥店公司還需向趙衍伍支付1732余萬元。粥店公司欠付趙衍的款項遠遠大于米培印清工款432萬元。
粥店公司在米培印訴請案中,基于其與趙衍伍的工程造價咨詢核定單稱,其已向趙衍伍超付工程款。但是,粥店公司自己提供的支付清單表明,在米案一審、二審,乃至高丙芳代理農民工訴陳士昌及粥店公司案后,繼續向趙衍伍支付工程款共計950余萬元(見下表)。
《建設領域農民工工資支付管理暫行辦法》十二規定:工程總承包企業不得將工程違反規定發包、分包給不具備用工主體資格的組織或個人,否則應承擔清償拖欠工資連帶責任。拋開粥店公司應當按照上述規定,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之強制性規定暫且不論,在米培印訴趙衍伍及粥店公司后,其明知趙衍伍拖欠米培印大包清工工程款,其也明知大包清工款80%屬于農民工工資,還惡意的繼續向趙衍伍支付工程款,且不監督趙衍伍向米培印支付清工款。尤其是,在高丙芳代理75名農民工向陳士昌及粥店公司主張農民工工資后,繼續四次向趙衍伍支付工程款共412.66萬元。
粥店公司的行為,完全無視其法定職責和行業道德,致使米培印墊付的農民工工資無法清償。基于直接支付農民工工資的法定責任以及其與趙衍伍串通逃避支付農民工工資的行為,粥店公司當然應當承擔向米培印支付墊付款或者直接向農民工支付工資。進一步講,粥店公司和趙衍伍變相拒絕支付墊付農民工工資,已經涉嫌構成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
然而,泰安市岱岳區檢、法機關,不僅沒有追究粥店公司以及趙衍伍的民事、刑事責任,反而罔顧事實、裁剪事實,追究墊付農民工工資的包工頭米培印,以及代理農民工訴請的高丙芳律師的刑事責任,何其荒唐!岱岳區人民法院一審判處高丙芳、米培印、陳士昌虛假訴訟罪成立,違背了天理國法人情,毀滅了人們對法律的信仰,對常理的認知,必須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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