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子晚報網5月6日訊(通訊員 陳紅生 記者 萬凌云) 消費者張先生網購了一部手機,不料卻遭遇商家強行退單。目前,經鎮江消協協調,商家最終才肯履約。
消費者張先生投訴稱,他在美團外賣平臺搶到一張手機優惠券,花費5000元購買了一部華為mate70手機。之后商家聯系張先生稱,手機無貨并強行退單。張先生認為商家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遂投訴。
接到投訴后,鎮江消協分析認為,商家通過網絡電商平臺發布手機售賣信息,手機信息、數量、價格、優惠等內容具體確定,構成向不特定多數人發出的要約。張先生自愿購買商家售賣的手機,訂單已經提交成功并支付足額價款,該行為系張先生作出的承諾。此時,張先生與商家之間的買賣合同關系成立并生效,雙方均應依約履行己方義務。
張先生已經依約履行交付貨款的義務,商家就應當按照售賣信息向張先生交付相應的貨物。商家未依約交付貨物并單方取消訂單的行為,實質上是商家單方主張解除雙方之間的買賣合同。商家在經營過程中應以誠信為本,恪守承諾,雙方協商一致,才可以進行合同的變更。
依據《消法》第十六條“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當事人一方通過互聯網等信息網絡發布的商品或者服務信息符合要約條件的,對方選擇該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但是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第五百零九條“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第五百七十七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的規定,商家擅自強行退單,即未按照與消費者的約定履行合同義務,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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