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津南法院審理了一起股東與公司之間關于查閱記賬原始憑證的糾紛案件。身為股東的張某對公司財務狀況一無所知,欲查看原始賬本一探究竟,公司卻捂得嚴嚴實實,這場圍繞“小本本”展開的拉鋸戰,最終如何收場?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案情介紹
張某系A服務公司的股東,由于自入股以來,A服務公司始終未向其披露財務狀況并進行分紅,張某遂要求查閱公司賬目,但遭該公司拒絕。2024年,張某再次向A服務公司提出書面申請,要求查閱公司賬簿等信息,未獲回復,后張某起訴至法院,要求A服務公司向張某提供公司章程及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各年度財務賬簿、原始憑證、會計財務報告、稅務報告供其查閱、復制。
A服務公司辯稱,張某雖然為A服務公司的股東,但也是B服務公司股東,考慮到兩公司經營范圍相同,故張某要求查閱公司章程、財務賬簿等目的不正當,可能損害公司利益。同時,張某要求查閱的原始憑證亦不屬于法定的查閱范圍。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查明,以張某為法定代表人的B服務公司和以吳某為法定代表人的A服務公司,經營范圍有相同項目,且兩公司的股東均為吳某、張某、李某,但兩公司每月都會在包括公司股東、會計在內的微信群中通報工作人員的收入、支出、業務情況等,因此,認定張某自營的B服務公司與A服務公司主營業務不存在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的規定,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帳憑證,由于A服務公司未提交證據證明張某查賬有不正當目的,故張某有權要求查閱A服務公司的原始憑證。
法官有話說
股東知情權是法律賦予公司股東了解公司信息的權利,是股東參與公司管理的前提和基礎,不得限制或者剝奪。股東知情權具有身份屬性及專屬性質,權利行使主體為公司股東。
股東行使知情權,可以通過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的方式進行。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但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當存在下列情形時,可以認定股東查閱會計賬簿等存在“不正當目的”:(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不正當目的的內涵應當嚴格限制在利用通過行使股東知情權而獲得的公司信息對公司權益造成損害的范圍之內,包括可能泄露公司商業秘密、可能與公司存在惡意競爭等,而不宜作擴大理解。
相關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五十七條 股東有權查閱、復制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股東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決議、監事會會議決議和財務會計報告。
股東可以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股東要求查閱公司會計賬簿、會計憑證的,應當向公司提出書面請求,說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據認為股東查閱會計賬簿、會計憑證有不正當目的,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絕提供查閱,并應當自股東提出書面請求之日起十五日內書面答復股東并說明理由。公司拒絕提供查閱的,股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股東查閱前款規定的材料,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進行。
股東及其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中介機構查閱、復制有關材料,應當遵守有關保護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個人信息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股東要求查閱、復制公司全資子公司相關材料的,適用前四款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
第十四條第一款 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第十五條第一款 會計賬簿登記,必須以經過審核的會計憑證為依據,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會計賬簿包括總賬、明細賬、日記賬和其他輔助性賬簿。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四)》
第八條 有限責任公司有證據證明股東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股東有公司法第三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不正當目的”:
(一)股東自營或者為他人經營與公司主營業務有實質性競爭關系業務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規定或者全體股東另有約定的除外;
(二)股東為了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可能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三)股東在向公司提出查閱請求之日前的三年內,曾通過查閱公司會計賬簿,向他人通報有關信息損害公司合法利益的;
(四)股東有不正當目的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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